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新世纪》 2011年第28期 出版日期201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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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否认,中国是一个精神病大国——巨大的人口基数、转型期的社会压力,催生了庞大的精神障碍群体。

按照卫生部的流行病学统计,中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高达1亿多人。其中,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就高达1600万。发病时,他们往往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

以10%的危险概率推算,出现危险性行为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也超过160万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并未接受规范的临床治疗,伤人或自伤的惨案常常由此酿就。

但另一方面,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是精神障碍患者,出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导致“被精神病”,此类故事在近年来也频频见诸媒体,“精神病乱象”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

与此同时,关于精神病的治疗,药物是否被滥用?电击治疗的危险性有多少?是否强制隔离?等等,这些争议多年来也从未平息。

上述问题,如同多棱镜的不同侧面,共同构成了中国精神病防治的沉重现实,裹挟其中的是医疗机构、患者家庭和社会之间的三方博弈,以及医学与法律、政治与伦理的冲突较量。

在酝酿了26年之后,《精神卫生法(草案)》于今年6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揭开中国精神病从“乱象”走向“法治”的序幕。该草案开篇即表明立法宗旨:“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复杂的精神病问题不是靠一部立法就能立竿见影获得解决,从“乱象”走向“法治”的过程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是,迈出这艰难的第一步之后,从疯癫走向文明的希冀已隐然若现。

——编者

 

上篇:谁是精神病人

 

应由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医生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监护人的概念如何厘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能否作为非自愿住院的标准?

 

财新《新世纪》 记者 戴廉 郑道 罗洁琪

 

福建人陈德明以一副诡异的形象来到精神病院:头上套着编织袋,四肢捆着不干胶,身上还裹着一床被单。他是被妻子和娘家人送来的。

 

陈德明没病。医生诊断:“患者目前无精神病性症状”,可以出院。但一条在精神病院实行多年的不成文规定——“谁送来谁领走”阻挠了他的离开——妻子拒绝领人。

 

住院56天后,在姐姐的努力下,陈德明离开医院。等待他的,是一纸离婚诉讼的法院传票。他和妻子一起经营的黄金珠宝店已经关门,价值400多万元的珠宝不知所踪,股票账户上的80万元被套现,家中的保险柜空空如也。

 

2011年6月20日,在一个由律师和法律学者组成的小型论坛上,陈德明平静地讲述着这个骇人听闻的故事。在此十天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下称草案),并首次公开征集意见。参会律师们的声音集中在一点:当前草案能够防止“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吗?

 

这同样是公众的疑虑所在。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案例屡被曝出。在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报道中,“被精神病”也是最为火热的话题。

 

但是,几乎同时,在另一个由精神科医生组织的研讨会上,这一话题遭到了无奈而激烈的反驳:民意倒向了“防止公民被精神病”,但请不要忘记,这部法的主要任务,“本应该包括关怀和保护一个最痛苦也最弱势的群体——精神障碍患者”!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迄今已有26年,医学界和法学界的争吵在最近数年里越发不可开交。争论包含了方方面面:到底应该何时、由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医生的权力边界在哪里?监护人的概念如何厘清?“有扰乱公共秩序危险”能否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标准?

 

“你可以进去了”

 

“你可以进去了。”护士一边对杨志超说,一边推开了通往精神病房的防盗铁门。

 

那是11年前的一个中午,1999年12月30日,知名行为艺术家杨志超,被医生以抑郁症患者的诊断收进了医院。

 

杨志超主动来到这家精神病医院,是为了完成体验、观察精神病医院的行为艺术。医生在听完杨长期不上班和曾经自杀等经历后,“她毫不怀疑地将我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杨回忆说,病症是“抑郁症”。

 

时隔11年,如今的精神科就诊,草率问诊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观。2008年10月,广西媒体曾披露,一位名叫黄雪清的高三学生,因头疼而被奶奶送到医院。南宁市宾阳县新宾卫生院精神科的医生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要求其住院并服用了“利培酮”和“氯氮平”等药物。三天过后,黄雪清病危。经转院到广西自治区人民医院,黄的病因最后被确诊为“继发病毒性脑膜炎”和癫痫状态。

 

曾在日本进修精神疾病博士课程的吴娟告诉财新《新世纪》,她日前观摩国内某知名三甲医院的精神科初诊步骤,最让她震惊的是,“初诊时间总共就花20多分钟,就是走个形式。”

 

该院该初诊步骤大致规定如下:

 

