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6月22日“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执政合法性来自建立新中国”一文报道,在中央外宣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党校副校长陈宝生介绍了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在回答香港记者提出的“党校教育有没有评估共产党的支持度”的问题时,陈宝生将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区分为建国前28年浴血奋战到1949年建立新中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前30年时间,既取得了伟大成就,又犯下了重大错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前进三段,并表示三个30年波澜壮阔,曲曲折折,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党是像中国共产党这样走过来的。在谈及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时,陈宝生表示“旧中国山河破碎,民不聊生,国将不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民族独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建立了新中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那么这种靠枪杆子完成的所谓“民族独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是不是就构成其其长期执政毋庸置疑的“合法性”了呢?

我们必须看到,所谓执政“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此,许多国外学者都有自己看法,比如,美国学者马丁·李普塞特就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而德国著名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是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从而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大致说来,“合法性”意味着被统治者对统治者进行统治的认同与接受,或者说,被统治者自愿接受统治者的统治与治理。合法性是统治者有效统治的基础,由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给以积极的认可与支持。简言之,执政党的合法性就是执政党凭借非权力因素和非暴力手段,通过其意识形态、执政绩效、领袖魅力、纲领政策、组织架构和公众形象的积极影响,使民众自觉或自愿接受其执政地位的属性。

如果我们依照这个定义来对照陈宝生先生所谓“旧中国山河破碎,民不聊生,国将不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民族独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建立了新中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则不难看出,他的这个“合法性”是不存在的,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这个定义缺少“执政党凭借非权力因素和非暴力手段,通过其意识形态、执政绩效、领袖魅力、纲领政策、组织架构和公众形象的积极影响,使民众自觉或自愿接受其执政地位的属性”中的“非权力因素和非暴力手段”的要件,因而构不成“合法性”基础。

说陈先生这个定义有问题,除了上面学理上说不通外,还有历史事实的否定。按照陈先生划分“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区分为建国前28年浴血奋战到1949年建立新中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前30年时间,既取得了伟大成就,又犯下了重大错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前进三段。”“建国前28年浴血奋战”阶段我们且不去管它,就“‘文化大革命’结束前30年时间,既取得了伟大成就,又犯下了重大错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胜利前进”这两个阶段就足以说明这个“合法性”有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原因就在于:这两个阶段的基本做法不仅水火不容而且矛盾互攻——在前一个阶段进行的所谓“社会主义改造”中,我们赶走了官僚资本,灭掉了工商业,将除苏联外的所有外资逐出中国,“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在农村,我们建立所谓人民公社,将土地收归国有,自诩建立了“到处莺歌燕舞,更有潺潺流水”的共产主义乌托邦;而改革开放三十年所做的却恰是反其道而行,放开资本市场,允许私人经济,大量引进资本主义外资,“帝国主义夹着皮包回来了”。而在农村,则包产到户,分田分地,农民又成为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所以,如果回到毛时代有“合法性”,则邓小平时代就没有“合法性”;反之,邓小平时代有“合法性”,则毛时代就没有“合法性”——怎么能笼而统之说这前后六十年都有“合法性”?

事实上,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社会风险积聚期和突发事件高危期,这会影响民众对党的执政绩效做出全面的、准确的、可靠的判断和认识,从而对党的执政合法性产生置疑。当前,中国社会许多问题和矛盾凸现出来,一些问题和矛盾还呈现出继续恶化的态势,社会风险不断累积;同时,中国社会诱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增多,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进入2008年以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接连发生。这对中国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相当大的、潜在的威胁,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对党的执政合法性提出了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实现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由统治绩效向民主选举的转变,并在增强民主选举作为党执政合法性来源的同时,继续发挥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统治绩效作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形成党的合法性来源以民主选举为主,并辅之以意识形态、领袖魅力和统治绩效等来源,这是改进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途径和进一步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策略。

也就是说,在今天只有民主选举为才能执政党提供了最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是: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统治权力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其他因素,而是直接来源于人民。统治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就是人民的认同,并且,由选举产生的统治者,选举直接赋予其合法性。在现代政党政治中,任何政党都应在民主选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表达和传达民众意愿,参与各类选举活动,争取民众支持,通过选出本党的代表,或者获得执政地位,或者参与其他政治活动,实现其政治功能和影响能力。只要选举是公正的、合法的,选举的结果就会得到群众的认可、接受和支持,这样,即使选举中胜利者上台后政绩不好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也不会影响政权的合法性。与其它合法性基础相比,民主选举所带来的合法性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稳定的。舍此而去从什么“民族独立、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救亡图存”找“合法性”,只能是隔靴搔痒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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