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来王松善家属的电话,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市海州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松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审判决。

我感到十分意外!随即感到迷茫:本案仅仅是刑事司法中的特例吗?如果刑事审判都像本案这样,刑事辩护制度是否还有必要存在?刑事司法如果都是这样,起诉、审判这样的环节,是否都可以省去,将想“需要”给予“打击”的“罪犯”直接抓起来送监狱就可以了?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证人”李庆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曾向赣榆县纪委和与纪委“联合办案”赣榆县检察院不合情理地“供述”收过受李庆成10万(一次2万元,一次8万元),但在侦查阶段即翻供,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中,均称之前承认收取李庆成10万元的“供述”是在受到严酷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编造的。

“证人”李庆成的“作证”简直就像变戏法。

被赣榆县纪委三次限制人身自由近三十天(还被勒索30多万元)的“证人”李庆成,曾经按照办案机关的“需要”,矛盾百出地“交待”其分两次共计给王松善这个赣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送过10万元。但其在一审期间接受王松善的一审律师刘家胜、刘昌开调查时翻证,称没有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其之前的“证言”,是被办案机关逼取的。(律师私下作了录音。对该录音,法院认为没有经过证人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被赣榆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弄到检察院去接受法官的“核证”时,李庆成又推翻了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称以前在纪委和检察院的说法是真实的,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是不真实的。在王松善因此被判刑,本律师与刘家胜律师一起担任王松善的二审辩护人后,李庆成表示信任北京来的、在律师“,又接受本律师与刘家胜律师的调查,称以前接受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调查时的说法是真实的,并在2009年12月11日二审开庭时出庭作证,证实其没有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并向法庭陈述了其在赣榆县纪委和检察院被胁迫作假证的情况,还称其在一审法院“核证”前也受到了胁迫。

这次庭审结束后不久,“证人”李庆成被连云港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抓了起来。2010年1月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对这个已经完成了举证、质证、辩论等所有庭审程序的案件开庭审理,并由李庆成这个“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法庭上再次“作证”,“证明”其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以前接受律师调查的说法及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出庭作证向法院陈述的情况,是不真实的。

在2009年9月中旬即作一审判决的这起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本应“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却直到2009年12月11日才迎来二审第一次开庭。这次开庭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之后,又于2010年1月8日迎来第二次开庭。二审裁定则是在一审判决之后近一年才作出。作出这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也许真的是太让二审法院感到纠结!只是不知道,这份纠结是否能够将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全为“史上最纠结的法院”?

就本案这样的情形,本律师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排除合理怀疑,而认定被告人受贿10万元这一“事实”的。特别是二审法院,在“证人”的两次出庭作证(第一次是以自由之身出庭作证,第二次是以“犯罪嫌疑人”身份被从看守所押解到法庭上“作证”)的情形下,是根据什么判断“证人”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到法庭去“作证”,所“证明”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以自由之身到法庭上去作证,所证明的情况是不真实的呢?连云港市中院对王松善案的判决,正在创造规则: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将证人抓起来以犯罪嫌疑人身份作证,所作证词才具有可采性!

 

附:警惕把证人当人质的刑事司法

 

2010年1月4日下午,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翠玲法官给笔者打来电话,通知笔者,说本周五(1月8日)还要对本人担任辩护人的王松善案再开一次庭。

王松善的案件已经于12月11日完成了举证、质证、辩论等所有庭审程序,为什么还要开庭,还要审什么呢?李翠玲法官告知,上次开完庭后,侦查机关又收集了几份证据,上一次开庭时已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的“证人”李庆成,也要重新作证。

笔者很好奇,上次开庭时已经出庭作证并接受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人”李庆成,在接下来的开庭中会怎样去作证。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笔者受过多年法学教育,也在曾在大学执教多年。王松善案及与该案相关联的张克强案,特别是其中“证人”李庆成的“证言”,还是第一次让笔者如此眼界大开。