1.先向知情人(家属或单位)询问病人的各种情况。除其他科都要询问的家族史、个人史、既往史、药敏史外,还包括生长经历、个性特点、恋爱婚姻情况、是否受过刺激等,约需5—10分钟;

 

2.对精神病人进行精神检查,精神检查是访谈式的,以交谈为主,要花很多时间,约需15分钟左右;

 

3.最后则要将诊断、处理以及预后等情况向病人家属交代,以取得家属配合,此时,患者家属或单位领导亦会向医生提出各种咨询问题,要求解答,要花费5—10分钟的时间。

 

吴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在日本,初诊时医生一般至少都要跟就诊人谈上一个小时。如果要求患者入院,要有两名有鉴定资格的‘精神保健指定医’同时认定。”

 

在中国的医院,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除了执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第五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所确定的诊断标准,亦参照由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制定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但这比已被许多国家采用、由美国精神病学会制定的“美国精神障碍统计与诊断手册第四版(DSM-Ⅳ)所规定的标准较低。以“精神分裂症”为例,中国的“症状标准”规定,至少有如幻听等二项症状,“至少已持续一个月”;而美国的标准中,如妄想、幻听等相关病症应在“二项以上,均应在一月内的(如经有效成功的治疗,限期可以较短)显著较长时间里呈现”,“病情的持续性表现至少持续六个月”。

 

和其他科室相似,中国精神科医疗资源严重匮乏,三甲医院精神科常常人满为患。一位精神科专家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在他每次出诊的四个小时中,常常需要连续接待数十位病人。

 

而中国基层精神科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免令人为精神疾病的诊断多了一份担忧。

 

一项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现况调查显示,截至2007年底,四川省精神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无医学学历971人,中专2477人,大专2459人,本科1174人,研究生及以上70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仅占18.159%。职称以初级为多,占55.181%;精神科医师为1162人/10万,护士为2142人/10万,康复治疗师为85人/10万。与此同时,人员流失严重,五年间流出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流出人员约20%。

 

因为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精神病学和精神病医生也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边缘化。“以前很少有大学毕业生愿意到精神病院来,我们的医生主要以退伍军人、中专生为主,大家后来通过自学才拿到了更高的学位。”辽宁某县精神病院院长说。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之一的黄雪涛指出,在中国,初诊和确诊过程草率,对精神病人的收治,亦没有严格的程序加以规范。收治存在制度缺陷正是造成“精神病乱象”的根源之一。她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分析称,由于缺乏相应约束监督的制度设置,精神病领域造成了“该收不收,不该收乱收”的乱局——如此,精神疾病已是涉及全民的问题,谁都可能存在“被精神病”的危险。

 

确立“危险性标准”

 

几乎每一位“被精神病”者,都对自己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情形记忆深刻。

 

53岁的上海某机械厂老工人周鸣德,对财新《新世纪》记者回忆自己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的过程:2008年4月23日清晨,刚走到上海火车站大门口,忽然感觉到身后有人,来不及反应,就被硬物袭击后脑勺,当场昏倒在地。苏醒过来时,双手已被反剪,身上也被约四寸宽的白色布带捆绑。两个便衣男子将其塞进路边停靠的120救护车,强行送进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下车后,没有办理任何入院手续,他被两名男子直接带上十楼的病房。七八个穿着蓝色制服的护工围着他,给他换上病服,然后把他的衣物、手机、钱包等全部拿走。从病房到楼梯间,渐次有玻璃门、铁门和木门——三重封闭的大门,均需要医院的工作卡才能打开。从此他与精神病患者共居一室,却无从知道自己入院的原因。

 

此后的病历显示,2008年3月18日,周鸣德的妻子、儿子及普陀区桃浦镇妇委相关人员曾到医院叙述称,周鸣德“到处上访,行为异常,怀疑妻子有外遇,殴打妻子等”。医生诊断:根据病史,考虑偏执状态,登记住院。

 

周鸣德遭遇的关键点在于:医生在未见到他的时候,仅凭其妻和儿子的一面之词就给出诊断,并强制其入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中国非自愿住院的比例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曾高达70%以上。当前即便按照50%来算,仅2008年就有30万以上的患者被非自愿地收治。

 

当然,唐宏宇还说,“和其他病人不一样,正常人得了病会想尽办法去治疗,而且尽量会找好的医生治疗,但精神病人的特点是,他们往往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寻求治疗。这在医学上被称做‘自知力’的丧失。”

 

正因精神疾病的这一特点,在医学专家眼中,一定程度的强制是必要的。支持强制的另一个医学理由是:临床经验已经证明,对精神疾病的早期干预能够阻止患者病情的进一步恶化。

 

面对强制入院遭遇的质疑,一位医生曾经愤愤不平:“是不是我们就一直等着,等到患者杀人、或者自杀才送到医院?”

