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案(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0_12/01/3285022_0.shtml)国家赔偿生变数:2010年12月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利通区公安局负责人吴海波与本律师及王鹏达成口头协议,同意除支付国家赔偿金外,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3396440.html)。昨天得到消息,吴忠市公安局只决定给3000元精神抚慰金。告知如果不服,可上法院。由于王鹏已经离开甘肃回江苏老家休养,决定书目前尚未送达王鹏。
此前的2010年12月2日深夜,撤销王鹏案的吴忠警方到本律师与王鹏下榻的宾馆,向王鹏送达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因决定书中没向王鹏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内容,本律师提出异议。吴忠警方征询我们对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要求。经与王鹏及到吴忠接王鹏的单位领导商量,我们确定了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12月3日上午,本律师将要求支付精神抚慰的要求通报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利通分局吴海波局长后,其表示让当时还在吴忠的我们稍候,他们研究一下作回复。随后,吴海波回复称可以接受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让本律师起草一个协议。本律师表示不便,由他们公安局办公室起草更好。吴海波同意,让我们等着。
结果,等到当日中午12点多,吴海波局长也没通知我们签协议,期间我还几次催促。最后,吴海波局长说,让我们还是提交一个书面申请,由他们走程序。
于是,我们正式向吴忠警方提交了本律师12月2日晚即写好的不服吴忠警方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书。
得知警方的复议决定内容后,本律师与王鹏的父亲王志昌及王鹏作了沟通,初步决定不接受复议决定,将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
另外,吴忠警方进行复议的“走程序”期间,吴海波局长曾两次打电话给我。第一次:吴海波局长说他们经过研究,认为我们要求的3万元精神抚慰金高了,问能不能少点,当地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最高的也只有几千元。本律师当时表示不同意,指出精神抚慰金是刚生效的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内容,是针对国家对国民造成的损害的,与民事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性质完全不一样。公安机关为一种公共暴力对国民的人身伤害,给国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民事侵权要严重得多,恶劣得多,二者是不可简单比拟的。本律师表示,我们当初提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已经充分考虑了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王鹏遭受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王鹏案对其本人和家庭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警方可能的接受心理、承受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诸多因素,是合理的。吴局长当时也表示可以接受的,如果现在反悔了,拒绝我们实事求是的诉求,不仅法律效果不好,社会效果也不好!第二次:吴海波局长说他们又进行了研究,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支付精神抚慰金必须是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他们觉得王鹏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此,本律师当即表示异议:公安机关非法将一个公民抓进看守所,关押长达八九天,还对其有刑讯,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还不知会是什么结局,这难道还不算后果严重吗?公安机关这样认识问题是可怕的。听取我的意见后,吴局长表示他们再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