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油价 我们一驳再驳
叶檀
2011-5-21
每日经济新闻
炼油亏损应该由石油巨头自己消化,而不是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5月18号,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股东大会,因为一季度炼油亏损61.32亿,中石油副董事长、总裁周吉平认为,是国内成品油价不到位以及国际原油价格过高造成的,而天然气价格过低也是罪魁。
类似的抱怨我们听得太多,但由于石化巨头一再抱怨,我们只能一再反驳。
首先,石油石化巨子并不是只有炼油一个业务,正是为了保持盈亏平衡,他们有原油勘探与开采业务。当原油价格高企、炼油亏损时,开采业务、化工业务必然赢利;当原油价格下挫、开采利润下降时,炼油板块必然赢利——为什么只抱怨炼油亏损而不说开采、化工厚利?
数据证明一切,当石油垄断巨头们炼油亏损时,企业总体赢利基本保持两位数增长。根据两大石油巨头2011年一季报,尽管炼油出现亏损,中石油仍获得了370亿元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3.9%;中石化则净赚205亿元,同比增长24.49%,利润增幅大大超过中石油。以90天计算,一季度两大石油公司约日赚6.38亿元。去年全年,中石油、中石化的净利润分别为1398.71亿元和707.1亿元,两大石油公司去年日赚约5.76亿元。
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只有炼油业务,公众必须倾听他们的抱怨,如果中石油、中石化的业务覆盖了全产业链,请你们把盈亏说全了,再抱怨。尤其是中石油,掌握了绝大部分的国内原油,为了建立一统江湖的石油商业帝国在炼油领域大肆扩张,这是为了公众和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为了中石油的垄断地位?
其次,如果炼油亏损如此严重,请让出炼油市场,让民企进入如何?
民营炼企嗷嗷待哺,就是没有油源。按照去年的数据,我国的民营石油企业在零售行业有6万家加油站,占全国零售份额53%左右。民营炼油厂60多家,基本分布在山东、广东和西部地区,一年炼油能力将近1亿吨,但因为没有油源供应,开工不足导致实际炼油量大概5000万吨。解开绳索,让民营炼企自己找油、自己炼油如何?
不仅民营炼企资源闲置,就是民营的储油设备也大多闲置。2010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第8条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此前两个月,利用社会库容存储国储油资格招标项目开标大会上,5家民营油企入围,舟山世纪、舟山金润、浙江天禄3家中标。这是国家石油储备体系首次向民企开放,可惜步伐缓慢,大多民营的储油设备依然闲置。这是总体社会效率的莫大浪费。
第三,石油巨头们市场反应迟缓,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节拍,恐怕很难在国际竞争中捍卫国家经济安全。
就油价而论,目前全球原油价格下挫,关上了上调成品油价之窗。反应灵敏的民营炼企在国际油价大幅下挫后,第一时间下调了成品油价格。将近两周之后,两大石油巨头的某些地方的加油站才开始成打折促销,另据金银岛5月18日监测,中石化、中石油已在山东、湖南、江西等地区基本取消对柴油批发出货的控制。可见石油巨头的傲慢与迟缓。
面对周期性出现的油荒,公众希望石化巨头们展示市场能力,低价时进口储备,以平抑波峰。但我们一再失望,石化巨头们在国内外上市时,原油价格处于低位,但他们却忙于在国内扩张倾轧以维持垄断地位;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国际原油价格腰斩,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大规模进口的迹象,相反,在国际原油价格高涨、国内频现油荒时,我们却看到了出口量的增加。当然,石化巨头们说是来料加工,但有时要劳动发改委下令暂时取消出口,可见不仅仅是来料加工那么简单。去年、前年,民营企业一再想进口,却不得其门而入,因为进口的实际控制权在石化巨头们手中。
石化巨头们表示在争夺国际市场定价权,希望他们成功,让我们见证奇迹。中国的粗钢产量全球最高,却在铁矿石的定价权上从未如愿,看来石化巨头们另有高招。
全球油价下挫无法上调成品油价,开采与化工板块赢利,中石油转而呼吁天然气价格翻番与国际接轨。还是那句老话,国内天然气的赢利与成本先公开了,再谈进口天然气的亏损不迟。
不公开,不涨价,作为公众企业,作为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这是常识。否则,与腐朽的垄断企业何异?
来源:http://yetanyetan.blog.sohu.com/173367118.html
保护个人财产是市场根基
再问吴英和兰世立的资产有没有被贱卖?
