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减少重复上访案件,根本上还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显然不可能仅在司法层面进行改革就能实现的。

作者:十年砍柴

(“经济观察网”专栏)

日前,最高法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全国的重点重复信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程序终结;对地方的信访老户案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结,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备案。两级法院终结的案件,统一汇总报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有关信访部门,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办理,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我认为用通俗的话来解读最高法这一举措是: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不能没完没了地信访,一定要有一个叫“OVER”的时候。按照司法逻辑来说,这世上不应该有无限延续下去无法终结的案件。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都有终审的程序,无论多大的案子,总要有一个机构最后说:这样判了,此案了结。我国司法机构是两审定谳,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公正,还在两审终结之外再加了道保险锁,在某些情形下,两审终结后当事人还可提出申诉。应该说,从司法程序的设计上,公民有畅通、完备的救济渠道。

人常说,法院是最后讲理的地方。那么,从这段话可以推导出:法院也是对一个案件一锤定音的地方。然而在现实中,确实有不少公民,因一些案件,重复信访,哪怕经历了初审、再审乃至申诉,还觉得不服气,不公平,于是一直信访下去,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这样的信访案件中,当然有不少确是司法裁判不公,但也必须承认,有些案件是信访者基于自身立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从而不能接受裁决,总认为只要持之以恒、坚忍不拔地信访下去,总有翻案的一天。如此,不但严重地浪费司法资源,也增加了社会成本。从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来考虑,对重复信访进行 “程序终结”似有必要。

然而,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担忧这种“程序终结”一旦推行,有可能会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维稳悖论”。当下全国有这么多重复信访案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够,在某些地方,甚至可以说遇到严重的危机。因一些案件审判不公,当事人希望上访讨个公道,这样的案例一多,那么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即使一些审得公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吃亏了,也当然地怀疑审判不公,也走上上访之路。如此,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重复上访增多,重复上访增多又进一步加大司法公信力危机,恶性循环下去。

这种恶性循环的造成,主要原因并不是中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专业水平普遍不高,而是司法审判活动很难独立地进行,不能独立,自然很难中立公允。不论我们如何评价今天欧美和日韩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但从政治常识来说,不同的公权力之间确实需要相互监督和制约,否则一定会产生腐败。尽管,我国从上到下的司法机构,无人公开否定法官应独立进行 “审判活动”。但整个政治制度使法官独立判案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想象,就如我国古代儒家圣贤幻想在皇权制度下建立起一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桃花源”。单个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制于合议庭,合议庭受制于法院领导,法院领导受制于当地党政一把手。—–在我国,各地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不是当地人大,而是当地党委的常委会,书记是一把手即所谓的“班长”,这个“班长”对辖区内几乎所有的公权力活动都拥有最后裁决权,行政首长和法、检两家首长都得听他的。如此,党政权力干涉司法,甚至审判机构为长官意志背书的例子比比皆是。

对这种政治构架,多数中国人是明白的。只要这样的构架依然存在,法院系统对案件作出“程序终结”的决定能否有权威性,我表示怀疑。那些因案件重复上访的人接到“程序终结”的决定后,并不会自然地服从。其中一些人一定会在司法程序之外去“讨个公道”,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没什么权威,他们会听更大的官员,那么就会想办法去找更大的党政官员鸣冤叫屈。如此,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司法的公信力也不会因此有什么改善。只是信访的压力从法院系统转移到其他机构,甚至更加集中于高层党政机关。那么,“人民法院将协助新的责任单位做好化解稳控工作”如何实现呢?会不会使暴力“截访”、暴力“息访”更加突出呢?

要减少重复上访案件,根本上还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显然不可能仅在司法层面进行改革就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