 

但这个观点无法说服律师和法学专家。黄雪涛2008年主笔撰写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其中列举了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宗罪,前四条均与强制收治有关,包括“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

 

针对上述情况,黄雪涛等律师推崇的入院标准,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危险性标准”,即“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

 

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17日第46/119号决议,通过《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惟有在下述情况下,一个人才可作为患者非自愿地住入精神病院;或作为患者自愿住入精神病院后,作为非自愿患者在医院中留医——确定该人患有精神病,并且(a)因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即时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或(b)一个人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在(b)项所述情况下,如有可能应找独立的另一位此类精神保健工作者诊治;如果接受这种诊治,除非第二位诊治医生同意,否则不得安排非自愿住院或留医。

 

此次中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其监护人、近亲属并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对于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应送诊一项,黄雪涛认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内容的规定相当宽泛,如若据此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的条件,无疑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避免权力滥用

 

因为“被精神病”事件日益增多,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维权意识增强,一些医院和医生,也总结出“个性化”的诊断程序。

 

广东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钟古华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他的方法是:“如果是妻子送来丈夫,我就要求他的兄弟或父亲一定要到场;如果是丈夫送来妻子,我就要求她的娘家人过来。必须大家意见一致,才能收治住院。”

 

不同于临床医学的高度发展,现代精神病学只有短短100多年的历史。又由于临床常见的多数精神疾病,到目前为止都无法找到病因学上的确切证据,实验室检查、影像学、病理学等诊断方法无用武之地,而主要依靠医生对患者进行的精神检查,结合家属提供病史来进行诊断,故其医学属性始终遭受质疑。

 

甚至有人戏言,“想说你是精神病你就是精神病。”

 

对于“被精神病”现象,有专家分析,中国精神病院和精神科医生的逐利冲动也是原因之一。

 

不过,唐宏宇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目前,大量真正的精神病人没有办法住进医院,医生如果要逐利,是不是应该想办法将他们收治进医院,而不是将正常人收治入院?何况,‘被精神病’案例充其量只是万分之一不到的个案,难道医生要靠这万分之一挣钱吗?”

 

实际上,精神病学专家很少提及的另一个事实是,精神病院常常难以摆脱政治力量的左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精神病专家“误诊”病人背后,除了利益瓜葛,往往是某种政治压力。一些地方当局出于维稳需要,将精神病院作为维稳工具,精神科医生也被迫成为制造精神病人的工具。

 

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多起“被精神病”案件中,多数属于此类情形。

 

基于种种现实,尽管对于“被精神病”的观点分歧巨大,精神科医生也和法学者一样,希望“建立一个严谨、细致、操作性好的非自愿住院制度”。

 

本次草案设置了初诊、复诊、精神司法鉴定的诊断程序,但这在法学界人士看来还远远不够。他们主张程序司法化。

 

“精神障碍的认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所以用司法的正当程序来解决这个问题是非常必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说,“我主张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

 

“任何权力都会被滥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说,“我们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提供一个辩论的平台。”

 

许多精神医学专家持有同样观点。他们认为,应划清诊断和收治的权限,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应该由医生从专业的医学角度进行诊断;而对非自愿治疗,则由司法裁定。

 

而早在2007年,北京安定医院罗小年教授即向卫生部法规司提出:赋予精神科医生司法权,是精神科医生难以承受的,国外立法中,提请对患者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都不是精神科医生。

 

不过,唐宏宇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我也希望这么做,可在中国现阶段基本不可能实现。仅仅是我们医院, 每天入院病人就近十个,如果全中国的精神病院每收治一个病人,都要像美国那样司法前置,中国的法官忙得过来吗?”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了解,《精神卫生法》2009年征求意见稿曾设想:由患者、家属、律师和法官共同组成一个独立审核委员会,以解决司法前置可能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治疗问题。但这个建议并未出现在此次草案中。究其原因,一位精神病专家坦言:“委员会的费用谁来承担?”

