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平
来源:陈宝成博客
我想中国法治30年,有进有退;当然现在是,更多的是退了;但是从前一段来看,进得更多一点,也有一些退步。
那么,进步里面我认为最有印象的,就是从1987年开始,我曾经参加了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我作为一个私法的学者,来领导一个公法的研究小组,这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那么当时,陶希晋陶老呢,提出来呢,要搞一个行政立法纲要式的东西,推动中国行政实体法方面的进展。但是我们在研究了之后呢,特别跟这些行政法的一些专家研究之后,觉得搞一个实体法的,好像中国条件还不太具备。但是呢,我们提出来呢,是不是能够采取用诉讼法、程序法来带动实体法?
这个意见呢,我记得当时向陶老汇报了之后呢,陶老也好、法工委也好,都赞成这个意见。由此呢,就开始了行政诉讼法的起草。行政诉讼法经过了很短时间的准备,也可以说进展很顺利。
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我们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的话,用法院的诉讼程序法来推动实体法的进展,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经验。因为我们民法就是这样:我们是先有了民事诉讼法,然后才搞了民法通则,才现在搞了民法典的起草。所以从这点来说,有了诉讼的程序,它必然要推动实体法的演进。
比如说,当时大家考虑,如果公民就计划生育提出来的诉讼,或者我们就土地征用方面提出来的诉讼,那么都可以大大得来使得我们实体法更好地完善。
所以在这个思想下,我现在经常在考虑一个问题,甚至我觉得呢,跟蔡定剑教授的思路也是一致的,那就是:我们能不能够以宪法的诉讼来推动宪政在中国的进一步开展?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国家对于宪法诉讼是禁止的,或者说有明令规定不允许提宪法诉讼。
我记得有一次在一个会议上,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教授,当场说明了一个问题。他说,他不久前写了一本有关宪法诉讼的书,写完了以后,得到通知,说上面有文件精神,不能够出宪法诉讼的书。所以这本书已经印成了之后呢,就要全部销毁。他说,我作为作者,能够不能够去要一本呢?出版社说也不行,上面说这书得全部销毁,一本给你也不行。
所以从这个来看的话,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宪法诉讼是不许提的;而宪法诉讼不来提,危害就很大。因为如果你违反了宪法,我们只能够说允许宪法审查。而这个宪法审查也只是一个很空洞的,全国人大某一个机构来进行宪法的审查。如果我能够有一个诉讼的程序的保障,我有一个法院能够来受理,哪怕不叫宪法法院,哪怕叫做普通法院,哪怕是普通法院里面的行政庭或者民事庭来受理一个违宪的案件,至少是一个突破口,至少是一个进展。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在我们的宪政的理念里面,突出地体现一个违宪的诉讼的这个程序。如果有了这样一个诉讼程序,我们至少可以有一个实际操作的一个手段,我们可以有一个法律的规则,我们来探讨怎么样来逐渐逐渐的完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说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来促进一个宪法的完善,或者促进我们宪法更逐渐逐渐走向宪政的这个理念。
我觉得,蔡定剑教授从学术思想来说,他一个最可贵之处,就是把宪法从理论落实到行动中;而把宪法从理论落实到行动,最关键的一个,需要和中国的实际的具体的情况结合起来。
蔡定剑教授研究的,在就业歧视的问题,在中国是很普遍的。我们的现在的性别的歧视或者其他方面的歧视,从宪法角度来说,都是一个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在这些问题上,他能够把他的理论和中国的实际,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我常常认为,在中国讲宪法是一个最难讲的课程。要么要违心地去讲,讲了一些宪法是和实际情况脱离的宪法,那么这样的一个宪法可能讲得是四平八稳,讲得是没有问题,但是它不能在中国的法治的推动方面起到多大的推力。要么他就是敢讲,像过去我们学校的陈小平教授这样的,他敢于就宪法的问题提出尖锐的意见,那么最后也不能够为社会所容,因为他踩到了我们法律上的禁区、雷区,他不得不到国外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使在中国的这种环境中能够真正踏踏实实地把宪法、宪政推进一步,我觉得比较好的,应该借鉴行政法的立法的经验,也就是以诉讼程序来推动实体法。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这一步,就能够是一个很好的推动。我的初步的想法就是这样,请大家考虑,谢谢。
(编者注:2011年5月14日,蔡定剑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发言,题目为编者所加;张志婧整理,陈宝成编辑校对,未经先生审阅。图为江平先生为与会者题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