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们的杰作就是玩法律,而且只许他们玩法律,不许别人玩法律。他们的具体玩法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到看守所面见被告,要求警方回避,然后教唆被告:上庭之后,你就一口咬定警方刑讯逼供;

2、被告按照李庄的安排上庭表演。李庄借机跳出来说:既然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审判不能继续进行;

3、由于现行法律是北京的那帮法学家——也就是李庄的同伙们——制定的,所以,无需奇怪:居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审判应如何继续;

4、被告屡次上庭,屡次声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几轮游戏下来,审理期限届满,检察院和法院被迫放弃审判(否则就是超期羁押),只能宣布被告当庭释放。

5、自始自终,法庭永远不会有机会研究被告所控的罪行是否真的成立。事实上,按照这个套路,根本就不会有实质意义上的审判,整个庭审总共两句话:第一句话是被告说“我被刑讯逼供”,第二句话是法官说“审判中止”……周而复始,直到羁押期限届满为止。。。。。

李庄们玩弄法律的关键是:当前的法律体系根本就是为这些北京来的大律师定制的。一般的小律师如果想说服法官停止审判,十有八九是不会被采信的,但是,李庄们可以拨通最高法院某个法官的一个电话,让这个法官从法理上谈谈自己的理解——然后,然后没有一个基层法官敢于对抗最高法院的权威。

多年来,北京的李庄们靠着这一招,吃遍大江南北,几乎垄断了全国的死刑案件,公然宣称没有他们捞不出来的人。现在,李庄们把自己架在了篝火上,这一次,不会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电话里谈对法律的理解了,李庄们的神奇游戏自然就玩不下去了。

你自己看看新闻稿结尾部分的法律条文,李庄们有啥好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哦,当然,如果这次李庄不是被摆在了聚光灯下,按照法院系统通行的游戏规则,接下来应该会有一个电话打到办案法官的办公室,口气温和的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分析,最后,这个来自最高法院的电话会得出一个模糊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呵,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据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那帮人鼓吹的据说是“神圣”的法律。三权尚未分立,你们这帮SB的吃相已是TMD如此难看,
你让人民如何信仰法律???你让老子一个基层法律人情何以堪哪???女怕嫁错郎,男怕入错行,有木有!!全国几百万草根法律人,你TMD伤不起啊!!!

——哦,我说错了,你们早就说过:人民不信仰法律,那是因为TG不让你们司法独立……balabalabala……看贪污不能光看表面,要有独立思想和深刻探索,所以,贪污不是你们的错,那一定是体制问题,体制问题……

网上盛传,在肖扬同志的带领下,以最高法院为核心的一整套贪污体系(是的,体系:组织严密,不露痕迹,遍布全国,内外勾结,文武双全,黑白通吃的体系)共计贪污数千亿。别人不信,我是相信的。

刑讯逼供这个老问题,除非死人复活、真凶落网(佘祥林、赵作海案例),在法庭上,无论被告、律师都是无法证明的,此外即使当庭翻供,也无法推翻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陈述。请萧网友给出相反例子。李庄案审的时候,办案警察不是出来证明没有逼供吗?法院不也是认可吗?


律上确实规定服刑罪犯漏罪可以由原审法院办理,但是,我不得不说但是,并没有规定由原审法院所在地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受理!除非上级机关指定。就目前起诉
的伪证罪并不发生在重庆,在程序上错的。问题更大的是:之前报道的合同诈骗案,另外一个伪证案到哪里去了?是不是江北区检察院拒绝受理?因为根据网上未经
证实消息,那个诈骗案就是指代理龚案的150万元律师费。

李庄案最大问题就是经典的表现我国司法体制漏洞:证人不出庭!一审该案没有一个证人出庭,而李的罪证全靠这八个人供述,使得被告或律师无法质证,更要命的是这八个人全都拘押在公安机关内。

我认为李庄案最大问题就是全靠同案犯口供来证明一个人有罪,并且同案犯没有受到审判,要知道当时说另案处理,到现在案也没有,报道也没有(大家可以搜索吴全由、马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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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律师李庄被提起公诉 重庆检方称有管辖权

中新社重庆4月2日电(记者 杜远 郭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2日对李庄漏罪案提起公诉,江北法院已受理该案。重庆江北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2日晚来自重庆官方的消息说,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
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该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江北区检察院和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漏罪案有管辖权。

  据称,江北区检察院于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李庄漏罪案”事发后,有媒体和律师对重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
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
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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