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治的汰恶留善“恶法能除”_人性本私_新浪博客 2011年2月9日 原文 因此当一种法律违法的收益,要超过违法的代价时,这条法律就将不复存在,而在人权社会中被废除。这就是守法不是一种天然义务,诚信不是法律义务的根本原因。换言之,“法治”并不是稳定的社会状态,只有经足够多的国民力量的利益认同(不一定正比于人数 … 更多翻墙方式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到:fanqiang70ma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人权,法治,新浪博客,民主宪政 相关文章 【404文库】水瓶纪元|《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404文库】“你不能自己又当警察,还当法官,这是不合理的”(外二篇) 【404文库】“最让一个系统恐惧的,不是钻法律空子的罪犯,而是那个坐在后排,带着笔和眼睛的普通人”(外二篇) 竹不倒|3个新闻,看得我瑟瑟发抖! 地球公民金建国|抗争是本能,不需要煽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