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夏津法院赵玉新判决书 03/02/2011 原文 对于 公权力 机关甚至连名誉权侵犯都不构成。行政行为本应该在阳光之下,行政行为违法,甚至涉嫌犯罪时,对其真相的 监督 及揭露,的确会对其继续违法构成“威胁”。该“威胁”不仅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是鼓励的,这是建构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基础。 … 要翻墙?(请发邮件到Gmail):caonimaxingdongATgmail.com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法院,权力垄断 相关文章 人物|一次罕见的胜利 【异闻观止】湖南近140名一把手配偶接受廉政教育 衣者褚|法院里的马大哈一群群 媒派|跪哭包公女疑似现身:微博哭诉冤情 辩冤白谤|叶小珊律师:那天,在绵阳高新法院,我被吓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