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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纪委请注意:退休副省长被“管家”盗卖243万元名酒
作者:网易
发表日期:2025.12.19
来源:网易
主题归类:腐败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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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酒与真权交织,此案不仅是法治的试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镜。中纪委不能再拖,是时候出手了

2025年12月13日,年满八十的副省级退休老干部陈某明,以“诽谤”为由报案,称个别媒体侵犯其隐私。济南市舜玉路派出所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报案一事由来,盖因2025年9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将这位退休17年的高官推至公众视野——陈某明的“管家”李鹏,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利用工作便利,从陈某明及其女儿家中盗取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并销赃,累计非法获利高达243.5226万元。

在此案进入二审环节,案情经媒体披露,老干部陈某明认为舆论侵犯其隐私,涉嫌“诽谤”。

如此巨额的名酒从何而来?为何假酒比例如此之高?针对已经公之于众的案情,中纪委应当立即出手了,要么还陈某明一个清白,要么让腐败分子接受惩罚。

“家贼”的案发与抓捕

案件始于2021年初。当时,李鹏应聘到陈某明女儿陈某家中工作,身兼司机、厨师、保姆数职,负责照顾陈某明的起居。

工作期间,李鹏逐渐获得了陈家的信任,被安排负责拿取、运送和保管家中酒水。

自2021年4月起,李鹏开始利用持有的钥匙和门禁卡,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从陈某位于青岛的住所及陈某明位于济南的住所盗窃名酒。

李鹏的盗窃行为持续了长达两年半时间,直到2023年10月,陈某在调取监控后发现端倪。

2023年10月16日晚,当李鹏驾车再次前往陈某明位于济南的家中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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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从其汽车后备箱查获了尚未出手的茅台、五粮液等酒品,经物价鉴定,仅被查获的部分酒水价值就达14670元。

此案引人注目的另一细节,是涉案名酒存在极高的假冒比例。

根据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鉴定材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批涉案茅台酒进行鉴定后证明,送检的44瓶茅台酒中,有42瓶并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酒。

仅有两瓶十五年/五星茅台酒,确为茅台股份的产品。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果同样触目惊心:在送鉴的八瓶五粮液中,有四瓶属假冒产品,四瓶第七代五粮液酒和一瓶尊酒为该公司真品。

陈某明的女婿何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家中总计丢失了至少60箱茅台酒、两箱五粮液、20瓶红酒、5盒茶叶及一块卡地亚手表等贵重物品。

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尽管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但案件在法律定性上仍存在争议。

李鹏及其家人认为,陈家人授权李鹏拿取、运送、保管家中酒水,李鹏趁机变卖牟利,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在法律上的区别显著:前者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侵占罪属轻罪,而盗窃罪则要严重得多。

李鹏的辩护人指出,李鹏明明可以在单独开车运酒时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盗窃,没有必要冒险入室偷酒。既然被害人声称有监控,为何不提供监控记录。

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法院根据李鹏的供述、车辆出入记录、小区监控视频、陈家人的陈述等证据,认定陈家人没有授权李鹏代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鹏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5年9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发后,李鹏家人曾主动退赔20万元。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于2025年12月15日提起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副省长以“诽谤”为由报案

当事人陈某明,1945年生,1987年起任县级市市长、市委书记、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地委书记,1997年起相继任省长助理、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8年,63岁的陈某明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位置上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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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看似普通盗窃,却因陈某明的特殊身份及涉案物品的异常情况,至少存在三大疑问有待中纪委调查通报:

第一、名酒来源是否涉及违纪?

陈某明曾任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属于中管干部。其家中囤积大量名酒,若系他人赠送,可能涉及受贿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若这些酒系陈某明与女儿自购,则需提供购买记录以证清白。

第二、假酒泛滥暴露监管漏洞,酒厂是否该担责?

假酒比例之高令人咋舌。若系购买,陈某明作为高级干部,买到大量假酒却未维权,不合常理;若系收礼,则送礼者“以假乱真”的行为可能涉及欺诈。茅台酒厂曾宣称假酒率不足1%,此案却显示高端市场假酒猖獗,监管部门需追溯假酒链条。

第三、司法程序为何“避重就轻”?

黄岛区法院判决仅追究管家盗窃责任,未对名酒来源开展调查。根据《刑法》,盗窃案需查明涉案物品性质,但判决书对赃物权属、真伪背景的回避,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随着案件细节在社交媒体上传播,陈某明于2025年12月13日以“诽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舆论侵犯其隐私。公安机关已向其出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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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需接受舆论监督,尤其涉及公共利益时。陈某明未澄清名酒来源,反而起诉网民,被批“转移焦点”。

北京律师赵琮对此分析指出,自媒体从业人员如果只是对一审判决书内容进行摘取、分析和评价,没有捏造事实,其内容来自司法文书,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

此案已超出盗窃案范畴,涉及干部廉洁性、市场监管、司法公正三大问题。鉴于陈某明为中管干部,地方纪委监委无权调查,必须由中纪委直接介入。

一桩盗窃案,撕开了退休高官家中隐秘的角落。假酒与真权交织,此案不仅是法治的试金石,更是反腐的放大镜。中纪委不能再拖了,必须尽快启动调查,要么还陈某明一个清白,要么让腐败分子接受惩罚。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