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八时十分,我与李方平律师到了遵义县人民法院,参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胜凯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庭审。

 
 遵义县是革命老区,经济并不发达。但公检法办公大楼都是新建的,三座办公大楼相距不远,在当地也算得上豪华与气派。

 
我们在法院门卫室办理了登记,看到大院内有不少法警和公安警察站岗,公安警察身穿着防弹背心。我们进入法院办公大楼时,法警要求我们接受安检,还打开我们公文包检查。我们提出了质疑,有法警就解释说,进入法院人员都要安检,这是上面的新规定。

  
庭审安排在一个小法庭进行,旁听席位有三十个,何胜凯家去了四人旁听。其他旁听人员,除站岗的法警,不知是些什么人。我们在过安检时,遇到一人进入法院,法警要他做安检,他说是被安排来旁听的。

  
八时三十分,法庭宣布开庭,何胜凯被带了上来。他双手和双脚被连着的铁链锁住,法警要他坐在审讯椅子上,用一根绑带把他固定在椅子上。将被告人绑在审讯椅上受审,我还是第一次遇过。法庭可能担心何胜凯受审时会情绪冲动打人吧?仅从这一点来判断,说明司法机关人员也是怀疑何胜凯不正常。

  
 开庭后,审判长问何胜凯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何胜凯答道,要求法官们回避。审判长问其理由,何胜凯称,这本是一个政治案件,你们以刑事案件来审判,这是不公平的,他说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

  可能是认为何胜凯要求回避理由太过荒谬吧,审判长遂当庭口头驳回了他的申请。

 
在庭审调查阶段,我就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提到的“法官下毒”、“使用种种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关系”、“吃粉条造成性功能障碍”、“喝咖啡中毒头晕”、“不食用家中饭菜水”、“国家安全局人员跟踪”等问题,对他刨根问底地追问。他回答道,是通过心灵感应和“太空穿梭机”,知道法官要对自己“下毒”。我再追问,人家为何再对你“下毒”?国安局人员为何要跟踪你?他不屑一顾地作答,自己卷入了高层权力斗争,胡锦涛主席要提自己做军委副主席,做他的接班人,而对手势力太强大,所以就派人到遵义市国安局盯他。

   
对何胜凯荒谬的观点,检察员认为,在刑事侦查和一审审判时,他没有提到什么“太空穿梭机”和“高层权力之争问题”,现在突然说出这个问题,也是在律师介入之后。

   
检察员想表达意思是,这可能是律师要何胜凯编的故事。对检察员的疑虑,我们作了回应。在一审时,辩护律师就提出精神病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证据。我们介入二审后,两次会见都有同室人犯陪着何胜凯。昨天下午的会见,也有同室人犯陪着何胜凯,还有看守所警察在“旁听”。他昨天是这样说的,现在还是这个说法。以前没有提到这个荒唐话题,那是因为侦查人员包括一审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就“下毒和跟踪”等问题追问下去。我们在第一次会见时,当时重点是了解案情,没有穷追这几个问题,他就没有主动诉说。

  
在庭审中,何胜凯反复强调,这起杀人案件,属于政治案件,法庭把案件当作一般刑事案来审理,程序是不公正的。每当他说到什么高层权力、什么天子之争问题时,法官就不再细问下去了。一个初中文化的青年,竟然认为高层要他做军委副主席,要他成为接班人,那不是很可笑吗?如再追问缘由的话,更会让何胜凯精神错乱问题暴露无余。

   
每当检察员问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法院杀人情况,他会无奈地表示记不起来了。但在问他以前的土地伤害案件时,他的情绪就会激动,还会主动抢话,并质问检察员。有一次抢话,惹得旁边看押他的年轻法警很不高兴,这个年轻法警就出手强拉他衣领,大声地喝斥何胜凯。年轻法警的粗暴态度,让审判长看不下去。审判长说,法警要听从法庭的指挥。当法庭播放何胜凯冲入中级法院杀人录像时,何胜凯问怎么知道此人是他呢?他甚至怀疑录像是“伪造”的。

   
这使我想起了杨佳案,在二审时,杨佳对录像中的杀人者也质疑不是自己,对杀人情况也是说记不起来,而对警察盘查他、殴打他的情况,印象特别的深刻。

  
在庭审质证阶段,我们提供了证人证言,提供了专家观点,拿出了相同的案例,也举出了医学资料,想以此证明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检察员认为,专家意见是一家之言,不可信。举出的案例是个案,医学资料不能作证据。检察员则拿出何胜凯家的邻居和何胜凯女友的证言,证明何胜凯精神状况一直是正常的。检察员称,“何胜凯被抓后,供述流畅、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而作案后又知道逃跑销毁作案工具,精神状态应是正常的,根本没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检察员承认,何胜凯行为怪异,有偏执型人格障碍,这不是精神疾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们反驳道,何胜凯具有反常行为,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检察员不懂医学,辩护人也不懂医学,本案证人同样不懂医学。因此,仅凭检察机关的证人证言,就作出何胜凯没有精神病结论,显然是不可靠的。非专业人员的判断,没有医学上的依据。所以,要查明何胜凯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只能通过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认定。

  
我们还反驳道,对何胜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的主观臆断,这些证据没有一份达到了“确实、充分”标准。按照审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认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

  
在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表示,对何胜凯是否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待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会认真研究。他说,本案是一起重大的案件,经过合议庭的合议后,还要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不当庭宣判,择日作出判决。

    
中午十二时十分庭审结束,我们走出了法庭。在法院大门口,站着几十个警察,有一些访民在门口围观。我们一走出法院大门,访民们纷纷上前递材料。

   
何胜凯杀的是法院人员,如果杀的是普通人,我相信人民法院很有可能会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早在1996年时,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曾德国故意杀人案,在一审判处曾德国死刑,曾德国及其辩护人都没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形下,法院凭曾德国作案动机上的疑点,就依职权做了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最终认定曾德国杀人时患有被迫害妄想症,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而避免了一起错判精神病人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