 

在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之间,《精神卫生法(草案)》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有法总比没法好”,酝酿、争议了26年之后,《精神卫生法》出台或已近在咫尺,填平“被精神病”的鸿沟已非遥不可及。

 

 

 

中篇:强制治疗歧路

 

一切治疗手段对病人个体都是尝试,如果背离了精神病人权益,治疗将走入迷途

 

财新《新世纪》 记者 郑道 戴廉

 

“一位20几岁的可爱姑娘,有一些抑郁,被住院不到一年就死了。”曾在国外深造精神病学的吴娟对邻居的死感到震惊。

 

“她不就是被失恋打击吗?为什么要送进精神病医院?”吴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她更多需要安慰,不用吃那么多的药,不需要接受电疗⋯⋯”

 

在吴娟看来,中国的精神病医院(科室)是医生统治的地盘,背离了精神病人权益的治疗,反而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后果。

 

住院的日子

 

“许多精神残疾,恰恰是在精神病院的封闭式病房里制造出来的”

 

北京回龙观医院财务科科长郭敬源,还记得1975年刚到医院工作时的情形:“那还是文革后期,条件太差,病房的窗户都钉着铁栏杆,病人们穿着肥大的棉衣棉裤⋯⋯”

 

在郭眼里,那时的精神病院更像一个大收容所。精神病院“越来越人性 化”是从改革开放开始的,“整个社会都在发展,和国外的交流也在增多。”

 

就这家精神病院而言,除了医护人员的态度,最明显的变化是窗户。回龙观医院新盖的病房楼弃用了在精神病院风行多年的铁栏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式大玻璃窗,从外观上看来,它与普通玻璃窗无异,但能抵御极强的外力冲击,“连大铁锤都敲不碎”。

 

不过,即便建筑的外观、医护人员的态度都在变化,封闭式精神病房也实非令人愉悦的场所,“飞越疯人院”的念想潜藏在无数精神障碍患者心中。

 

韩丽云的丈夫正在住院。在前一次的探视中,丈夫递给她一张纸条,中心内容是:“想办法让我出院。”他给韩丽云出了好多主意,写满了一张A4纸,比如:“告诉医生,我甲亢复发,需要尽快出院看病。”当然,他对局势仍有清醒的判断。最后一条是,“如果你没本事把我弄出去,就来看我。”

 

精神障碍的治疗,目前仍以药物为主,长期服药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研究显示,病人可能出现帕金森综合症;还会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常常可以影响面部活动、肢体运动和吸吮进食等。

 

初入医院的病人或许还将面临另一种折磨。2007年被亲哥哥送入精神病院的“被精神病者”甘国辉,在博客中详细记载了他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当天,那种压抑、惊恐、度日如年的感觉:

 

“容不得我思考,病床前已有七八个穿白大褂的人将我围住,分不清是医生还是病人。反抗,已经是毫无意义的,刚一躺下,四肢即被按住,膝盖压上我身体,出于本能,我的四肢开始收缩发力,但七八人围住我,他们的目光或严厉、或凶狠、或欲得之而后快。后来我才知道,除了护士,这里面好几个都是病人⋯⋯很快,我的双腿分开呈八字绑在床尾,双手绑在床的两侧。完全固定住四肢后,手机、家门钥匙、衣服、鞋子都被悉数搜走。我已经彻底丧失了抵抗的能力,成了砧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因为不能动弹,几个小时后,身体越来越不舒服,鼻子瘙痒想抠抠鼻子都不可能,又不敢寻求帮助,我只能侧着头在旁边的被子上擦蹭。⋯⋯终于,大约晚上12点,护士给我解开了双脚。这时才可以勉强屈屈腿来缓解身体的极度不适。”

 

“在精神病院住久了,所有人的棱角都会给磨得一点不剩。”北京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院长王诚说,“许多精神残疾,恰恰是在精神病院的封闭式病房里制造出来的。”

 

如今,已经有打破封闭式治疗的成功案例。1978年以后,意大利逐步关闭了全国几乎所有精神专科医院,当时改革派的理由正是,“精神病院不仅将病人拒于人类生活之外,而且在制造新型的精神苦难。”他们后来所建立的,是一个依靠社会精神病服务进行预防、治疗和康复,依靠综合医院精神科进行治疗的体系。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也提出,“每个患者应有权在最少限制的环境中接受治疗,并且得到最少限制性或侵扰性而符合其健康需要和保护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疗。”

 

危险的电击

 

首次住院精神病患者死亡原因有躯体疾病、猝死、治疗综合征、自杀、意外事故

 

据行为艺术家杨志超此后写成的,精神病医院体验手记《嘉峪关》显示,患者的生活无非就是吃饭、吃药、看电视和睡觉。

 

当时精神病人吃的药,有咁呔乐、新诺敏、氯丙嗪、安定等。虽神智正常,“潜伏”的杨志超仍需服下医生开出的药物。

 

