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一直是政治社会的中心问题,公民价值事关社会与人的政治与伦理生活的兴衰荣辱。在现代社会中公民价值实现的关键在于将“公民”树立为一种理想人格,这需要通过公民伦理生活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公民,理想人格,公民伦理生活方式
An Inquiry into the “Ethical life style of citizen”
Abstract: Citizen is a complicated and pivotal category in political society, the value of Citizen involves the decline or thrive of the society and people’s political or ethical life . The“citizen”is a kind of ideal personality that is a key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citizen and it depends on the establishing of ethical life style of citizen.
Key words: citizen, ideal personality, ethical life style of citizen
一、政治与命运之中的“公民”
“政治与命运”的说法来自当下这样一种基本共识:政治一度被认为是可以让人类社会控制自身命运的一种活动。而现在人们却深深地怀疑人类控制各种事务的能力,至少是通过政治来进行控制的能力。事关人类状况的这种新宿命论声称,我们正生活在人类事务的一个主要分水岭。它反映出20世纪对自由主义和极权主义乌托邦政治希望的破灭,对启蒙运动有关理性和进步和宏大叙事的更为广泛的失望,以及对现代性本身幻想的破灭。[1]这一论调最为突出的表达就是有关终结结论的各种话语——历史的终结、意识形态的终结、民族国家的终结、权威的终结、公共权威的终结和政治本身的终结,它们似乎都在一起涌现出来,然而我们认为它们在反宏大叙事和认定政治终结的时候却忽视它们自己已经成为一种最应该被终结的宏大叙事本身。所以我们反对这种暗含在如此之多此类话语中的宿命论,而且要为政治和各种政治要素辩护,说明为什么离开了政治我们便会一筹莫展,我们对这些困难问题的坚定回答就是:“公民”。
公民社会(Citizen Society)是指以经济生活为中心形成的人际交往领域,它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起源而出现的社会领域。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这个时期在民主政治雏形的基础上出现原初意义上的“公民”,但它很快就被历史湮灭,但希腊传统、罗马的法律和共和传统,以及宗教精神作为“公民”的历史渊源和思想传统就此形成。随着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经济与政治相对分离,经济、政治与国家暴力工具相对分离,从而降低了暴力程度,缓和了阶级冲突。这就意味着西方现代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即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人际交往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公民身份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和明确,西方公民社会的格局基本形成。
而对于中国人而言,近代以来的历史就是一部政治和命运的历史。中国人的从“新青年”到公民,这是一条承接历史的路径,公民(citizen)一词寄托了人类社会追求文明和进步的决心,也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公民”在概念上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中国语境中,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的规范性文件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4年宪法开始“公民”这一用语就不仅用于表示一般的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指基本义务的承担者。自此,公民这一概念的法的内涵发生重大嬗变。但是,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公民的涵义才被准确的定义下来,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公民”的法理认同,虽然简单直接但意义深远,这是对五千年的传统中国统治方式和群众观的彻底颠覆,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蕴含的最伟大的政治学和伦理学意义,这也标志了中国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的发轫。
在近代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人日益成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承担者,个人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地得到了强化。这种情况反映到政治上,就是要求承认个人的政治权利,使公民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即政治角色个体化。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日益普遍系统的公民观。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观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进步的产物。“公民”就是人民的命运,命运意味着限度,意味着认识到生命和人世社会的局限性,命运的力量源于人类生存状况的必然性和有限性这一事实,而生命以一种永恒的、充满创造性的张力而成为命运的对立面,人们在现实社会中为公民理想人格而奋斗不息。
现代公民概念超越了法理性而充满了伦理性和属人性,因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一切良善政治制度的归宿,“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是一切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目标,人不仅是目的和结果,而且除了自己之外,他不是任何人和任何事的手段。”[2]这描述了最为基本的公民关系:正义和人道,所以现代“公民”概念不应该再是干瘪的法律条文或模糊的理论定义,而应该明确指出其饱满的理论意蕴和鲜活的现世价值,本文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到:“公民”内涵的有效、充实、富于人文关怀和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形成且可持续发展。
