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治的汰恶留善“恶法能除”_人性本私_新浪博客 02/09/2011 原文 因此当一种法律违法的收益,要超过违法的代价时,这条法律就将不复存在,而在人权社会中被废除。这就是守法不是一种天然义务,诚信不是法律义务的根本原因。换言之,“法治”并不是稳定的社会状态,只有经足够多的国民力量的利益认同(不一定正比于人数 … 更多翻墙方式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到:fanqiang70ma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人权,法治,新浪博客,民主宪政 相关文章 【404文库】往事与随想|你指望卜小花在低福利的石叠村能得到什么? 观人随笔|“收留”终究不是法治,沉默总是淹没常识 【404维修站】地球公民金建国|一则通报,让打人者成了英雄 【CDT报告汇】罗德岛大学:2024世界人权状况糟糕,中国与利比亚并列倒数第十(外二篇) 李翘楚:维权律师许志永狱中绝食20天,体重急降状况危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