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rge_110384_6499_ful 再追求内心自由的人,在迫不得已的时候,也必须低头——Alan迫于Shirley的压力,接了一个他不想接的案子(压力其实就是他的年薪:35万美元)。虽然编剧在本集最后,给Alan一个圆场:Shirley向他道歉,Alan也自称自己的确想接,但我以为,这纯属圆场。职场上违背自己本性但又不得不去做的事,那是一种常态。

Alan和Shirley这次要打的官司,说到底是一个程序不正义但结果却不错的案子。在一个理想的法制(治)国家,程序正义是第一位的。故而Shirley也知道这个官司如果不动用什么奇招,必输无疑。拼命去渲染警察拷打了一个无辜者但最终是为了救一个孩子,而且还的确救到了这个事实是没有意义的。她请Alan做结案,理由就是Alan善于发现人的黑暗的一面并将这一面唤醒。可以说是以毒攻毒,以恶制恶吧。

从双方结案呈词来看,控方其实蛮差劲的:控方律师没有把这个案子往陪审团身上引。比如说,他可以这么呈词:如果你被警方拷打只不过是他们认为你知道些什么,你觉得可以接受么?但控方律师没有这么干。Alan这么干了:如果你的孩子被绑架了,你希望不希望警察使用一切可以ta使用的力量去侦破?这个细节极其重要。在我看《波士顿法律》的过程中,我得到一个强烈的感觉:想让陪审团做出有利于你的判决么?让他们觉得这事会发生在他们身上吧!

我以为,Alan最终获胜,全部的基础就建立在他这个设问上。如果陪审员认为当自己的孩子被绑架时,希望警察做出一切努力的话,那么,接下来,拷打式的私刑就没什么不可以接受了。因为Alan还提供了一些侧面证据:各种司法要人对私刑的可接受的表态。请注意,这些可接受的表态是有前提的:在某些情况下。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呢?当然,我的孩子被绑架的时候,就属于这种“某些情况”!

Denny击败他的山寨儿子,和Alan这个案子其实非常神似:Denny抓住了一个要点,但Donny没有:Denny迫使落跑新郎当众承认新郎在踏入礼堂之前做审慎考虑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那么中途落跑就是不负责任的,既然不负责任,那么现在请承担起责任来:160万美元赔款,天!

有些事,做了就做了,要后悔可以,但请付出巨大的代价来。而有些,想付代价都不可能。Alan帮助Bernie逃脱了杀母的罪名,最终让他手上沾满鲜血——再回头,已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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