公民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政治基本范畴,超越意识形态和历史,政治中的普世性。公民最终会回归到伦理价值的层面上来,不理解公民的生活尤其是可做价值判断、伦理评价和审美的“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话,我们对于公民的理解仍然只会停留在空洞的政治标语和口号上。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阐释与建构以及人们对它的良善伦理价值的认同可以阻止“政治与命运”成为人的铁笼,它是反对把命运理解为宿命论的,只要还存在追求饱满的“公民”理想的人们,命运就可以被改变。
二、“公民”作为一种理想人格
(一)作为“新青年”的公民
由于“五四”运动本身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性质以及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大环境的滋润,“新青年”一词的创生本身就是受到世界先进社会思潮催生的产物,因此笔者认为颇具中国语境的“新青年”一词其实还具有一种世界意义,全球化或者后工业社会或后现代化并不能消除人们政治人的“深入骨髓”的本质属性,消除不了公民社会的蓬勃发展以及公民们自发和自觉的对政治和命运旋流的生命或生活的实践和抗争,由此“新青年”一词所彰显的价值正是“公民”这一范畴在当下所要继往开来的。重提中国“五四”运动创生的“新青年”将具有一种政治伦理普世价值的高度。
新青年无关乎年龄,即使是在陈独秀首创这一极具社会伦理与价值观念冲击力的中文词组的时候,新青年更强调一种伦理生活方式。也许那个时代更强调摧枯拉朽的革命激情,自由、科学、民主只是最初的几种理念诉求的范畴,新青年需要的是一场革命,期待的是一个新时代的到来,但“新青年”就此作为一种针对青年人乃至一切有旺盛生命力和生活激情,对政治和命运,对虽抽象但无时无刻不耳濡目染的自身社会文化与政治历史的感应力的人们的符号象征。没有一代代新青年的激情探索和追求也就没有今天来之不易的公民社会,不论中西,概莫例外。所以“新青年”的进取精神是世界性和民族性的有机统一,有重大的普世价值。“新青年”具有的国际意义在全球化进程日趋深刻的今天更应当被人们倍加审视和追随,因此我们提出了“作为新青年的公民”的观点。陈独秀在《敬告青年》中说道:轻刑薄赋,奴隶之幸福也;称颂功德,奴隶之文章也;拜爵赐第,奴隶之光荣也;丰碑高墓,奴隶之纪念物也。新青年首先要摆脱的是庸俗意识和奴隶思想,“……我们所考虑的是一种行动的和自我承担责任的伦理学。”[3]作为新青年的公民就是这样,必须在行动中、自我承担责任中去实现“公民”的价值。作为新青年的公民就是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最鲜活的体现。比如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同公共权力讲道理,诉诸法权程序讨“说法”,进而向体制抗争,恰恰表明他或她才是现代公民,是以理性和平手段这一现代公民的心智来捍卫私利,从而也就是在捍卫公益,阐明维护公道,而非仅仅只是一种私性存在。新青年应当是这样的“自主的而非奴隶的;进步的而非保守的;进取的而非退隐的;世界的而非锁国的;实利的而非虚文的;科学的而非想象的。”[4]所以今天重提陈独秀先生的新青年的定义更具有一种时代精神和世界意义。
(二)公民价值与理想人格
公民的本质与价值的与时俱进决定了公民在近现代社会的中的有效意义。公民价值的确立将是建设新型公民社会的基点。公民个人的权利将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和国家政治责任得到切实保障和顺利实现,公民的义务则构成法律和法律所赋予国家的权力范围。只有这样,一个充满和谐、公正、效率、发展的新型公民社会才有可能最终实现。[5]公民价值问题在现代社会更是一个现代政治社会的理想人格问题。理想人格问题是古往今来,中西伦理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理想人格是对理想社会,是对终极伦理之道的皈依,然而通常人们心中的理想人格很大程度上是侧重于伦理价值的阐释和对“至善”的向往,这样一种“希德希圣”的理想人格在现代这个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中略显空乏。饱满的“公民”范畴作为理想人格的价值是希望现代社会中的人们重新审视自身的生活追求和内在性格,在后工业社会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缺乏必要的纽带去联系,因为 “群众的真正性格并不是残酷、野蛮,而是隔离、孤独以及缺乏正常的社会关系。”[6]正常社会关系的缺失正是共同追求的缺失,“公民”的政治和伦理的双重意义可以使得尽管具有丰富的个体修养和私德却彼此冷漠的人们投入到关系自身价值和利益的公共政治和道德中来,因为“人就得在这个世界里决定自己是什么和别人是什么”[7]只有人与人的相互认同和影响才是实现一切社会理想的关键。可以说公民理想人格的确立是新时代公民本质的体现,是人实现自身条件和外部条件的伟大行动,对这种理想人格的追求需要公民彼此之间的认同和协作,需要公民实现饱满的公民观:拥有真正“伦理生活方式”的公民。
在一个全面政治的时代,这种理想人格的确立恰恰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人生美学和生活审美的进行。公民理想人格的确立,使得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具有公民身份追求公民理想人格的人保有了在政治与命运中抉择未来的精神力量。
三、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蓝图
“公民”作为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理想人格所具有的政治性和现实性大大降低了其理想性,这样更给人们一种充满现实感和实践性的政治价值诉求。我们发现“公民”其实是可以作为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理想人格来加以追求的,此种理想人格打破了狭隘的政治和伦理的分界而直指现代人的本质处境和不测命运。
生活方式研究是复杂深刻的,公民伦理生活方式是整个社会生活方式全面性的一个构成和其中的一种生活机制,公民伦理生活方式即是对感性和易变纷繁复杂的公民的各种社会境遇和行为活动的深刻哲学提炼和价值判定。