重要“证人”李庆成被纪委弄进去三次,交了三十万元,分别出具“证词”,证明自己给江苏赣榆县公安局的党委委员兼治安大队长、公安部一等功臣张克强,以及治安大队危险品管理中队指导员王松善,分别送了4万元和10万元。而后在两个案件中又分别翻证,说根本没有送钱给两个公安人员,原来的证词是受胁迫所致。而在王松善案件中,“证人”李庆成在接受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调查时翻证后,在检察官将其弄去检察院接受一审法官核证时(律师不在场),其又翻了回去,说之前接受律师调查时的说法不真实,原来在检察机关的笔录内容是真实的;而在一审法院判处王松善十一年徒刑后,“证人”李庆成又接受笔者与刘家胜律师调查取证,说之前接受刘家胜和家昌开律师的调查所说的内容都是真实的,其没有给过也不可能给王松善10万元,并在二审开庭时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在接受律师调查后,李庆成多次受到恐吓,以致一度离家躲避。

李庆成在出庭作证后不久,王松善案的侦查人员即找上门去,并给予通谍:再不见面,就移送公安机关以伪证罪立案追究。有过三次被“弄进去”经历,一直怕再被“弄进去”的李庆成,坚持外出躲避,结果还是于2009年12月26日给抓了进去,理由是涉嫌伪证罪。

笔者在听取王松善案原来的律师刘家胜和刘昌开律师对李庆成进行调查时私下所作录音后,虽然确信其并未给王松善送过10万元,也未给张克强4万元,但笔者还是不敢肯定,已经出庭作过证并接受了法官询问和控辩双方质证的李庆成,在被以涉嫌作伪证抓进去后,在看守所里会不会受到什么“教育”,而后再推翻其之前在法庭上的证词。如果1月8日的庭审,李庆成推翻了前一次庭审的证词,甚至当庭举报一下律师或者被告人胁迫其作伪证,或者眨眼睛暗示其翻证什么的,本案就更具有戏剧性了!

二审法院在走完了全部庭审程序,再根据侦查机关通过抓证人这样的“侦查”方式获取的“新证据”
重新开庭审案,也算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只是,像本案这样,对侦查机关在二审庭审程度结束后再通过抓证人这样的“侦查”方式获取“新证据”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程序命名,可能会让刑事诉讼法学专家们犯难。

把一个“证人”抓起来搞“证词”,什么样的证词还搞不出来?!只是,在像本案这样,“证人”被多次弄进去,然后用其“证词”来指证他人犯罪事实,“证人”到底是知道案件事实而作证的人,还是控方为了实现某个目的而劫持的人质,就实在是让人不好区分了!

在李庆成被抓进去当日及次日,笔者曾两次与其儿子李波联系,也曾与其妻子通话,表示会尽快去连云港,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因律师执业证一直没有换发下来,笔者没能第一时间赴连云港,而在之后,笔者多次与李波联系,均联系不上,家人说其不在家,让转告李波给笔者回电话,也未有回。在元旦后的第一天,即1月4日,笔者也曾打通李庆成家里的电话,向接电话的李庆成妻子表示,如果需要笔者为李庆成提供法律帮助,得给出具委托手续,李庆成的妻子称李波不管李庆成的事了,管不了,她也管不了。李庆成的妻子还说:你们之前不是大包大揽说要帮他的嘛。笔者无语。

在与刘家胜律师一起对李庆成进行调查取证时,笔者确实向李庆成及其家人承诺过,如果因为李庆成的作证导致其个人和家庭受到打击报复,笔者将提供法律帮助。在2009年11月23日接到李庆成电话,得知其受到赣榆县纪委工作人员威胁恐吓,希望笔者到赣榆对其提供帮助后,笔者曾在第一时间去了赣榆,并曾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连云港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赣榆县纪委的刘永绪副书记等人进行了报告和交涉。李庆成最终还是被抓进去了,因为作证。作为律师,如果没有委托手续,笔者想会见一下李庆成都不可能,还能为其做什么呢?

救救证人!

附:《庭上作证,庭后被抓: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证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vor.html

《谁让证人有家不敢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js3.html

《 赣榆纪委干部胁迫“证人”作伪证陷害公安民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ghwv.html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