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需中国法律立即回答的最新难题

(2011-04-21 19:24:5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ecb1610100s2ul.html

本人于昨日写了《妄评李庄案法律顾问团操刀的辩护词》一文。这篇文章是我昨晚11时许发到博客的,因后来整晚都睡不着觉,一直想着这篇文章,所以实际上修改了一整夜,直到将文章变成现在的样子。

 

我本是从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角度,来思考这篇文章的。所以,我认为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词》,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好象不能最好地维护被告人李庄的权益。文章贴出后,招来了很多人的谩骂。这时,我才发现,并不是斯律师及李庄案法律顾问团,他们的水平真的比我低,而是我太自作多情,因为,我们思考和表达的,根本就不是同一个问题。

 

我考虑的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何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我所理解的情况来看,李庄的辩护律师们,包括他们的法律顾问团,他们觉得他们在本案中的责任,主要的并不是为了这些。他们觉得他们为李庄辩护的主要责任是:揭露、否定、声讨、推翻、歌颂、普世。

 

1、揭露。比如,杨律师在他的《辩护词》中公开说道:“我只能遗憾地指出,今天对李庄的审判是不合法的。我今天前来参加庭审活动,仅仅是出于我对司法的敬畏和对合议庭法官们的尊重,以及揭示本案的事实真相和揭露本案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宗旨。”“但是我的感谢并不等于我认为所谓李庄漏罪案的侦查、起诉和受理具有合法性。因为包括本案的公诉机关与合议庭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内,都是被侦查机关绑架而来的。

 

2、否定。比如,斯律师说道:“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3、声讨。比如,斯律师说:“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本人开始时还以为是废话)

 

4、推翻。比如,斯律师说道:“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5、歌颂。比如,斯律师说:“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杨律师说:“我在未接触本案之前也从某些部门和媒体获悉了李庄的一些做法,对李庄的职业道德产生过怀疑。但是当我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且三次会见了李庄之后,我觉得我受骗了。我认为今天有必要在此为李庄正名:李庄是一个具有职业道德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6、普世。比如,斯律师说:“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比如,杨律师说:“尊敬的合议庭法官们,李庄的所谓漏罪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完全是侦查机关绑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导演的一场闹剧,其目的是企图在2011611日李庄刑满后继续关押李庄。然而事实和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李庄是无罪的。真正破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恰恰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我在这里请求各位法官凭着你们对于法律的忠诚,以你们的良心来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我衷心地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当今天在座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再次见面的时候,我们大家都能说这样一句话:当年咱们办理李庄案,起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

比如,斯律师说:“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说实在话,作为一个草根律师,我原本缺乏对由法学专家教授组成的李庄案法律顾问团提出任何质疑的勇气。但是,我相信,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草根与专家享受国家法律赋予的同等权利。虽然我是草根,但我是中国公民,我同样有权利发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看法,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我还有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对任何违反和破坏法律的现象提出控告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务,就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而李庄案辩护律师及法律顾问团的所作所为,明显超出了正常刑事辩护的权利义务范围,是对以上法律的公然冒犯。

 

在此,我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刑诉法》第八条的规定,贵院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事辩护行为进行监督。面对李庄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希望你们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在此,我还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庭是庄严的,法律是神圣的,作为法官,你们应该如何对待辩护人对你们的藐视和公开否认,你们将如何把辩护人提出的这些辩护意见记入《刑事判决书》中?

 

在此,我还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是否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以完全容忍或接受辩护人的以上行为,以使这些行为看上去更加合法?

 

以上只是一个公民和律师的个人想法。对我提出的这些想法,任何人都可以骂我,我不怕,也绝对不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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