伦理生活方式既属于“人的生产”的部分又属于“生活的生产”的部分,二者共同指向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最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很深刻的道理,其实伦理生活方式更可以看做作为一个公民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关键部分,这恰恰就是公民之为人在政治和命运的境遇中的深刻写照,至此“公民的伦理生活方式”的蓝图开始呈现。
(一) “公民”的生存之本
公民保持自身意义的持续和创造力的不竭的根本点在于经济上的独立。正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公民从社会中出现的那一刻起就象征着一种经济事实以及具备相对能够经济独立的阶层的出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切东西。”[8]公民要参与历史和创造历史的前提同样也是“必须能够生活”,这是一个本体论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公民”这一范畴内在就蕴含了一种生机和生存生活的能力,为了是这种能力不至于衰竭,我们要促进每一个社会和国家中的公民都要有意识的注重自身生存和生活的基础能力的建设,要把经济活动和职业活动的关键作用放到“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终极性地位,因为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其他任何一切思想文化或意识形态,他们的源头最终都是经济生活和社会生产方式,马克思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9]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始终关注追求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正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解放和经济生活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社会,这也正是“公民”伦理生活方式最终实现的保障。
总之,公民的创造力的获得或丧失根本上受制于社会的客观发展,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都有“公民”的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种文明和社会进步,当然社会主义社会更加解放人,这种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的社会正是公民社会成立的基本要素。然而,“公民”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之后其自身先进而优越的政治性和伦理性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被这个世界所认同,于是我们可以说无论今天人们处于何种社会制度、状态以及文化传统,人们都要努力生存和发展、尽最大可能运用自己的作为“人的条件”(阿伦特语)生命力(劳动力、智慧力、激情与意志力)去实现“公民”的经济独立、自食其力的生存条件。
(二)公共领域和“广场”
“公民”在形成生存和生活能力之后,“公民”的活动空间必然要以一种独特的形式出现即公共领域和广场。
公共领域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是一种充满公开性和相互性的共同利益的参与空间,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一日不能将自己从抽象的公民变行动中的践行公民也就一日只是可有可无的私性存在,退缩于家政生活的私隐状态,满足于“舒适的自我保全”,载浮载沉,自生自灭而已。全能型政治对于私性生活网开一面,从而允许市民社会登场,同时,又表明公共空间依然有限甚至紧箍。广场以实体的形式显示了公共领域的存在“广场作为一个专门的公共空间的出现,对于确立政治公共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形的物理空间对无形的精神活动有着强烈的心理暗示和诱导能力,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10]公共领域的健康运转和有形或无形[11]的“广场”的建构是培育新公民的基地。人生的意义在于要参与到公共领域中,与同类一起行动,从而超越劳动与工作达到不朽,一个忙于劳动和工作而无暇参与行动的人,绝不可能是真正自由、幸福的。由此,阿伦特推论道,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就不再配称作政治,因为私人领域日益扩张,公共领域却日益萎缩,只有劳动而无真正的公民政治行动,只有官僚行为而无政治价值。哈贝马斯后来的行动交往理论强调以沟通行动为基础的民主公共领域,也是延续他的布尔乔亚公共领域模式的理性批判及论证讨论的观点。Seyla Benhabib因此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模式为“论述的模式”,另外两种模式是阿伦特的“竞技场式”的公共领域,另一种是自由主义的开放交互方式。[12]
公共领域一度认为是被终结的,无论是“单向度的人”还是“逃避自由”的人都是在象征人们对公共领域参与的热情的退减以及对自身政治性的漠不关心。革命的时代被认为已经终结、私人道德和审美的过量滋生、安逸和后现代的小众私性生活侵蚀着来之不易的历经革命流血和权利运动取得的民权意识和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一直受到的致命威胁在于:“如果没有公共领域,没有公共利益,没有公共参与(civic engagement),没有公共舆论,没有公共机构,那么政治的一个主要衡量尺度将会消失。”[13]接下来就必然是政治的服务性的消失和强迫性和专制性的增强。
“我们的个性并不与国家相对立,相反,它是国家的产物。国家的基本义务就是:必须促进个人以一种道德的方式生活。”[14]因此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公共领域的重大意义是必须尊重的,要维护公共领域的政治社会价值和秩序的权威性。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说的,“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5]这里的权威是真理和文化认同的权威、是对合法与优良的公共秩序的认同。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的弱化,社会的商业文化和消费文化也日益控制舆论,如此,在经济和政治特权面前,公民权利相形见绌,对于公共领域和广场的维护依然要从以下路径继续,1、非政府组织(NGO)和公民“广场”、公民组织的重建和发挥实效。因为公民社会组织“由于它们在市场和国家之外的独特地位,它们通常以较小的规模、与公民的联系性、灵活性、激发私人主动支持公共目标的能力,及其新近被重新发现的对建立‘社会资本’的贡献,公民社会组织在寻求介于仅对市场信任和仅对国家信任之间的‘中间道路’中的战略重要性已经呈现出来。”[16]2、公民言论与理智的开启或健康保持。(主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影、电台、报刊杂志等等平台进行)
