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保护被告权利的思路设计是:法律必须以最大可能保护公民不成为政府滥权和陷害的牺牲品。因为,和平民相比,政府太强大了。 这个月,美国有个特别新闻:有关越战的五角大楼秘密文件被宣布正式解密。按《纽约时报》的说法,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一个政府密件的解密日,变成了媒体泄密的纪念日。是的,真的很巧,今年恰是《纽约时报》公布这批秘密文件,并引出最高法院对此案著名裁判的40周年纪念日,裁决是在1971年6月30日宣布的。 最高法院40年前的判词,至今还是美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经典。例如,针对美国对媒体不得预先禁止发表、以保障新闻自由的传统,大法官布列南认为,下级法院这次鉴于情况特殊,对报纸发出的临时禁制令,仍然是错误的。并指出,今后政府必须证明,某新闻将“不可避免地、直接地造成相当于已经出发的船只,因为此新闻会遭遇灭顶之灾”。否则,就不可以发禁制令。 这个案子中国读者很熟悉了,我不再重复介绍。我想聊聊的是,当年那个泄密者丹尼尔·艾尔斯伯格。 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中《纽约时报》的胜诉,使得很多人误以为,泄密者一定就成了英雄。不是的,他只是支持者心中的英雄。作为法治国家,桥归桥,路归路。政府在媒体发表之前,不能禁止发表,并非等同于:假如你真的发表伤害国家安全的秘密,不必受法律制裁。所以,40年来,美国媒体和政府有了解决之道,当媒体吃不准资料是否真的损害国家利益,发表前会咨询安全部门意见,最后的判断和发表决定权还在媒体那里。一个前提当然是,司法是公正的,不会协助政府行政分支陷害整治被告。 按照上述逻辑,泄密是违法行为,泄密者就更难逃司法制裁了。 《纽约时报》在报道“解密”新闻时,用了一张老照片,那就是40年前这场戏的真正主角,泄密者艾尔斯伯格。他被一大群记者围着,一堆话筒送到面前,不是要他发表英雄感言,而是要他谈谈被检察官起诉了14项刑事重罪的感想。 艾尔斯伯格一开始尽量不暴露,之后,他一度躲藏起来。他懂法,知道《纽约时报》胜诉之时,就是自己的麻烦开始之日。可一直躲下去总不是办法,在最高法院宣布判决的两天前,也就是1971年6月28日,他决定向联邦检察官在波士顿的办公室自首。他发表声明:“我感到作为一个美国公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不能再协助(政府)向美国公众封锁这些信息。我清楚我置于危险之中,我准备面对这个决定带来的全部后果。” 习惯法治的美国人都和他一样清楚,他的行为本身触犯法律,虽然他正义凛然,却没人救得了他。可谁也没有料到,最后“救”了他的,却是最痛恨他的政府,尼克松总统的行政分支。 原来,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泄密后,尼克松为阻挡政府秘密再如水一般漏出去,就成立了“管子工”小组应对。作为政府行政分支,这本是该做的事。可惜,他们采取了违法手段,包括针对艾尔斯伯格收集材料,为了攻击他的诚信,“管子工”们夜间非法闯入他的精神科医生的办公室,试图找到对他不利的材料。他们之所以如此冒险,也是因为,假如政府派一个警察去找医生,要求他交出病人资料,依法,医生根本不理你。 1973年1月3日,艾尔斯伯格的案子在洛杉矶开庭。开庭3个月后,“管子工”非法收集被告材料的证据送到法庭,法庭随后发现,联邦调查局在没取得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对被告非法电话窃听。法庭下令FBI交出窃听录音带,回答竟然是:“丢失了。” 1973年5月11日,布莱恩法官判决说:“我只粗略勾画了此案中有损公正的整个状况。那些异常事件对此案起诉带来的侵染,是不可矫正的。”鉴于政府非法收集被告资料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表现出有陷害被告的强烈动机和倾向,布莱恩撤销了对被告的一切起诉。也就是说,拥有强大权力资源的政府,假如有意陷害平民,这样的案子怎么审也不可能公正,必须撤销。艾尔斯伯格回家了。 相反,那些被暴露出来、在此案中参与了违法行为的政府人员,因此都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工作,并且在此后结合水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一起,受到了审判和刑事惩罚。 美国宪法保护被告权利的思路设计是:法律必须以最大可能保护公民不成为政府滥权和陷害的牺牲品。因为,和平民相比,政府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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