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按:村夫先生讲的立法要注意可操作性,我同意。但是,谈到老板暴力对待讨薪,其实,是另外一个违法行为,由于暴力对待讨薪带来的后果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处理。至于跳楼、自残这种和欠薪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般来说,仍是无法定的。不管情理上能否接受。
站在农民工一面真正担忧的不是立法的操作性,而是,面对有后台的企业,这种法律根本就不会被执行,不管你规定得多么可操作。民诉法规定7天必须立案,清楚了没有。法院不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清楚没有,法院仍不受理案件。公安也一样。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
[批评/回应]“恶意欠薪”司法解释的另一面
———8月25日个论《恶意欠薪入罪亟需司法解释》
本人身处农民工“一线”,自己讨过薪,也为老乡讨过薪,深知讨薪不易,明明劳动所得,却如同讨饭者乞求施舍。其中滋味,讨了便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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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立法者需要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件规定得详细严格,把跳楼、跳桥等流行但不合法的严重后果排除。”此说当值商榷。
首先,“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件规定得详细严格”当然应该,但“把跳楼、跳桥等流行但不合法的严重后果排除”则不可一刀切。如果讨薪者跳楼、跳桥,甚至自残自杀与被讨者(资方)恶意欠薪,甚至暴力对待讨薪者(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有直接因果关系,资方难道也一点责任不负吗?“跳楼、跳桥”讨薪不合法,老板暴力对待讨薪者显然也不合法,所以,立法者在“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件规定得详细严格”时,也应对此规定得“更详细严格”,这样才能体现立法保护弱者的最大诚意和公平性。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工钱讨到了再加赏“两个大嘴巴”的可悲后果。
再有,“跳楼、跳桥”讨薪绝非“流行”,而是被逼无奈,谁会无缘无故拿自己性命做赌注?几百(千)元工钱对老板无所谓,然而于农民工来说,却是柴米油盐、孩子学费等家庭生活开支急迫之需,正是这种“急迫之需”才使一些孤立无助的讨薪者做出“跳楼、跳桥”的一时冲动之举,他们的目的只是想引发社会关注,以“督促有关部门”帮他们解决问题。此举虽然有欠冷静,实乃走投无路,而与“流行”无关。
干活拿钱,是一种最原始的劳动交换,理应得到社会尊重,受到法律保护,但长期的立法空白导致法律在“恶意欠薪”上始终是一名“旁观者”。作为一名农民工,早就渴盼“将‘恶意欠薪’规定为犯罪条款”,如果这一条款最终在刑法中予以体现,我们讨薪将有法可依,也将在讨薪过程中少受委屈、侮辱和暴力侵害,那些恶意欠薪的老板也会慑于法律的威严,依法支付我们的劳动所得。
与作者不同,对“恶意欠薪”立法,我的担心是“实际操作性”。譬如,现实中,具体什么情形下劳动者便可控告资方恶意欠薪?如果老板笑对讨薪者,说给却拖着不给,算不算“恶意欠薪”?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因为有时讨薪者急着讨薪后回老家,如果来回折腾,讨薪所得将不够路费。
还有,一人讨薪,其亲戚、朋友会不会遭到“牵连”,甚至受资方“合理刁难”而失去工作?这种事我在帮老乡讨薪时就遇到过,权衡利弊之后,许多讨薪者为了让亲戚、朋友不因自己讨薪之举而失去工作,便主动放弃讨薪。如果“恶意欠薪”立法不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和详细解释,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资方就会利用此点威胁、钳制讨薪者,成为握在手中反制讨薪者讨薪的一把利器,这不仅大大削弱“恶意欠薪”的法律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让无辜者为“恶意欠薪”买单,这显然背离了“恶意欠薪”立法初衷。(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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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遭遇现实操作性障碍的法律(条文)并非没有,所以,“恶意欠薪”立法应尽可能避免现实“操作性障碍”。否则,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劳动者极有可能陷入手握法律却不能、不敢讨薪维权的尴尬境地。鉴于现实考量,这样的提醒并非多余。 □村夫
“要翻墙,用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