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权状态下,任何微末的改良主张都会有触动体制的顾虑和风险,这是傻子都知道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都沉默,都不敢去诉诸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理念,且效法一些英雄们去践行——这个世界只会变得更糟糕。

作者:刘小波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天,成为全世界爱好和平、自由的人们共同的节日,也是不同国家公民努力获取自我尊严、共享人权平等和博爱的纪念日。就像国际歌里唱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那么:推翻了数千年的封建帝制,赶跑了旧皇帝,中国又改变了多少呢?

我们期待世界有所改变,中国有所改变。变得更民主、更自由、更富有道义良知和博爱众生的精神。虽然:我目前只能说这么一点,说出一些依然存在“危险”的常识性语言。比如,我说过:“这是个哑语的民族。处于哑语的状态,不自信、不可悲,也不可耻。一切都意识不到,也无须去深究。诸多的真相被绞杀,以无思想甚至无意识为荣耀。”再比如:我们没有理由再去隐忍新的专制主义大山压在每一个人的头上,我们不会永远隐忍下去。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如果你们愿意,你们都可以这么说。

人权,不仅仅是生存权。“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这是一个让人痛苦的话题,也是一个疑问。不仅仅是人权人士在痛苦,真正有思想的人、没有被金钱权势污染的文学艺术家,甚至可以说:全民族都处于痛苦的状态中。一个靠谎言维持秩序、一个从来就不敢于面对自己真实历史的民族,能不痛苦吗?那么:面对现实,个人也好、一个很小的人权机构也好——很难找到安慰心灵苦闷的良方。人们除了有限度地关注人性的善恶美丑,别无大的作为和突破。在极权状态下,任何微末的改良主张都会有触动体制的顾虑和风险,这是傻子都知道的事实。然而:如果我们都沉默,都不敢去诉诸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理念,且效法一些英雄们去践行——这个世界只会变得更糟糕。

我会为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迫害、无辜死难的同胞默哀,寄托自己悲悯的情怀。我坚定地认为:这些同族的相互杀戮和残害应当可以避免,“政治谋杀”必须被扼制。如同世界各民族都要相互共存一样,举凡灭绝人性的行为,都应当受到世界范围的谴责,被制止。

我会为大灾年间活活饿死的数千万同胞献上心中的遥寄,我想起杜甫,“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是一位诗人无奈的悲吟,也是出离地愤怒!一个政府的失职绝非几句话所能搪塞,我们必须检讨、去改变一些骇人听闻的非人道的集体麻木——黑色难民潮席卷现实中有合法政府存在的国家,民众被关在自己的家园里等死—— 一个逐渐强大起来了的公民社会,绝不允许再发生这样的人间悲剧。

这一日:我会吟诵一些诗歌,为少数民族、为大山里的孩子们送上真诚的祝福。我是个穷作家,无权无势无钱财,但我会抛弃诱惑和杂念、坚定地与你们站在一起,与正义和良知、与人间的大爱携手同行。“看啊!你们每一个人伸出的手臂”,我看到了……我相信荣誉和骄傲都只能来自于你们的鞭策,而非皇冠的恩赐。这些:都缘于你们给了我勇气、智慧和力量。你们的爱一如人性的光芒,照耀我,让我成为精神的强者,

那么,在你们的节日里:全世界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化艺术大师,以及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保持谦卑的姿态,臣服于你们。

永远臣服于你们!因为:你们是公民,是浩瀚的云海和天空。

刘小波

2010,12,11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宣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中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看看我们处在什么位置?给你自己定个位置!

一个民主国家,主权应该在人民手中,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一个号称民主的国家,而主权不在人民手中,这决不是正轨,只能算是变态,就不是民主国家…不结束党治,不实行人民普选,如何能实现民主?把人民的权利交给人民!
  —《新华日报》1945年9月27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