(三)“公民”优势生存格局
从公民的产生和公民社会的前进直到现在,在任何社会中都会有真实的公民和大量“非公民”(虚假的、非行动和非自我认同的形式上和概念法理上的所谓公民)的诸多领域内的各种冲突。既然存在冲突,那么“在解决冲突的研究中,政治学家往往不太喜欢哲学家对道德之价值的夸大。道德行为必须同时是优势的生存行为,否则它就是可疑的。”[17]即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和生活环境中,公民以公民伦理生活方式来生存和发展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充满优势的,在这样一种生存格局中真正体现了社会道德行为与“公民”内涵的和谐统一。单个公民与全体公民的生存在这样一种格局中并没有任何差别,“非公民”的生活方式干扰不了公民的伦理生活方式。“公民”的生存虽然不以其他身份的人群的生存生活为代价,但公民伦理生活方式本身就形成了一种优势生存格局,这来自以上第一个和第二个论点的支持而得出的合乎逻辑的推论和阐释。在一个公民优势生存的格局中,社会充满了活力,政治与伦理回归到了原初的天然的和谐状态,人与人之间的首要关系将会是一种正义的、政治的、理智的并富于公德性的公民关系,这就是一切社会伦理道德的生长点。
马克思从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角度阐述了公民回归社会的现实意义:“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原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身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的解放才能完成。”[18]这其实就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公民优势生存格局:“公民”即人,只有成为真正的“公民”才有拥有了一种真实的“人”的意义。
总的来说,公民的伦理生活方式最终会是一种人生美学的外化形式,是人与社会、国家的历史性、政治性、伦理性的高度统一。以上对公民伦理生活方式蓝图的三个要点的阐释具有深刻的现实根基,所以本文的终极目的是希望人类社会能珍惜这些已然付出了巨大代价所得的根基并能借着它们不断进步。公民与公民伦理生活方式的范畴是永恒而具有开放性的,它们的存在无论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语境下还是在极富公民传统的西方社会都是一个未竟的事业和面临未知挑战的历史进程,对此国家和社会只能和仍处于政治与命运旋流中的“公民”们继续充满激情的社会伦理实践和政治探索。
参考文献
[1] [英] 安德鲁·甘布尔 ,《政治与命运》前言,胡晓进等 译,[M]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2] [美] 弗洛姆,《为自己的人》,第208页,孙依依 译,[M] .三联书店,1988
[3] [法]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第21页,周煦良 译,[M]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4] 陈独秀,《敬告青年》,载于《青年杂志》(《新青年》)第一期,[J] . 1919年5月
[5] 张乃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 .2006年第6期
[6] [美]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第42页, 蔡英文 译,[M] .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
[7] [法] 萨特,《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第22页,周煦良 译,[M]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8-79页,[M] .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4页,[M] .人民出版社, 1965
[10] 赵汀阳,《城邦、民众和广场》,载于《世界哲学》 [J] . 2007年第2期
[11] 无形的广场指的是一种公民热情参与公共事务、自由辩论与理性沟通以及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维护与承担认同的深入人心。
[12] 参见“Models of Public Space: Hannah Arendt, the Liberal Tradition, and Jurgen Habermas,” in Craig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1992; Situating the Self. Cambridge: the Polity Press, 1992, pp.89-120.
[13] [英] 安德鲁·甘布尔 ,《政治与命运》,第82页,胡晓进等 译,[M]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4] [法] 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第74页,渠东 译,[M]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5] [美]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6页,王冠华、刘为等译, [M]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
[16] [美] 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盈利部门视界》第5页,[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7] 赵汀阳,《冲突与合作的博弈哲学》载于 赵汀阳 编《年度学术:2007》,[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M] .人民出版社, 1965
作者简介:杨文明,男,汉族,安徽阜阳人,1984.11.9,讲师。 浙江大学伦理学硕士,现就职于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公共部政治教研室,主要从事思想政治与道德教育修、政治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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