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人类基本的生活秩序,保障人类最基本的道义和尊严,联合国制定了很多公约、条约、议定书。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渊源。

在一些国家,国际条约的效力不仅优先于该国的国内法,甚至优先于该国宪法。比如荷兰宪法规定,“法院无权判断协定是否符合宪法”。根据欧盟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欧盟法与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欧盟法的规定必须优先。对于欧盟国家来说,其国内宪法的地位和效力都次于欧盟法的规定。

在中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但不少普通法律都规定,条约的适用性优先于国内法。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的外交声明也明确说:在国际上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一般而言,一个条约要在一个国家生效,需要经过该国签署、国内议会或相关机构批准等程序。但某些国际条约、公约,不待加入就具有约束力。例如反人类罪、战斗罪,无论你是否加入或承认有关国际条约、公约,国际社会都可以追究你的刑事义务。

签署并遵守的国际条约、公约,是每一个国家的责任。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之一,中国理应带头签署联合国的公约、条约、议定书,并且予以认真的履行和落实。这是中国政府对中国国民和国际社会的庄严责任,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推脱。

1,《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管辖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现行条约、规约所规定的一切事件。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国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很显然,此种情况下若称引“内政”等理由是荒谬和可笑的。

2001年,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被逮捕并送交国际法庭接受审判;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裁决科索沃独立合法。

 

2,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一系列人权领域的公约、协议和议定书。目前中国已经加入了其中的25项,分别是: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87年签署,1988年生效。)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就业政策公约》(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声明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1年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一批签署的国家之一,2008年生效)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国加入的其它有关人权的公约,还有:

.1921年《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1年《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84年承认,并生效)

.1928年《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84年承认,同年生效)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在劳动保护方面:“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平等享有在该国境内自由迁徙及居住的权利;有权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归返其本国;主张及表达自由的权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中国虽然在1998年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中国至今没有批准其在国内生效。中国至今没有签署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其实,《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有着激动人心的规定:“使初级教育免费并成为义务性质;使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2010年12月23号,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正式生效,中国表示拒绝加入这一公约。

 

3,海洋公约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1973年认可并生效)

.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则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2年认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条)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5年加入)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90年加入并生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5年签署,1980年核准)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0年签署,1985年生效)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签署,1996年生效)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签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条第一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任何人如非法并故意“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坏”,则构成犯罪

2010年12月,日本外相前原诚司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向中国声明权利:“希望中国严格遵守被誉为‘海洋宪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秩序”,“很多国家是根据该条约来主张主权的”,“一般来说,挑战这些就是挑战国际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大陆架公约》。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根据《透明国际》对各国清廉指数的评分,中国2003年得分3.4,排全球第66位,2010年得分3.5,全球排名跌至第78位。

 

5国际反恐公约

截止2010年,联合国13项关于反恐的国际公约全部在中国获得通过,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条款。这些公约分别是:

.1963年《飞机公约》(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1970年《非法劫持公约》(1980年中国加入并生效)

.1971年《民航公约》(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1973年《外交代表公约》(1987年加入并生效,不接受第13条1款)

.1979年《劫持人质公约》(1993年生效)

.1980年《核材料公约》(1989年生效,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七条第二款)

.1988年《机场议定书》(1988年批准)

.1988年《海事公约》(1991年批准,声明保留第十六条第一款)

.1988年《固定平台议定书》(1991年批准)

.1991年《关于在可塑炸药中加添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同年通过)

.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2001年批准)

.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批准)

.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10年批准)

目前,各成员国正在就第14项国际条约,即“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进行协商。

 

6,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约

.1970年《核不扩散条约》(1992加入,同时生效。)

.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4年加入并生效)

.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批准)

.1996年《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核不扩散条约》规定:有核国家不得向任何无核国家直接或间接转让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不帮助无核国家制造核武器;无核国保证不研制、不接受和不谋求获取核武器;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根据规定,该条约有效期为25年,其间每5年举行一次会议,审议条约的执行情况。

1985年,朝鲜加入《核不扩散条约》。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朝鲜接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6次不定期核检查,但双方对检查的对象和结果意见不一致。1993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决定对朝鲜核设施进行强制性“特别检查”后,朝鲜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2月10日,朝鲜正式宣布拥有核武器。

 

7,环境公约

我国签署的联合国重要环境公约有: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90年加入并生效)

.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年加入并生效)

.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1992年《气候变化公约》(1992年签署,1993年批准)

.1994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1994年签署,1997年批准)

.1997年《京都议定书》(1998年签署,2002年核准)

.2001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签署,2004年生效)

《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

上个世纪末叶,著名有利专家黄万里曾经预言:“(长江三峡)造坝截断沙流,使上游洪水抬高,泛滥频繁;下游停止造地,滩涂侵蚀”,他甚至预言,“更多的水中漂游着的悬沙也部分沉积下来,堵塞住重庆港,断绝航道。洪水时抬高水位,壅及上游合川江津一带,淹没较两县更低洼之地,那里人口数十万,可能发生十倍于1983年7月底安康汉水之灾,惨绝人伦”。近些年来,三峡、长江流域、南方气候异常现象频频见诸报端。三峡工程防汛办提供的气象资料也显示:“今年(编者按:指2005年,下同)4月份三峡坝区天气复杂和剧烈变化程度为近50年同期所少见。请看《中国三峡工程报》的报道:‘今年4月三峡坝区气候反常。气温并没随夏季的到来逐渐上升,反而呈下降趋势。4月末平均气温不足12摄氏度,4月中旬周边山区还出了较大范围的降雪,月内有3次降温过程,温差升降剧烈、颠倒错位的现象严重。另外,4月份全月降水量为236.5毫米,破坝区近10年降水量最高纪录,破宜昌地区近118年同期降水量最高纪录’”。据今年相关新闻报道:洞庭湖、鄱阳湖已经因为干旱变身为万亩大草原。

 

8,《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于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传染病在全球蔓延,目前该条例由世界卫生组织管理。该条例要求遵守协议的国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严重传播疾病的爆发,如霍乱、黄热病和鼠疫等。2007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对条例进行了修订,通报范围已经扩大至任何新发现的传染病及辐射、化学引发的事件。目前条例共拥有193个成员国。中国于1979年6月1日起承认该条例。2007年5月14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2003年,中国爆发大规模SARS疫情,并向全球蔓延。4月3日,中国卫生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任卫生部部长表示: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国、北京工作、旅游是安全的,并称北京当时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还笑着说,戴不戴口罩都是安全的。一般认为,此番言论误导了国内外民众和政府。北京解放军301医院有一位叫退休医生蒋彦永,他得到了SARS的一些内部数据,知道疫情远比部长大人说的严重。遂向外媒通报SARS疫情,中国SARS疫情终于大白天下,掀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抗击非典运动”。

 

9,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公约

.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加入并生效,声明享有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6年签署)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1999年批准)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84年加入)

.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并生效)

.1971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声明享有五条之三、四的权利)

.1971年《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93年加入)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批准,次年生效)

.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1988年加入,随即生效)

.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0.5.1
签署)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4年加入)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具有其他缔约国公民身份的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唱片制作者允许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类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境内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并使其遗传后代。为此目的,该国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所谓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遗址。

 

10,其他公约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93年承认,同年生效)

.195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84年认可并生效)

.1976年《东南亚友好条约》(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加入,2003.10.8签署并生效)

.1982年《亚太发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1986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1条第2款)

.1986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签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0条2款、第13条2款)

 

《东南亚友好条约》规定:“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各国应该“互相进行合作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以便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免受放射性释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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