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新华网》一篇题为《河北“纪检干部殴打出勤巡警”当事人被免职》的文章,披露了河北省河间市纪委常委殴打执勤警察的处理结果:经河间市公安局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治安案件。鉴于邢富强身为纪检干部,未能有效制止其妻与服务员之间的口角冲突,并对王润泽有过激行为,给纪检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河间市委决定,报沧州市纪委同意,免去其现任职务,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
根据近几年网络观察,“免去其现任职务”就是在其他部门安排相应的职务,或者是等风头一过,再官复原职,甚至给予提拔。
就媒体披露的案情看,如果邢富强是一介贫民,一定被警方当场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拘留了;而由于其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公诉机关肯定也会以“妨碍公务罪”起诉邢富强。而按照该罪名,邢富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至少不能再任领导干部了。他手下的那十余名同伙,也将受到刑罚或行政处罚等不同程度的处理。
笔者在思考,河间这个地方的法制水平,或许还停留在几百年前的封建社会,一个纪委常委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却以行政处罚来了结,这是典型的以行政替代司法的恶性案例,是“权大于法”的典型表现。笔者甚至可以就此推断,这里是典型的“赢者通吃”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恐怕没有公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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