在药物作用下,睡眠成了病人最主要的活动。

 

杨志超描述称,由于药物的作用和封闭的环境,加之彼此的麻木,“病人与病人的交流不仅被压缩到最小的地步,而且更多的时候整天不和其他人说一句话”。

 

精神病院内的意外死亡事件也时有发生。

 

江苏省苏州市广济医院的钱正康等人,对该院36年(1966—2001)来住院意外死亡的58例样本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意外死亡主要由抗精神病药毒副作用所致,与联合用药、高剂量有关。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单一较低剂量治疗中也发生较多猝死。

 

2008年,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的王卫华等人,发表在《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的《91例首次住院精神疾病患者死亡原因分析》称,从1953 年到2007 年12 月,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共收治住院精神病患者55516 例,死亡128 例(1. 0%); 首次住院患者死亡91例, 占总死亡人数的71. 1%。

 

该研究表明,在91例死亡中,其原因有躯体疾病、猝死、治疗综合征、自杀、意外事故,分别占50.5%、22.0%、11.0%、8.8%、7.7%;躯体疾病导致死亡居各类死因的首位,其次为猝死。

 

另一种意外死亡则与某些精神病医护人员的职业操守有关。

 

2008年底,山东莱芜一位叫王修英的妇女因突发精神异常现象。其家人于当年12月7日晚,将王送入莱芜市精神病医院接受诊治。12月15日,王修英的家人接到院方电话通知,称病人被转入莱芜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天,王修英死亡。

 

事后确证,精神病医院对王修英存在暴力等治疗不当行为。

 

除了抗精神病药物可能存在的治疗风险,中国精神病医院(科室),必不可少的治疗手段就是电疗。这是目前被认为对精神疾病最为有效的治疗手段之一,但也是争议最大的治疗方式。

 

杨志超曾问一位张姓大夫关于电疗的作用。张说,“电休克主要治癫痫和抑郁严重者,包括躁狂症”,“疗效特别好,再有,对拒绝合作的病人,打人的病人,电休克同样有效,而且相当明显。”

 

曾“被精神病”的河南漯河农民徐东林,在被关押在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的六年中,据其自称被电过50多次;同样是曾被媒体关注的“被精神病”的彭宝泉,同样遭受过电击治疗。

 

电疗(电击治疗),即电抽搐治疗(electric convulsive treatment,下称ECT),是利用电流和电磁场治疗疾病的方法,尤其是在精神疾病领域,广泛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和其他不确定的精神疾病。

 

20世纪40年代,ECT开始临床实验,50年代被中国医学界引进。然而,由于抽搐所带来的如骨折等诸多副作用,ECT此后进行了改良。即在进行电疗前,先对患者进行静脉注射安眠麻醉药,此后,再进行电疗。因此,无抽搐电疗又称“MECT”,但本质上仍是ECT。

 

2000年以后,MECT在中国普及。而更多中国普通民众对电疗的了解和认识,则始于2009年——当年,山东省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杨永信,利用电疗手段给上网成瘾的青少年进行治疗,此事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

 

目前,中国临床医学界对MECT持肯定态度。但事实上,电疗自诞生至今仍是饱受争议的精神疾病治疗方法。

 

2009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公开的文件显示,一款新的电疗设备在上市前,并无法提供临床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此举激起美国民众热议。

 

与中国医学界对电疗的态度不同,作为电疗设备的主要生产国,美国对采用电疗治疗精神疾病的态度显得更加审慎。

 

美国医学界对电疗的质疑,包括了电疗会破坏人的脑细胞、失忆,甚至有研究结论称,接受了电疗的患者,与没有接受该项治疗的人在疗效上并没有多大差异。

 

而几乎成为共识的是,电疗对精神疾病短期疗效显著,但极易复发。

 

2009年,琳达•安德烈在美国出版的《欺骗的医生:他们不希望你了解电疗》,是质疑电疗及其副作用危害的专著。

 

由于无法完全证明电疗对精神疾病的有效性,美国有些地方禁止采用这一疗法。

 

在一个专门讨论电疗的网站(ect.org)上,接受过电疗的人更是对这一疗法的副作用进行了控诉。几无例外,他们都称是被电疗伤害的人。

 

近年来,中国精神疾病医学界,对电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开始进行反思。

 

2009年,广州市精神病医院脑电图室的张惠云、黄荣成,对500例精神病患者MECT后的脑电图进行分析。其结果是,MECT致脑电图异常者为286例,发生率为57.20%。

 