叶檀
2011-5-19
南方人物周刊
民众有没有权力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进程。如果政府可以用公义的借口任意低估资产价值,市场经济得以安身立命的财产权将从根本上被摧毁。
吴英的家人有理由对资产处置提出疑义,这是他们的权力。相关方面需要公布资产处置的明细帐以说服公众,而不是提出种种理由为自己开脱。
吴英的资产比她的集资款要清晰得多,公布并不是难事。在吴英父亲吴永正所举出的不公平处置案包括,吴英拥有经营权的本色概念酒店,花了5000万元进行装修,但最终东阳公安局以450万元拍卖该酒店,明显是贱卖。
吴英资产的处置方东阳市公安局对资产处置做出辩解:首先,不存在程序非正义。资产处置由政府在牵头处理此事,不仅是公安机关一家,而是几家单位联合一起处理,在程序上经得起任何调查。其次,不存在资产贱卖。在吴英事件后金华市公检法出台一份文件,专门针对此类案件里的车辆之类资产做出规定:车辆等贬值快的资产应及时、抓紧处理,尽可能地将资产保值。
这是一桩很难厘清的无头官司,不过,鉴于处置方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对处置一方的监管、质疑绝非多余。
任意贱卖资产并非孤例。
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构拥有定价权时,可以做低资产价格。以兰世立的东星航空为例,其拥有的航线与航班是重要资产,一旦停飞,其资产价值就等于零,航空公司所有的心血和成本都将付之东流。
5月9日,东星航空的母公司东星集团起诉民航局中南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局”)一案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开庭。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停飞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民航中南局则辩称,东星航空在2009年初接连发生包括员工摔伤在内的多起安全事故,其在适航飞行、飞行员稳定、对人员培训投入、公司管理流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民航中南局认为这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是《安全生产法》第56条。但2008年12月12日,民航局给东星航空的安全等级报告评分是94.6,符合安全标准。
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影响不容低估。民航中南局在《关于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通知》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政府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暂停东星航空飞行”。可见,武汉市政府的一纸行政函就可以扼住东星航空的咽喉。有了停飞令,有了政府的虎视,东星航空的资产一钱不值,也没有人敢大胆不经过授意接下东星航空的资产。这时候的定价是单方强势下的无效定价。
在吴英案中,虽然主要处置的当地公安部门认为自己并无不妥之处,有政府各部门互相监管,有公检法文件为依托,但是,任何文件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威。
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视其无罪。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需等待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才能做出处置。如果确实由于扣押的涉案财产损耗过快,必须尽快处理以保值的,可以先行处置。但是,在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前,这些涉案财产的权属不能发生变化,仍然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相关部门只是代为保管,不能改变涉案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两难命题,法律终审判决前就处置资产,财产权属必然归于拍卖一方,而拍卖所得应该封存等待判决结果,但吴英案尚未终审,所有的财产权就尽归他人。也许有人觉得这是活该,谁让她非法集资?为了减少社会矛盾,理应陪付给受害者。但任何公正都需要法律来实现,否则天下就会成为无法社会,佐罗横行,私设公堂实现社会正义会被戴上英雄的高冠。
目前法律在某些方面较为模糊,如果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会在判决书中指定处理罪犯涉案财产的机关,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由扣押涉案财产的机关来处理,当然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处理。也就是说,检察、公安、法院都有处置权,大笔资产当前,各归属地、各相关部门抢夺处置权的事件不少见。背后到底有多少利益,主要弥补了谁的亏损,必须对大众有个明明白白的交待。
关键是,处置过程是否公开透明、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处置的明细帐目是否应该向被告公开,被告人产生疑问量如何申诉向哪个部门申诉都是一个个悬案,由此也就造成了被双重剥夺的情况。
不管吴英、兰世立没有有罪,他们的权力包括财产权应该得到保障;在处置公民财产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必须以详尽的帐目向各方交待;处置资产的过程应该受到监管。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益,那些真正受损者才能得到终极保护。一个兰世立被剥夺,一个吴英资产存在疑问,背后是所有人的财产都可能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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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田间:周四在越南首都河内市外的Boi Khe村,一名农民牵着牛穿过一片水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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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莫桑比克摄影师马里奥·马茨劳(Mario Macilau)的作品“复国者”(The Zionists)。来自尼日利亚的阿姆卡帕说,中国人对非洲文化的多样性和充满活力的特点并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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