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19日
08:57
来源:华龙网
作者:张一叶
李庄在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华龙网发
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华龙网发
社会各界人士旁听李庄案审理 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21时5分公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开始举证,还是围绕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还是借款这个整个庭审中的核心问题,辩护律师举示了证据。
辩护律师举示了金汤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明天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19时30分经过一个多小时休庭,19时25分,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经审判长询问,公诉方表示所有证据已举证完毕。下一阶段将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18时20分第五、六两组证据质证期间,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投入金汤城洗浴公司的100万资金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两组证据经过1小时的质证后,控辩双方观点均充分阐明。18时2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1小时,之后将继续开庭审理。
17时37分 检方将第五组和六组证据一并举示,第五组证据包括三方还款协议、特快专递单、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证人周恩奇的证言等,证实李庄为帮助孟英逃脱罪责,通知徐丽军等出庭作证,改变证言。检方举示的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所有举示书证已当庭交被告及其辩护人当庭辨认和查阅。
17时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后,李庄与辩方律师先后进行质证。辩方律师对部分证人资格及取证地点提出质疑,并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取证的时间提出意见,认为此部分证据无效。对此,公诉人首先表示,对于本组证据辩方对搜集程序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证据本身的集取没有问题。按法律规定,在本组证据取证过程中,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
此外,对于辩方提出的俞明、张勤两位律师证言,是在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才取证,所以无效。公诉方答辩,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就不违反法律规定。
16时35分 检方举示第四组证据,包括孟玲、戴桂秋、闵圣闻、俞明、张勤5位证人的证言。这一组证据证明了李庄主持孟玲、朱立杰、徐丽军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此利诱徐丽军作伪证。
证言中提到,李庄通过审阅孟英的案件材料,在已经了解法院判决确认王德伟向金汤城投入的是投资款这一事实情况下,仍利诱徐丽军将投资款说为借款。
16时01分 辩方律师提出,证据目录中所列证据有一部分并没看到,手中拥有的证据存在缺失。公诉人对此进行答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
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的情况,在庭审当中需要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公诉机关的在案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向法庭开庭之前,允许辩护人全部查阅复制。这期间时间较长,足够辩护人仔细查阅,而辩护人在此阶段未向检察机关提出。庭审当中使用的全部证据,就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律师已全部掌握,也就是说,并不存在证据缺失。
16时01分短暂休庭后,16时01分,李庄“漏罪”案再次开庭,辩方律师继续质证。
15时40分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公诉方一一进行了反驳。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问题,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母亲、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对于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事,检方反驳时表示,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经过当庭宣读证人不出庭的,经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虽然两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中提出,在庭审中对证人证言双方分歧意见大,合议庭无法确认的,可以传证人到庭作证。但目前,还在质证阶段,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还未作出裁决,此时辩护人即要求证人出庭,是没有依据的。
15时22分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合议庭作出说明: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15时45分,法庭再次休庭10分钟。
14时47分对于检方第三组证据,李庄大多并不认可,但对王辽的证言表示“基本客观”。
王辽证言表示,李庄在多人吃饭的场合,从法律的角度给徐丽军讲明什么叫投资,什么叫个人借款。对此,李庄认为“基本客观”。但他同时表示,王辽当时的原意应为“我听出李律师的意思是(让徐丽军更改证言)”,而并非公诉人对证言的评价——“李律师公然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
对杨盛梅的证言,李庄则认为杨证言内容全部来源于其女儿徐丽军所述,不具备法律效力。
李庄说,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辩护人和李庄均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
14时40分李庄进一步要求法庭追究徐丽军伪证罪。
李庄说,徐丽军曾出庭控告孟英未将其出资的钱确认为投资款。随后,徐丽军又出庭作证,其拿给孟英的钱为借款。“这前后矛盾的证言,必有一个是假的。”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
其中,李庄还举例说明徐丽军的话不可信。李庄说,在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
14时29分对于公诉人举证的第三组证据多位证人证言直指李庄教唆,李庄情绪激动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徐丽军、苏文龙、王辽等人证言,反复证明李庄在孟英案中多次教唆徐丽军更改证言,将投资款项说成借款。面对公诉方出示的多份证据,李庄情绪很激动,突然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短暂的激动之后,李庄很快平复下来,坐下继续发言。