研究最终得出的结论是,MECT安全性高,患者的痛苦小,但可导致不同程度脑电图异常,值得临床关注。

 

此外,电疗对于患者记忆力的损害及大脑其他功能的损伤,相关专家也提出了在临床上应进行观察研究,以期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

 

除了吃药,进入精神病医院(科室)接受治疗的人,在适应的前提下,往往都有进行电疗的经历。

 

在进行电疗前,接受电疗者必须签署同意书。但是,与此前饱受非议的医院给病人打“点滴”泛滥的现象类似,在精神疾病领域,电疗使用有人为刻意推广的痕迹。

 

而这一切,多源于经济利益考虑。“吃一个月的药大约也就300元,而电疗一次就要300多元。”吴娟说。

 

患者权益至上

 

医生如果不遵守《马德里宣言》,不履行尊重患者权利的《里斯本宣言》,更多的人将成为精神疾病医药集团的终身顾客

 

无论药物治疗还是电疗,在精神疾病的治疗过程中,病人的权益长期被忽视甚至侵犯。

 

如果说,在精神疾病的收治乱象中,“收”的问题是医学和法学的博弈的话;那么“治”,更多的是医学技术及医学伦理的问题。

 

2010年9月1日,包括律师、大学教授、社会工作者、公共卫生工作者以及滥用精神病医学受害者共17名人士,向“2010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国际大会”主办方之一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以及19位业内参会专家发出呼吁,要求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职业伦理空白,消除精神病学被滥用现象。

 

1996年世界精神病学会通过的《马德里宣言》,是适用于世界范围的精神科医师的工作伦理标准。其中,就治疗而言,宣言确立了“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的职业伦理。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制度缺失,中国精神医学界并未给公众呈现清晰的伦理特征。

 

一方面,由于在精神卫生领域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医院和医生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很多时候难以抵制商业化的诱惑;另一方面,还要面对来自政治力量的干扰,参与制造“被精神病”事件。

 

关于治疗,草案第39条提出,“可以对自愿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精神外科手术”,这引起了精神卫生学界的强烈反对。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说,“强烈建议删除草案第39条以及相关的第40条,理由是国际伦理准则是不允许做精神外科手术的,只能在实验状态下做。”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卫生研究所教授王小平则提出,草案对“外科手术”作了规定,等于将医学伦理上还有争议的治疗方式合法化。因此,允许“精神外科手术”不应该在法律中提出。

 

“医生如果不遵守《马德里宣言》,不履行尊重患者权利的《里斯本宣言》,更多的人将成为医、药利益集团的终身顾客。”

 

吴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没有法律约束,患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管是药物成瘾还是滥用电疗等手段,都是医药利益集团在利用各种方式,依靠精神疾病牟利。”

 

 

 

下篇:社区康复光亮

 

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必须摆脱财政投入不足、社会力量缺失、单独依靠患者家庭的局面,最终建立社区服务的康复模式

 

财新《新世纪》 记者 戴廉 罗洁琪

 

如果把镜头拉远,回望世界各国精神病学的发展历史,会发现,中国卫生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在其他各国都有踪迹。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谢斌指出,“有关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或强制住院问题的争议,并非中国特色或者当下某些人士的新发现,它贯穿于精神病学的全部历史,至今在全球各地仍不绝于耳。”

 

“法律界和医学界的矛盾在于,把国外的危险性标准弄到中国来,根本就不了解中国国情。”唐宏宇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说,“对美国那样的司法前置,医生是举双手赞成的,因为这样医生的责任最小?但是我们不愿意昧着良心同意这一点,是因为看到了太多的家庭悲剧。我们知道,一旦法案这样通过,中国的家属将更加不堪重负。”

 

在一个由病愈患者和患者家属组织的志愿者活动上,年逾六十、头发花白、身材瘦小的杨女士流着泪问道:“如果现有草案成了条文,是不是意味着家属只在病人自杀或者杀人时,才有权将其强制送入精神病院?”

 

的确如此。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在这之前,面对拒绝服药和治疗,病情越来越严重的病人,应该怎么办?

