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唐封银一直在就赔偿事宜与政府方面协商,也就是说,唐封银对拆迁并未提出疑义,双方的分歧只是在赔偿的方式或数额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唐封银将永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永州市政府收回唐封银养殖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无效,也就是说,这一判决直接否定了拆迁的合法性。在永州市政府又一次试图收回养殖场土地的情况下,唐封银才去咨询律师“准备上访”。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逐级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冲突是由永州市政府一方引起的,因为是它为了工业园建设试图征用唐封银的养殖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唐告上法庭,作为一级政府,本应依法行政并模范执行法院判决,如果对法院判决有疑义,可以上诉。但遗撼的是,永州市政府却直接将法院的判决扔在一边,又发了一次已被认定无效的收回国有土地决定书,这就已然是错上加错。更荒唐的是,在唐氏夫妇仅仅“准备上访”但未实施上访的时候,永州市政府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唐封银拘留了,理由是“准备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不说上访本身并不违法,仅凭一个尚未实施的动机便将人拘留,真是跟“莫须有”有一拼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国务院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重点强调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永州市政府不仅没有做到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更谈不上对这一判决的尊重。永州市在下达收回决定书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如果唐封银不服,可以“再走法律程序”。如此建议分明是在向法律示威——你再去告吧,反正法院的判决到了我这里跟废纸一样,不好使!(张楠之/文)
仅仅因为有上访的苗头就被拘留,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早已摒弃的一种“腹诽”定罪方式,是在开历史的倒车。而且这也恰恰从一个侧面说明,当地政府很清楚群众会在什么情况下上访——绝大多数群众并非从一开始就想着上访的,在出现问题之初,他们也往往是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协商无果后则寻求法律支持,而当法律途径也被堵死后,他们才将希望寄托在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身上,希望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将一名群众逼到上访的路上,却仍然一逼再逼,这样的地方政府就不是不尊重法律,而是在践踏法律,并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力,肆意撒野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有意见也不足以自行。唐封银的遭遇说明,要想让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仅仅依靠自觉是不行的,当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自觉性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判决得到有效履行才行。否则,政府的权力得不到限制,再公正的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履行,而且,当权力足够大时,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也有可能受到来自权力的干扰。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便没有威慑力,没有威慑力便不可能赢得尊重,尤其是不会赢得来自强势部门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