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俺一直在断断续续地看《被谷歌》(Googled)一书。尚不完整的阅读印象是,谷歌是一个有力量的公司。这种力量可以是改变某些现状的强大动力。究其力量源泉,自以为有两处:一是谷歌公司的“座右铭”——不作恶!(Don’t
be
evil),二是两位创始人对现状与生俱来的挑战意识。前者,尽管受到与谷歌同性质公司的强烈质疑,俺却尚未发现有例外的事件发生,不像腾讯与360纷争所展露的那种作恶意识的幽灵。因此,在“不作恶”的框架内,后者便具有了谁也无法忽视的力度(当然,忽视也可能发生在涉及原则问题之时,比如咱们平静地看着她远走香港的背影)。
曾几何时,俺了解了一些欧洲学者的一个对法律现状不满的抱怨,大意如此:为什么欧洲无法产生类似谷歌的新技术公司?原因在于,美国版权法有比较灵活的“合理使用”而欧洲没有。换言之,美国式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允许新技术所有者大胆地尝试新的商业模式,而较少有侵犯他人版权之虞。
这种抱怨估计已被谷歌两位创始人牢记在心,这不,有消息称(BBC,UK
copyright laws to be reviewed, announces
Cameron),他们开始“嚼人家嚼过的馍”般地抱怨,他们本不想在英国开展其业务,因为在英国没有“合理使用”制度。面对即将直接投资英国的谷歌创始人的这番既给面子又拂面子的表态,卡梅伦首相宣布将全面审查英国的知识产权法,以允许在不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更大程度地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
英国政府数字顾问普特南(Puttnam)在本年4月份左右,曾猛烈抨击谷歌在英国交税少得可怜(收入12.5亿英磅交税60万),而且势力大到可能具有完全不理睬英国政府的倾向。但是,谷歌的欧洲总部位于爱尔兰,因此,合并报表后,在英国的广告收入自然要归入总部,纳税自然少了。所以,卡梅伦的此番拍胸脯示好谷歌的表态,估计也与此有那么点关系。只是,不管英国最终是否会改变其版权法的相关规定,这一表态却至少是谷歌强大力量的又一生动例证。
作为数字技术发展的受益者,俺自然希望谷歌的力量越来越强大(受“不作恶”座右铭的限制),也希望其力量能够行使于改变既有不适当法律规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