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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8日,  已有 4 人推荐


常州赴京上访农民被北京公交司机指认3月前逃票被予以劳教一年

事情回顾:江苏常州市公民朱玉妹2009629日乘坐北京14路无人售票公交车,被驾驶员崔林指认其在3个月以前乘车不购票,争执致该车停运,常州劳教委决定对其劳教一年。8个月后,崔林又指认出陆菊华乘车不购票,常州劳教委决定对陆菊华劳教一年。


收容劳动教养条件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朱玉妹、陆菊华何许人也?

朱玉妹、陆菊华是江苏常州市上访农民。陆菊华曾经在天涯发帖:《黑监狱--武进区人民政府非法拘禁关押残疾上访人员的“学习班”》。帖中声称:被迫害人陆菊华,性别女,60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沈家村委陈家村48号。电话:15961108875。身份证号:320421195009301944。我现在要向国家领导人愤怒控诉一件事情: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在2008923日对我进行了非法拘禁长达108天!

当事人称真的买票了

“我真的买票了。”朱玉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

她说:“我在北京坐公交车是自动投币的,我投币之后没有去拿票根。我想大多数人坐车时也不会刻意去要车票的。之后他们就污蔑我说我坐车没买票。”

朱玉妹的代理律师郑建伟接受采访时表示,相信朱玉妹没有撒谎:因为很少有人会拒付1元钱车票,更何况朱玉妹还是去北京上访。

20091021日,常州市劳教委下发“()劳教委决字[2009]508号通知”,认定朱玉妹在“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桥北14路公交车站,以上访为由,拒不购买车票,并强行搭乘14路公交车,致使该辆公交车停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朱玉妹予以劳教一年的处罚,自20091012日起至20101011日止。

这份通知引来了广大网民的“围观”。

“春妈很辣”回帖:“因上访……所以,这一切都解释得通了!”“风中的草芥”则说:“是不是还要挖出上访者儿童时期是不是偷用过同桌的铅笔?”“颜误时”则质疑:“因为一块钱,就让公交车停运了?这也太神了吧?

直至今日,朱玉妹仍然认为,这是有关部门对她到北京上访进行“报复”。

同行的另一名被劳教的上访者陆菊华说她乘车时刷的卡。而事发后,北京公交集团却查不到她刷卡记录。

劳教期满释放后,朱玉妹通过朋友找到了律师郑建伟,欲起诉常州市劳教委。

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于2010115日受理了朱玉妹一案,并于1130日公开审理此案。

神人司机并未现身

公交司机崔某的指认。“2009629日,北京桥派出所出警,但崔某未当场指认陆菊华、朱玉妹乘车不购票。8月,常州警方赴北京找到崔某,其仍未辨认出陆菊华、朱玉妹。9月,因朱玉妹到北京上访,常州警方再次找到崔某,辨认出了朱玉妹,决定劳教。20101月,陆菊华再次到北京上访,崔某辨认出陆菊华,陆后被劳教。”

网民“子非鱼cxy”说:“ 哇塞,好魔幻啊!这崔某只是个公交司机?两次指认,两次都是常州公民,两次都是常州劳教委,两次都顺利服从劳教了?

记者联系了北京公交集团14路车队。车队的孙师傅证实,14路车队确有崔某其人。当记者索要崔某的联系方式时,孙师傅表示:“个人电话不便对外透露。”

律师:程序不合法难以服众

郑建伟认为,“即便是朱玉妹未买车票的事实成立,此案有两处不符合司法程序。第一,也应由北京市公安系统对其进行处罚,轮不到常州市公安出动;第二,指认朱玉妹未买票的公交司机并没有出庭。而我们在开庭前早就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法官却说因为路途遥远,证人不便出庭。”

“程序都不合法的话,判决结果很难令人信服。”郑建伟说。

针对郑建伟提出“常州市公安越境执法“的质疑,被告常州市劳教委解释称:“原告(朱玉妹)参与扰乱交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苏高法[2004]487号文规定了信访人员在北京有扰乱机关秩序的行为,可由其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因此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具有管辖权。”

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了“崔某因路途遥远,不便出庭”,但崔某提交了书面证言,法院称可以以其书面证言质证认证。

一审判决:朱玉妹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9629日,朱玉妹等人没有购买车票,还和司机崔某发生争吵,十余分钟之后110赶到,与此同时江苏省、常州市驻京办信访人员相继赶到,“做信访人员思想工作”。整个事件,14路公交车路边停靠了约70分钟。

20091012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百丈派出所对朱玉妹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为由立案,案件来源为“工作中发现”。1021日,被告(常州市劳教委)对朱玉妹做出劳教一年的决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职权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原告认定被告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与其他上访人员共同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有多个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锁、被告具有劳动教养的职权,做出劳动教养的程序合法,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劳动教养决定的诉讼不予支持。”

一审败诉后,朱玉妹提出上诉。截止目前二审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常州市劳教办:对具体情况不清楚

常州市政府电子政务处的李先生向记者介绍,常州市劳教委的具体工作都是由市劳教办来负责。而市劳教办又是划归在常州市公安局之下的。

记者致电常州市公安局劳教办。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劳教办的工作人员很多,每年处理的案件也比较多,对朱玉妹一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由谁负责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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