14时检方开始举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
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反复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自己陪母亲徐丽军在一间屋里等候出庭作证,李庄也进来,小声跟母亲说话,内容就是嘱咐母亲庭上要将投资说成借款。
检方表示,多份证人证言直接或间接地表明,2008年开庭前,李庄多次找到徐丽军和苏文龙,想他们在庭上作证,将款项性质转变为借款。
13时46分 李庄对曾担任孟英辩护人事实无异议
公诉人举证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
该组证据一共4项,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李庄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与妨害作证罪没有直接关系。
13点33分 案件继续开庭审理
12时20分 第一组证据质证阶段结束,休庭一小时
11时20分开始质证阶段,持续一小时,12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第一组证据质证阶段,控辩双方就漏罪是否该发回重审及管辖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12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小时。
12时15分
李庄提出再次质证得到法院认可
辩护人当庭质证之后,对徐丽军如何举报,亲自来的还是其他方式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庭认为还未到辩护人发言阶段,请被告人李庄先发言。
发言之前,李庄再次提出对报案、立案、审查起诉等内容的第一组证据进行质证,得到法庭许可。
12时05分
辩护律师斯伟江质证结束后,辩护律师杨学林重点提出检方存在隐匿证据行为,公诉人当庭反驳。
公诉人表示,本案所有的定罪证据在举证阶段将一一呈现,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移交法院,辩护人可以查阅。
11时50分 针对控方证据李庄亲自质证
11时40分 所有证据已经复印 公诉人建议省略当庭查阅证据
进入举证阶段后,公诉人在宣读了所有证据后,向法庭提出建议,因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已送达辩护律师,为提高庭审效率,建议省略辩护律师及被告人当庭查阅证据原件的程序。辩护人认为仍需一一质证,得到审判长同意。
11时30分 辩护人发问阶段持续约40分钟,问题主要围绕李庄在担任孟英案律师期间,曾出庭几次、会见过几次孟英、调查多少份证据、申请几名证人等细节,李庄称很多细节
“记不清了”。
11时20分
李庄漏罪案休庭10分钟后,继续开庭。辩护律师向李庄提出最后两个问题后,庭审进入举证阶段。
辩护人提出存在证据缺页情况。对此,公诉人表示,已将所有证据全部复印给辩护人,并不存在证据突击
。辩护人提出逐一举证质证,公诉人提出提高庭审效率分组举证逐一质证,得到被告辩护人认同。
11时16分 庭审第一次休庭10分钟。
11时10分 徐丽军那100万元人民币究竟是投资还是个人借款,成为法庭辩论焦点
李庄承认三方还款协议确有其事,自己确实曾告诉徐丽军,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可以偿还。“至于徐丽军是如何理解如何选择,我也决定不了。”庭上辩护人和李庄就何为“引诱”展开辩论。李庄称,“如果这叫引诱,我也没办法。”但很快,他又改口称“都是成年人,谈不上引诱,都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判断。”
10月40分
公诉人向李庄提问:问李庄开庭前是否进过证人等候室
公诉人向李庄提问,问李庄开庭前是否进过证人等候室。李庄略愣了一下,反问“这个问题跟本案有关吗?”当公诉人要求李庄直接回答时,李庄称记不清楚了。
10时20分
李庄庭上情绪激动
庭上,李庄进行了较长时间的陈述,发言中多次提到证人徐丽军吸毒、生活糜烂等。公诉人提醒他,根据法庭纪律,发言不能侮辱证人。李庄立即承认错误,“我道歉”。
目前,进入控辩双方向被告人发问阶段。整个过程,法庭专门为李庄准备了椅子,法官让被告人李庄坐下受审。
9时56分
李庄两名辩护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被驳回
李庄漏罪案庭审正式开始。在检察机关宣读完起诉书后,李庄的两名辩护律师立即举手表示,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检方表示,庭审还未进入举证阶段,检方还未当庭出示任何一份证据。辩护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法庭合议后,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要求。
9时40分
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驳回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据悉,此前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予以书面答复。
9时35分
法官告知李庄诉讼权利
李庄案正式审判开始,法官告知李庄诉讼权利,李庄表示清楚,对两位辩护人出庭辩护没有意见。
9时30分
李庄漏罪案开始审判
李庄辩护人和审判法官、各界旁听人士已陆续通过安检进入审判庭,刚刚,法官宣读了法庭纪律,公开审判马上开始。
9时25分
李庄辩护律师先后抵达 四名亲属旁听庭审
9时左右,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已先后抵达。
李庄的妻子、哥哥、儿子、姨妹在拿到法院旁听证后,进入现场旁听庭审。整个过程,4位家属表现较为平静。
华龙网4月19日9时00分讯
今日上午9:30,李庄漏罪案就将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1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等社会各界群众及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的媒体记者参与旁听。
50岁的李庄原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庄服刑期间,经重庆市司法机关查证,他在以前代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2日依法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李庄提起追诉,定于今日上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接受李庄家属的委托将出庭为李庄辩护。
据了解,为保证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江北区法院特地将审判庭安排在最大的第1审判庭。除被告人家属、律师助理外,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东方早报、香港大公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来自全国各地数十家媒体的记者到庭旁听庭审,加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协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到庭旁听人员多达100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