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新闻】因发表学术观点被社科院下岗的北京学者张博树撰文要求废除中国刑法第105条,张博树说,这条法律违反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和主权在民的原则。

张博树在题为“我主张废除刑法第105条”的文章中说,这条法律违背宪政立国的普世原则,常常被作为迫害异议人士的法律根据,“是专制之法”,“是悬在所有良知人士头上的一把恐惧之剑”,是推进中国民主转型的障碍。

按照中国刑法105条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和积极参加以及参加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程度有别但一律有罪;另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同样有罪。

张博树说,从政治哲学意义上说,“国家政权”并无神圣性;政权更替也与“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刑法第105条的规定是“荒唐的”、“违反常识的”。此外,从中国的现实看,中国共产党数十年一党垄断的政治体制已经直接导致党的蜕变和腐溃以及权贵资本的蔓延。

美国之音引述张博树表示:“公民社会的成长、有组织社团的成长,对整个国家的宪政是好事,对当政者来讲也是好事。不过,当政者没有从这个角度看问题。但是,我相信社会总要进步,执政者也在进步,也在反思,也在考虑各种问题。”

张博树提出四川民主活动人士刘贤宾、北京异见人士刘晓波和成都异见人士谭作人的案例,指出刘贤宾因为组党而被视“颠覆国家政权”;刘晓波和谭作人则因为“写了一些文章、搞了一些签名、接受了一些采访,批评共产党现行体制”被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总之,组党是“颠覆”,写文章是“煽动颠覆”;但是,组党“是公民的权利”,批评“人民公仆”共产党也是公民的权利,甚至要求共产党下台还是公民的权利。

文章指出,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8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但“可惜的是”,同在这部宪法中存在的党主立宪条文却与以上规定相冲突,这是党治与法治的矛盾,是专制与民主的矛盾,是党主立宪与主权在民的矛盾。

张博树说:“希望今天的执政者和未来的执政者逐渐抛弃过去陈腐和陈旧的仪式形态教条,包括敌对思维的教条。

在司法层面上,要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更能体现建设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凡是与这个精神不相符的该革除的要革除,该抛弃的要抛弃,该放弃的要放弃。”

北京律师莫少平也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条“恶法”。他说:“原因是当局极易以这条法律的规定来侵犯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

张博树说,中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获得全国人大批准,但是它所表达的现代文明人类普遍价值准则,对理解和评判当今的中国现实有重要参照意义。

张博树是一名宪政学者,他曾为中国社科院哲学所近二十年的老“助理研究员”,当局因为其政治观点长期在学术职称上进行打压,并在一年前安排他下岗,理由是“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未经请假和批准,擅自出境”,等等。

在中国,危害国家安全罪基本上是1997年中国刑法改革后取消的“反革命罪”的翻版,其中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和泄露国家机密罪以及分裂国家等罪名。此外,有更多的人因为参与被取缔的组织,或者是参加“群体性事件”而受到“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指控。

据查,由于中国每年的高检报告有意将这项罪名下的入狱者与其它的刑事罪名混置一起,至今可查到的公开数据只有1998至2002年这5年的数据。这5年内,全国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3,402人,起诉3,5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