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不可作机械化、量化的理解。建立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加强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快落实宪法权利的立法进展,是这个体系完善的重要任务

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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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 四阶段

中国重新全面启动法制建设,是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按我的理解,从1979年到2010年,中国法律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出版日期:2011年03月01日

本文见财新《中国改革》 2011年第3期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2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要拨乱反正,恢复国家政权的建设,恢复社会秩序,就要抓紧制定一批法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说,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摆上第一位。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制委员会。

从1979年3月到6月,在彭真主持下,短短三个月,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了七部法律:关于国家机构的,有《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法方面的,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与当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相关。七部法律的制定是新时期向民主法治迈出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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