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02/09/2011 原文 我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更多翻墙方式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到:fanqiangyakexi1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民族国家 相关文章 风灵|小知识:庆祝国庆也是来自西方文化 文史通论|葛兆光:今天为什么又要讨论“何为中国”? 黎学文:中国病人——爱国贼 政见CNPolitics | 如何理解台湾人的国家认同? BetterRead | 刘瑜读福山:重新带回国家,评《政治秩序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