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工作也要讲政治?
张雪忠(上海)
2008-09-01 发表于《联合早报》
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大会发言时指出,审判机关和广大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法官既要养成法律思维,更要培育政治智慧,必须具有综合的、真正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既要…,又要…”是一种在中国政治语言中极为常见的并列句式,但它的应用并不一定总是特别恰当的。如果法官在审判中面对的法律要求与政治要求总是一致的,这种并列式的双重要求便毫无必要。如果两种要求可能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法官们便不可能同时完成两种相互矛盾的任务。
如果在一些案件中,法律要求与政治要求确实有可能发生冲突,人们就应该事先确定何种要求具有优先性,以免不必要地让法官们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笔者认为,即使是只考虑一些技术性的理由,也应当将这种优先性赋予给法律,而不是政治。
任何社会都需要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比如维持特定的政治制度等。对于那些值得珍视的政治价值,人们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和保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需恪守法律,自然就能实现这些政治价值。
在人们的公共生活用语中,法律用语尽管不能说毫无歧义,但无疑是最严谨、最明确的。法律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律令体系,是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人们对各种行为的后果可以形成确定的预期,并以此安排自己的社会生活。
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还存在各种秘而不宣的政治价值,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又必须赋予它们以压倒法律的重要性,对行为后果的确定预期便无从谈起,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也将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审判就像其他任何行业一样,是一种极富专业性的工作。通过学习和训练获得必要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是任何人成为一名法官的前提。实际上,中国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学法律,而不是玩政治。
一个长期进行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一旦成为以解释和适用法律为职业的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却必须抛开法律而去揣摩政治,这种任务又是何等残酷、何其荒谬!
更重要的是,由于用语清晰和明确,人们较容易根据法律指出案件审判可能存在的不妥之处。但如果法官可以根据含糊而隐秘的政治理由进行审判,人们又怎能判断审判结果的对错呢?
解释法律是法官之所长,阐释政治则是政治官员之所长。如果政治理由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成为具体案件审判的依据,则必然意味着法官的司法裁判权将转移到政治官员手中。
在任何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政治阐释权都是按照政治官员的权力大小来分配的。在这种情况下,“服务于政治”的审判就是服务于政治权力的审判。在法院审判中讲政治,其实就是为权力干预司法开辟道路。
在中国,各级人大是主要的立法机构,各级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极高。从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程序和实际的人员构成来看,立法机构并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它们制定的法律对权力阶层本来就更为有利。然而,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有力制约,即使对这些于己有利的法律,各级当权者也常常予以蔑视和践踏。
在中国,人们对司法不公已怨恨颇多,而政治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则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因素。避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对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无比的重要性。因为在任何社会,政权衰败的最显著标志,莫过于当权者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肆意破坏!
一个国家若要使法律成为社会公正的保障而不是政治权力的玩偶,审判机关和广大法官应该做的不是在审判工作中讲政治,而是牢记真正伟大的政治家戴高乐将军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法律应该是严肃的,因为它是法律!
作者任教于中国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