 

缺失的社会

 

中国目前对精神卫生的财政投入总量严重不足;与此同时,在国家与家庭之间,社会力量更是一片空白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标准,目前除了几个地方性条例,现行法律并无规定。

 

北京某精神病院2008年颁布的住院标准(试行),只将其简单概括为“疑、难、急、重等需要住院治疗的各类精神障碍患者。”而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十分宽泛,包括“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 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情况决定收治;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

 

因此,一旦现有的收治标准精简为危险性标准,中国精神病院的收治范围将大大缩窄。

 

“依照这部法律,现在大多患者都可以出院了。问题是,出院之后,他们去哪?”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助理姚贵忠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反问。

 

事实上,单纯以“危险性标准”来衡量,确实会出现两难。韩丽云的丈夫发病时没别的症状,就是“乱花钱”。最近的一次,他在两周内花了十几万元,“家里的家具、电器也几乎被扔光了。现在家里连个趁手的锅碗瓢勺都不齐全。”还有一位20多岁的男性精神障碍患者,最明显的症状是在家中裸奔。面对这些情形,该不该送治?

 

北京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也对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这部法律如果出台,家属的责任就会更重。”

 

北京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院长王诚认为,立法争议集中在收治程序,某种程度上只是关注了“枝节问题”。他主张关注更加宏观的问题。核心是:精神病人的照顾是仍要延续以家庭为主的模式,还是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实现从家庭照料向社会照料的转变?

 

中国目前对精神卫生的财政投入总量严重不足。西方国家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中国仅有1%。如此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疾病。

 

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70%左右的精神障碍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公益律师黄雪涛主笔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披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仍有七个地级市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与此同时,在国家与家庭之间,社会力量更是一片空白。

 

谢斌指出,西方成规模的社会服务历史自工业革命以后就已蓬勃兴起。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大多数欧美国家更把精神卫生服务的重心全面转移到了“以社区为基础”。即便患者流落街头,其照料也只是社会的责任而非家庭的义务。美国精神卫生专业社会工作者人数,在2004年就已超过11万。而中国目前专业从事精神卫生的社会工作者人数,还不到100名。

 

患者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将个体与家庭捆绑在一辆战车上,这是中国的传统。这一传统既可释放出积极的力量,也会导致消极的后果

 

财政投入不足,社会力量的缺失,照料精神障碍患者的重任,自然地落在了家属身上。

 

杨女士从儿子16岁患病起就生活得如履薄冰。儿子在北京工作后,杨女士和丈夫办了提前内退,追随他来到京城,“我们不照顾他,监督他吃药,防止他出事,谁来管他?”

 

39岁的韩丽云曾在丈夫的要求下离婚,但面对精神病丈夫,她选择了复婚。“我必须管他,否则没人管;而且我不能让儿子觉得我抛弃了他爸爸。”这个曾经拥有一家利润可观公司的女人在采访中数度哽咽。

 

在中国,如果一个人得了精神病,其家庭就无可避免地陷于悲剧。由于精神病复发率高,病人需要长期服药,“因病致贫”是普遍的现象。另外,由于缺乏政府扶持和社会救助,精神病人完全依赖家属照顾。家属的人生和工作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调查显示,目前中国40岁以下的患者主要由父母、40岁以上的患者主要由配偶、成年子女或兄弟姐妹承担看护职责;由家属或监护人护送入院治疗的患者比例达40.3%—59.5%。

 

照料负担不仅体现在经济和体力上,也体现在心理上。一项对精神病人配偶的调查显示,他们在生活质量的许多方面远低于同龄人。

 

将个体与家庭捆绑在一辆战车上,是中国的传统。这一传统既可释放出积极的力量,也会导致消极的后果。在精神障碍患者的照料问题上,两股力量都是惊人的。

 

1689年,清政府曾颁布律令,界定了疯人亲属、地方系统和官方的责任。清律中首先规定如家庭中出现疯子必须立即向地方申报,同时需承担起禁闭的责任。律令中规定:“疯病之人,如家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的,当亲属可以管束,及妇女患疯者,俱报官,交与亲属看守。”地方官甚至被勒令“亲发锁铐”,配合家庭的禁闭行动,如果亲属锁禁不严,致有杀人者,则会对亲属严加治罪。

 

历史学家杨念群称,在传统中国,“疯癫禁闭的最终目的都是从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而实施的,与医学意义上的疾病治疗无关。”

 

家庭看护的优点是,“疯癫病人至少在亲情监护的环境下,仍具有实质性的家庭成员的地位。”但缺点也显而易见。

 

一位外国传教士1895年记载道:“在病人的家里,他被锁在一块巨石旁达三年之久,入院前已丧失了步行能力”;还有一位妇女,被发现坐在一间木屋的地板上,锁链一头缠绕着她的脖子,另一端被钉牢在她身后的地板上。

 

可悲的是,那些惨烈的情形在300多年后的中国,仍然能够见到。

 

