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一直被外界批評,除了搞活動,剪綵、展覽、蛇宴、旅行,一無是處,工作性質幾近社區中心。區議會則是大型『資源中心』,分發上述各活動的人力和經費。 隨著市民認為代議政制應超越80年代思維,寄望議員不只反映民意,更要主動改善社會,區議會若永遠留在分發活動資源的心態,實與潮流脫節,渴望直接參與、改變社區年青人或較高教育程度的社群,根本難以將改變地區的重任交託給這類區議員。 引用『區議會條例』,地區議會應為行政區民眾福利、公共設施及服務、官方計劃是否足夠,以及運用公帑的工程和社區活動向政府提供意見。同時,若區議會有足夠撥款,便應自行承擔改善環境、康樂文化及社區活動。 由此不難理解,從舉辦文娛活動到落實改善環境工程,又或是為著地區著想,用盡方法逼使政府接納議會立場,全都是區議會應履行的『憲制責任』,過於側重任何一方,對社會、對地區不見得有好處,區議員以政黨或專長等各自分工,更見善用時間,也不應怪責選擇不同的議員。 區議會每年可動用的小型工程撥款,以南區為例數額最高可達接近4千萬元,若不主動研究怎樣改善地區設施,只等待康文署或地區民政處不定期、不定時的撥款申請,心態就是『守株待兔』,自我削弱改善地區的權力,民眾也不見得益。 除 工程以外,區議會向政府提供的意見,更不應流於開會口述,拉橫額作勢示威,接著拍照留念便當曾為市民爭取。配合官場程序,撥款進行顧問研究的潮流勢不可 轉,設立更多對地區部門的規限和指引,可省卻日後處事因人因時因事而異的爭議。更嚴重的問題,則引用由申訴至法律程序挑戰政府決定,這也是外地成熟民主政 體,地方與中央政府立場相異時,各方尋求公正人判決的習慣。 港英政府在『67暴動』後訂定的政策,為了拉攏街坊和確保掌握 民眾脈絡,便成立如滅罪委員會、分區委員會等不同地區組織,因此目標非給予憲制機會,讓民眾改變社區,實際只是『行政吸納政治』的擴大版。單靠給予街坊少 許資源,自發舉行賀歲等節慶聯誼,這便可與『反英抗殖』的活動保持距離,政府又可與基層市民建立利益關係。換句話說,作為議員須警惕,分配予街坊的資源到 頭來是有助社區福祉,還是在麻木街坊對公共事務的參與,令他們去權力化(Disempowerment):忘記自身組織、凝聚街坊的可能,向議員表達意 見,甚至一起改變社區事務。 在今天強調港人治港的社會,若仍守舊固我,單靠地區小活動自我麻醉,以為群眾同時活在七八十年代的殖民地,最終只會令地區發展停滯不前,又或是令區議會自我矮化,最終為居民所漠視尋求另類途徑改變現狀。 (文章刊於2011年5月24日『南區新聞』) Share this: Facebook Email Print StumbleUpon Share Digg Red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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