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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案”审判长就判决结果答疑(新华网,2011年2月1日)

新华网温州2月1日电(记者傅丕毅、张和平)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钱云会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方孔强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书面回答了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的提问。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发前费良玉在发现行人横穿道路时,有鸣笛的客观行为,这表明是费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来车,让行人避让来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二、费良玉在鸣笛后发现行人仍在横穿道路时,即采取打方向盘、踩刹车的措施,这很明显反映出他是为了避让行人,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第三、在发生事故后,费良玉立即下车查看,查看后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这也说明费良玉没有想要掩盖已发生的事故。

钱云会生前所戴手表中的视听资料也可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事发时钱云会所戴手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手表显示9时45分左右,钱云会手持雨伞行走在道路上,9时48分20秒许,钱云会从右往左横穿道路,听到肇事车辆发出两声汽车喇叭和刹车的声音后,随即被车子撞倒,事故发生后,车上有人下车查看情况。该视听资料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也和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的交通事故。

所以,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石料的工程车,遇行人横穿道路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致行人死亡,在事故中起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疑问】“中国网事”记者:费良玉一直认为自己事发后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其依旧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回应】方孔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要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逃跑”并非仅指“逃离现场”,其手段与形式多种多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包括所有为了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肇事时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费良玉归案起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认。因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认定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疑问】“中国网事”记者:为什么费良玉被判刑三年六个月?法院量刑的根据是什么?

【回应】方孔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未破坏现场,能及时报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10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对钱云会手表录像的四点疑惑 (王学斌,作者博客,2011年2月1日)

本人愚拙,此四点疑问并非作为“刁民”想“刁难”青天大老爷。只是想让老爷们能澄清在下的这几点疑惑,也请各位网友帮忙答疑,从而使得事件更加透明。也让大家更加信服官方的解释。这绝对是出于好心,请看到此文的老爷们切莫误会。我当然希望一个政府不会用黑社会的手段杀死一个公民,但是,我也希望相关部门能澄清各种疑问,让事件更加透明。同时,也让死者安息,让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草民觉得生活在这个国度是安全的。

二月一日,钱云会“车祸”案开始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公诉人突然出示了一块神秘的手表作为”车祸”的证据。据说,该手表是钱云会的遗物,并具有”录音录像功能”。而钱云会出事前两分钟,又恰巧打开了手表的录像功能,记录了”车祸”前和车祸时的大致过程。央视还在新闻栏目里公布了这段录像的部分片段。但是,反复看过录像之后,我对这段录像中的一些细节有一些疑惑。

先要声明,本人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当然不敢对青天大老爷们的办案能力提出半点怀疑。我也相信这段录像是真的,本人只是想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提出一点质疑。如果有热心的网友能够帮助在下解答,也请各位网友不吝赐教,在下感激不尽。如果我的疑问没有道理,也就当本人糊涂,博大家一笑。

另外,本人翻看了一些网友对这段手表录像的质疑,与本人颇有相似。有其他人的疑问为佐证,本人也就斗胆提出来了。

疑问一:这块手表是什么牌子?

这块手表是什么牌子?它的标志部分为何模糊不清?

我看到了央视公布的录像,这块手表看上去是一块老式的金属手表。恕在下孤陋寡闻、才疏学浅,我从来没有见过一块这样的金属手表有录音录像功能。如果是一块很普通的金属手表,那应该没有那样的功能。如果有录音录像功能,并且是金属表,录制的画面还比较清晰,那请各位知情人告诉我那个手表是什么牌子的。本人谢谢大家!

另外,央视公布的新闻中,手表的牌子部位有一块模糊不清的画面。不知道是手表本身的磨损,还是新闻画面经过了处理。

疑问二:钱云会为何在事发前两分钟打开手表的录像功能?

央视公布的新闻说,那段录像开始有一个人面部的画面,这个人就是钱云会。然后就听到一个人在行走,还能看到公路两旁的汽车等实物。如果那块表有录像录音功能,那么为什么钱云会恰恰在事发前两分钟打开了录像功能?我们现在的很多手机也有这种功能,但并不表示我们会随时打开这种功能。事实上,录像功能很费电,大多数人是在有特殊事件需要拍摄时才打开这项功能。那么钱云会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打开录像功能呢?

如果不是钱云会主动开启录像功能,而是手表自动开启的,那么这段录像就不可能是两分钟。而应该是以表的内存为限,录像应该更长一些。

并且央视公布的两分钟画面中,剪切了录像开始时钱云会的面部画面。这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呢?如果想让大家了解真相,为什么不把这短暂的一个画面公之于众呢?

疑问三:录像的角度问题。

为什么大部分画面是朝着正前方呢?

我仔细看了央视公布的手表录像,发现一个细节。录像中的大部分画面是朝向正前方的。类似一个人扛着摄像机向前拍摄的样子。

如果是钱云会当时把手表戴在左手或者右手手腕,并且摄像头在手表的正面,那么拍摄到的画面应该是路的左边或者是右边,而不是路的正前方。

如果他将表戴在左手或者右手手腕,而表的摄像头不在表的表面,而在表的外围一圈,那么很可能录像画面确实是面向正前方。但是这样的话,随着钱云会行走时手臂的上下自然摆动,录像中的画面应该是上下摆动比较厉害。而央视公布的画面是左右摆动非常厉害,上下摆动的幅度并不大。

如果钱云会不是把手表戴在手上,而是把手表摘下来捧在胸前向正前方录像,那么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了解表的性能,也需要专业的摄像人士进行解释。

疑问四:王立权为什么要卸下钱云会的手表?

对于该手表的来历,新华社报道称:

新华社记者1月29日从温州市公安局了解到,案件侦办单位已于1月14日获取钱云会出事当天所戴的附有录像录音设备的手表。据警方调查,钱云会那天接到同村村民王立权的电话后匆匆离家,而王立权在警方到达现场前从死者身上拿下手表,并交给妻子藏匿,后又将手表转移到邻居陈某某家中。1月14日陈某某将该手表送交当地派出所。手表中的微录设备记录下了出事当天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王立权要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摘下钱云会的手表呢?如果是一块普通的手表,为什么他要交给他的妻子进行”藏匿”呢?莫非他提前知道手表中有重要的信息?如果是这样,他又是怎样知道手表中有重要信息呢?新闻中公布的手表似乎并无播放视频的功能,王立权怎么知道在当时那样慌乱的情况下藏起来手表呢?

本人愚拙,此四点疑问并非作为”刁民”想”刁难”青天大老爷。只是想让老爷们能澄清在下的这几点疑惑,也请各位网友帮忙答疑,从而使得事件更加透明。也让大家更加信服官方的解释。这绝对是出于好心,请看到此文的老爷们切莫误会。我当然希望一个政府不会用黑社会的手段杀死一个公民,但是,我也希望相关部门能澄清各种疑问,让事件更加透明。同时,也让死者安息,让我们这些无权无势的草民觉得生活在这个国度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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