2011年3月3日,《大河报》报道,“24岁的龙龙(化名)脖子上套着一个手腕粗的铁链子,另一头则系在房梁上。在自家这间土坯房里,他已被锁了半个月了。每天他的活动范围就是这五米长的铁链允许的地界。

 

原来,他是一名重症精神分裂患者。为了防止他犯病时惹事,家人只有无奈地把他锁住。3月1日,河南省精神病院实施的‘解锁工程’帮他打开了囚禁锁链。”

 

在几年前福建的一次“解锁行动”中,厦门的两位医护人员描述了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生活的空间:“那个屋子非常臭,大便都在里面,他吃饭的饭碗就是在他的铁门底下挖了一个小洞,我觉得好像这是给狗喂饭的饭碗一样。”

 

社区服务康复模式

 

病人必须回归社会,在正常的环境下康复

 

“何必奢谈告慰死去的亲人,你告慰一下我们这些死不能瞑目的亲属吧!患者和家属期盼好心的医生为他们解急救难。”不久前,一个近乎绝望的母亲给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疾病全程干预中心写信,建议北大六院建设全科型的康复医院。日渐年迈的她忧心,在她去世后,谁来照顾患精神分裂症的儿子?

 

该中心的主任姚贵忠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那封信让他以及中心的医护人员,心情都非常沉重。那是中国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家属共同的难题。

 

长期研究精神病人康复的姚贵忠说,病人必须回归社会,在正常的环境下康复,在专业人士和社会工作者等人的帮助下,逐渐恢复社会功能。能不住院就不住院,甚至也不必要让家属长期照顾,在症状没有发作的时候,他仍然有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和权利。这不仅仅是保护患者人权,也是保护家属的人权。

 

这样的观点在国际上已获得共识。世界卫生组织(WTO)在2001年提出了理想的精神卫生服务的组织框架。该框架呈金字塔分布,最底层是病人自我照料;再上一层是主要的模式,即非正规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由基层医务人员提供的基于社区的精神卫生服务;随后,才是正规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和综合性医院中的精神科服务;最后,才是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和专科人员的服务。

 

本次《精神卫生法(草案)》也迈出了一小步。该草案说明中指出,要“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负担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此外,还规定了财力保障措施,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给予救助。对于无生活来源的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养护、救济。”

 

不过,仍有精神医学专家对草案中的财政保障提出疑虑。“太概括了,很难对地方财政形成约束。”谢斌说,目前只有极少数公立精神卫生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工作被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多数精神卫生机构,主要将资源配置在能够创收的医疗服务上,预防、社区康复等日常工作处于应付状态。

 

王诚是意大利社区服务模式的极力拥护者。2008年,与北大第六人民医院合作,他所在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将意大利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的整个链条搬到了北京海淀。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的封闭式病房如今和综合医院的普通病房无异,以前和病人用铁栏杆相隔的护士站完全对病人开放,病人的生活半径不再局限于狭小的病房,他们可以去户外打球,还可以上网、唱卡拉OK。为锻炼病人的职业技能,帮助病人重返社会,多种职业技能训练也被搬进了精神病院。

 

更重要的是,和海淀区政府合作,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在各个街道为散居在家的病人建立了康复站,还与意大利的一家NGO合作,成立了一个叫做“玫瑰园”的精神障碍患者日间居住站。在“玫瑰园”,十几名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再是丧失一切能力的被照顾者,他们住在一起,在几名志愿者的帮忙引导下,自己做饭、自己洗衣。

 

尽管刚刚开始,这种模式已经受到了欢迎。王诚认为,以此种模式来配置资源,更合理,也更经济,“因为家属不愿接,现在许多本应进行急性病治疗的精神病院中有一半是老年精神病患者,他们应该去住精神病养老院;而青壮年病人一旦病情稳定就应该去康复机构或者日间居住站,那样才能更好地回归社会。”

 

一位患者在住进 “玫瑰园”的第二天,写下了这样的日记:

 

“玫瑰园有树:石榴树、柿子树、樱桃树、花椒树、桃树等;有花:扶桑、老来少、月季、仙人掌等;有蔬菜:白菜、葱、香菜、西红柿等。在庭院里散步,呼吸着清新的空气,心旷神怡之际,不禁想起陶渊明的诗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我想这里的花园庭院使我们可以过一种回归自然的康复生活。回想起在医院的生活,有恍如隔世的感觉。”

 

应采访对象本人要求,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本刊实习生叶强、邹怡茜、潘佳娜对此文亦有贡献


© st@小声说 for 新闻理想档案馆, 2011/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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