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之急,就是让行业组织归位,切实履行好为行业成员代言维权的职责,在政府维稳和行业维权之间寻找到自己的平衡点。

作者:王利平

行业组织是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同时,亦是行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和协调者,行业成员通过行业组织,实现了其与政府之间博弈的组织化和理性化,从而有效地克服了行业成员因个人博弈带来的弱势化和非理性的缺点。可以说,行业组织系以代言维权为职责,以沟通协调为手段,来实现社会稳定。因此,在各行业组织的章程中,对行业组织的代言维权职责基本上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二章第五条中就规定律师协会履行的第一项职责是:“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再如,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就规定深圳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履行的第五项职责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然而,在近期发生的两起公共事件中,行业组织却呈现出以维稳替代维权的态势,这一现象令人担忧。

事件一:深圳46名出租车司机因参与停运被永久辞退

据报道,日前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辞退了46名出租车司机,且永久禁止其入行。理由是,这46人在不同地段和区域停运5小时,“给市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损害了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46名司机为什么要停运呢?他们要求减免租金、发放油补,并抗议电动车、蓝牌车等非法营运现象长期存在。报道说,这已是一个月来第六次停运。事件发生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决定把出租车保证金从每车9万元下调为每车5万元。看来,主管部门对司机们反映的问题是有着清醒认识的。令人不解的是,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委员会却不依不饶。尽管在深圳这样偌大的一个城市,四五十辆出租车停运5小时便造成“市民出行不便、损害行业形象”的说法似乎过于牵强,但委员会仍然施以重罚,令公众哗然。(引自http://www.ccwlawyer.com/center.asp?idd=2294)

事件二: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开谴责”杨金柱

湖南省律师协会2010年10月27日以“涉嫌不适当宣传和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为由,在没有任何当事人投诉的情况下,对该省执业律师杨金柱立案调查。湖南省律协于2010年11月12日举行听证会,在不准杨金柱委托陈光武、周泽律师担任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不准陈玲案收费知情人杨支柱先生作为证人出席听证会的情况下,对杨金柱做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引自http://yjz560922.fyfz.cn/art/814682.htm)

以上两起公共事件揭示:由于计划经济思维的惯性作用,长期以来,行业组织从人员到资金仍然受到政府严格管制,成为事实上的“二政府”,基于此,行业组织在更多时候把更多精力,放在了贯彻政府管理行业的举措上,较少顾及替行业成员代言维权职责的履行。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各级政府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原则,行业成员的维权行动极易被某些地方政府视为不稳定因素,在此情形之下,作为“二政府”的行业组织不仅习惯于选择“挥刀自宫”,放弃代言维权这一重要职责,而且还对积极维权的行业成员采取“堵”与“罚”的办法。其实,这样一来,行业成员便处于与政府直接对立冲突的非理性境地,行业组织作为社会矛盾缓冲器的作用便已失去,社会便走向愈加不稳定状态。行业组织如果采取一边倒的做法,完全站在政府维稳的立场上,结果是在给政府帮倒忙,因为它将促使缺乏制衡的政府权力而拼命向前冲,最终将政府置于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可见,当务之急,就是让行业组织归位,切实履行好为行业成员代言维权的职责,在政府维稳和行业维权之间寻找到自己的平衡点。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附:湖南岳阳律师协会曾经的壮举

关于自即日起全市律师停办刑事案件的紧急通知

岳律协字(1997)06号
各律师事务所: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丁伯初受贿案辩护人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岳阳市云溪区检察院以所谓“妨碍证据”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正清也遭到非法拒绝。云溪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上述事件发生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二、已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三、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