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11月12日再更二审宣判,被告苏建和、刘秉郎与庄林勋三人获判无罪。这桩受台湾社会长期瞩目的三死囚案件,从1991年案发至今长达19年时间,被告苏建和等三人历经被判死刑、改判无罪、改判死刑、撤销死刑等。
回溯缠讼这桩19年前发生在台北县汐止的吴铭汉夫妇命案,当时在军中服役的主要嫌疑犯王文孝先是承认只有一人犯案,后来供出他弟王文忠负责把风,另外还有苏建和等三人共犯。1992年1月王文孝军法审判定谳执行枪决。在他死前,都没有和苏建和三人对质过。
1995年2月“高等法院”三审定谳,苏建和三人各被判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他们成为台湾最知名也最具有争议的死刑犯;他们创下台湾司法史上许多第一;他们用尽所有的青春与台湾荒谬的法律体制搏斗,直到19年后的今天。
全案自始至终几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三人涉案。检方唯一的证据就是自白书──但这份自白是警方刑求(用电击棒攻击下体,用打火机烧他们的下巴),并强迫他们在自白书上签名得来的。
1995年“高等法院”三审定谳后,“检察总长”陈涵三次提出非常上诉,指出若干重大疑点:本案判决所采用之证物均系根据已枪决的军事犯王文孝供述,只能用以证明王文孝一人犯罪,无从证明被告苏建和等三人共同参与;刑警以临检名义在庄林勋家中所搜取的24元硬币无从证明是赃款;苏建和等个人所供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情节之陈述甚多分歧,且与事实不符。被告苏建和等三死刑犯于案发时均有不在场的证明,其中证人9人均依法结证在卷,原判决竟以事后勾串为由,一概不予采信。
1995年3月,监察委员张德铭提出调查报告认定司法体系的多项疏失,包括违法羁押、刑求、证据取舍有违证据法则等等。当时的“法务部长”马英九表示,“只要仍有疑虑,就不会签署三人的死刑执行令。”
2000年11月“高等法院”开始再审。2003年1月13日,“高等法院”宣判“苏建和、庄林勋、刘秉郎均无罪。”
2007年6月29日,再更一审宣判,三人仍被判决死刑。2007年11月,“高等法院”再次发回更审。审判期间,“高等法院”传唤李昌钰博士回台为苏案作证,李昌钰重建犯罪现场的结论是,符合王文孝在案发初供“一人行凶”犯案的情节。
2010年11月12日,苏案再更二审宣判。
苏建和今年38岁,已经是个中年人了。过去几年,他在台湾人权促进会工作,推动台湾人权工作。这19年,不只是苏建和三人的青春岁月,也是台湾民主的青春时光。
1991年他们被捕时,台湾还处于民主转型的前期,曙光乍现,但阳光还未彻底照耀:限制言论自由的刑法100条尚未废除,海外仍有回不了家的黑名单人士,“国会”尚未全面改选。政治民主有待落实,更不要说司法观念的落后如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以及警察办案程序中违反人权的种种手段:在苏案中,他们违法拘提羁押、违法搜索扣押,凌虐人犯、伪造湮灭证据。
二十年来,台湾的政治民主似乎大幅进展,连“执政党”都轮替两次了;人权实践彷佛进步很多,也签订了两份国际人权公约。然而事实上,至今台湾的司法体制、我们整个社会,对于自由、人权(包括反死刑与人权的关系)以及正义都还在光明与黑暗交错的界线中摸索着。而苏案,或者更具体地说,苏建和三人的青春、三人的生命,就是台湾人集体摸索的重大试炼。
如今,苏建和三人终于宣判无罪释放。这是一场不断试炼台湾的人权与正义的旅程,虽然是一场耗尽青春的漫长旅程,但总算,台湾人看到了这场旅程终点的自由之光。
南方都市报专栏 2010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