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之声2011年5月23日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上周五援引北京市公安机关发布消息称,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税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艾未未的家人并未收到通知并质疑官方定罪。专业律师也对艾未未一案作出剖析。
5月20日,中国官方媒体发布一条关于艾未未的简短报道,称据北京公安机关对外发布,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逃税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两项罪名。这是艾未未失踪近七周后,中国当局首次给出具体的涉嫌罪名的”说法”。新华社还称,在艾未未被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了他会见共同居住人等权利。
目标真的是经济问题?
德国之声采访了中国知名律师刘晓原,请他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解析艾未未一案。刘晓原指,在5月20日新华社的消息中,消息来源是北京公安机关,以前中国官媒的报道,包括外交部发布的消息等,都没有指明消息来源。这条消息涵盖这样几个内容:涉嫌犯罪的是艾未未实际控制的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虽然这家公司的法人为艾未未的夫人路青;涉嫌罪名为”巨额逃税”、”销毁会计凭证”;艾未未正在外面被监视居住。
就此刘晓原提出如下的剖析:”根据新华社消息,艾未未可能涉嫌两项罪名,第一是’逃税罪’,这是《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内容,是根据刑法修订案将原来偷税罪改逃税罪; 涉嫌’销毁巨额会计凭证’是《刑法》第162条其中一款的规定,假使是逃税的问题,北京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后,只要他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后,这个罪名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另外一个官方指认的涉嫌罪名比较严重,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刘晓原指,以上是假定艾未未所涉嫌罪名存在下的法律分析,刘晓原同时认为:他们当时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作出这样判断的理由是,艾未未在4月3日从北京机场被带走后,警方随即到工作室进行搜查,当时扣押物品只是办公电脑和工作室制作的和社会公共事件有关的光盘,并没有搜走公司财务账本。在引起国际关注后,就将目标转向为经济问题。于是就进行了第二次搜查把账本全部扣押。有关部门还将工作人员也带走调查,包括艾未未的司机张劲松及工作室的志愿者文涛,这些人和经济问题根本没有关系。艾未未的案件是在税务机关还没有介入作出调查得出结论前,公安机关就先把人带走了,所以说,一开始并不是奔经济问题而来。设想一下,如艾不去关注社会事件,不“特立独行”,还会被查“经济问题”吗?
用”刘晓庆税案”来检视艾未未案的法律程序
刘晓原在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也谈到艾未未涉嫌”逃税”案与刘晓庆”偷税”案在法律程序上的对比。2002年轰动一时的刘晓庆”偷税”案,是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始调查刘晓庆公司的”涉税”问题,在查明公司有巨额偷税行为后,移交给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当时对公司几名负责人作出刑拘决定。与此对比,艾未未一案的法律程序正好相反。而且在艾未未被带走前,税务机关没有找”发课”公司调查过纳税问题,即税务机关没发现”发课”公司纳税上有问题。公安机关怎么就给发现了呢?
刘晓原指: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企业是否有逃税问题,应先由税务机关作调查下结论。如发现有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处罚决定。在逃税企业不补缴税款、不接受处罚时,当逃税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就会将逃税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艾未未应在哪里被”监视居住”?
艾未未应在哪里被”监视居住”?
此外,刘晓原认为新华社发布的消息确定了艾未未正被监视居住,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有合法的固定住处,监视居住应该在家中进行,在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况下,可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刘晓原认为艾未未为北京居民,在北京有固定住处,就应把他送回家中进行”监视居住”。
刘晓原强调,他还并没有被家属聘请作为代理律师,也不可能看到案卷材料,对艾未未事件的分析,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分析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但他质疑,没有程序正义,又何来实体公正?
“没有合法的开始怎能有合法结果”
艾未未的姐姐高阁获悉新华社消息后,指北京当局在拘捕艾未未一事上,从头到尾都没有遵照法律:”一个不合法的开始,怎么会有合法的结尾?这是欲加之罪,以这样的方式开始,是没有资格来给别人定罪的。谁都看得出来,抓艾未未绝对不是因为经济问题而抓,我们也知道不能收到通知的原因也和近期要到来的敏感日有关,我们甚至担忧他们不会让未未在换届前出来。”
高阁期待艾未未一案能够赶快立案,也期待愿意站出来支持艾未未的人能够组成律师团,这样才能够把事情说清,才能更有力量去改变这个社会中勇敢的人要付出巨大社会成本的可悲局面。
作者:吴雨
(图为4月17日柏林街头的声援艾未未行动)
本文来源:http://goo.gl/fVYDO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