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这句话来自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

除了推出“双起”的概念外,王局长在随后的讲话中,还信心满满地表示,一旦“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听话听音,从王局长的这个讲话中我们或多或少能感受到,“双起”的目的似乎不是想达到公安机关和媒体的双赢,而是要将那些“开罪”公安机关或者民警的媒体和记者变成“观众”,置其于死地。

或许王局长会说,他们“双起”的前提是“歪曲事实真相”,但常识和新闻传播的规律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突发事件面前,记者能够做到的只是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逐步逼近真相,没有一个人可以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就把全部真相和盘托出。在涉及公安机关的问题上,其信息透明程度众所周知,记者在报道的进程中很难避免完全不出偏差。这样在判定是否“歪曲事实真相”时,就会留下很多模糊地带。作为当事方的公安机关,无疑会更了解事情的“真相”,很容易“拿出”媒体“歪曲事实真相”的证据。

面对这些可能有瑕疵的舆论监督,公安机关有则改之是最起码的职责,无则加勉是最起码的胸怀。退一步说,你也可以不平则鸣,政府机关在接近媒体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完全有机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真相。公开真相是避免被歪曲攻击的最佳手段,换句话说,只要公安机关主动配合采访,及时发布信息,始终和记者处于同步追寻真相的路上,“攻击”公安机关的现象不可能出现,除非有媒体刻意去无事生非。

但记者或者媒体这么做的话无疑是自寻死路。因为一个记者总是发布虚假不实的报道,他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一定会有所处理,而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媒体环境中,他职业生涯的发展也会受到致命的打击。记者如此,媒体也然,现实中只怕没有一家总是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能很好地生存。因此,几乎所有媒体在舆论监督的时候都会如履薄冰,重庆公安机关的“双起”若真的推行,无疑是彻底地对媒体舆论监督关上大门。

迅速及时地公布真相,已经是对媒体最严厉的惩罚。重庆公安机关舍此最便捷有效的办法不用,去劳神费财地通过法律渠道“对人不对事”,不求澄清事实真相,务要打倒记者和媒体,其动机实在令人费解。从最终效果来判断,“双起”绝对不是还原真相,合作共赢的好办法,只是打击报复了媒体,显示了公安机关排斥舆论监督的狭隘,百害无一益。

除了这些常识性的判断之外,王局长的“双起”和现行法律也不乏抵触。公安机关以什么名义去起诉媒体呢?媒体可能失实的舆论监督报道,损害的无非是公安机关的“名誉权”。但事实上,名誉权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国家机关并不享有名誉权。真不知道重庆公安机关日后起诉媒体“师出何名”。

由公民让渡权利、用税收养活的国家机关,竟然因为公民可能失实的批评监督而去起诉公民,这真是一件滑稽可笑的事情。主导“双起”的显然是一种“双打”心态:打击舆论监督,打击记者和媒体,这是一种公权妄图摆脱监督的冲动,必须引起人们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