近一个月以来,”通奸”突然成了落马官员的标配,且频率越来越高,上至省部级大员,下至开发区主任,老虎、苍蝇悉数中招。”通奸”这个古老的词汇在公共领域焕发第二春,也让日渐乏味的贪腐新闻耳目一新。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以”通奸”为关键词检索发现,近期第一例被钦定此状的,乃是6月5日公布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7月2日达到高峰,7名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官员中,有5人涉通奸。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余刚、公安部警卫局原正师职参谋谈红。此后,又有江西省吉安市政协原副主席林翘银、山西省监察厅原副厅长谢克敏、海南省政协人资环委原主任赵中社相继落马,且皆有”与他人通奸”这一醒目罪状。
“自古贪官多好色”,官员乱性毫不稀罕,引人瞩目的是,“通奸”一词何以升格成为当局反腐运动的标准用语?
媒体很快发现了官方表述与以往的区别,有评论文章分析:十八大以来,在中纪委的”打虎拍蝇”行动中,摒弃了以往”生活腐化”、”道德败坏”之类的模糊表述,措辞严厉地使用”与他人通奸”进行通报。从这些变化中,不仅可见”反腐无禁区”,更体现了中纪委工作态度越发严谨,彰显中央反腐的决心,也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相较于”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问题”这些宽泛表达,抑或是网友们记忆深刻的”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神表述,”与他人通奸”的确是算是接地气的人话。
其实,中纪委也异常灵敏地抓住了舆论的焦点,早在6月7日就以《从一个热词看党纪严于国法》为题对违纪通报中”与他人通奸”措辞做出了官方解释:
“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这份解释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切入点,落脚于”党纪”严于”国法”,重申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但是网友迅速盯上了其中的漏洞:既然违纪在先,违法在后,可为什么从来不见有官员在违纪之后、违法之前被曝光,乃至下台?难道这中间还有个”治病救人”的过渡阶段?
纪委成功设置了议题,但没有完全预想到它展开的方式。还有网友对将这些贪官”开除党籍”表示不满,例如,
@琢磨先生:当初他们是精英,从群众中被选拔了出去,现在成了人渣又回到了群众当中,你让我这个群众如何能接受?这样吧,我们增加一个选项:人渣。
@StarKnight:吃顿饭的功夫,打开手机一看,原来党又一次坚决地保持了自身的纯洁性,同时污染了人民群众队伍。
相对于这些调侃,@神评姐 的担忧显得更有深度和价值,她指出:“通奸”的本意是”相互自愿”,但与官员通奸却很难避开”权色交换”。因此,频频使用”通奸”一词,必然会突出”自愿”一词所体现出的”平等”含义,从而淡化官员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中的”性贿赂”实质。
显然,较之于普通公民,官员的”通奸”行为更加令人不齿。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必须成为道德楷模,而是因为”通奸”通的不只是性需求这项隐私物,而是钱和权这两项公共物。
如网友@段贵发 所言:不要以为他们有什么真实的情投意合的感情!更不要以为当官的都是美男子,值得女人们投怀入抱。其实,他们相互之间的通奸,是一般人付不起的钱和权!只是相互的付出与索取而已。
祝振强在题为《贪官“老虎”为何喜欢共用情妇》的文章中深刻揭示了贪官们利用性关系稳固利益同盟的实质:哥们弟兄共用私密物,共享私物,是加深关系、情感、形成特殊关系、生死同盟关系之必须。这就好比是经过生死考验后,人们之间的关系牢不可破一样。儿女亲家联姻,也是同一个道理。而早有说法,“战场上一同扛过枪,淫窝里一同嫖过娼”,这样的关系方非同一般,方可以彼此信任。
互联网上左翼领袖张宏良也对此相当愤慨,他在微信发文《法律不能赋予官员和老板以强奸特权》,呼吁应该把采用权力手段、财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与采取暴力手段一样,统统以强奸罪论处。”其实,把官员通奸算作强奸,并非是我们的发明,而是自古以来就是如此。”
的确,当今世界仍有印度、韩国、台湾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保留着“通奸罪”,但由于取证困难且有“限制了夫妻个人的性自主权”之嫌,废除通奸罪的呼声此起彼伏。在现行制度文明下恢复的“通奸罪”显然不太可能,目前能够达成的共识是:官员的婚外性行为不全都属于私德,涉及腐败的应当严惩。
但是,祭出”通奸”这一”措辞严厉”的表述似乎只是换了另一种谴责方式而已,很难对官员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解决的办法恐怕还是要回到”性贿赂入刑”的议题上来。贿赂不仅只是权钱交易早已是国际通识,刑法不应将包括性在内的非物质的贿赂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在这片阳光照不到的领域,高官们的不堪入目的风流韵事仍将沸沸扬扬地在民间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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