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杀人犯死刑判决一改再改 中国公众对死刑展开大讨论

(2011-08-24)

早报导读

(综合讯)从最初被判死刑,到二审时改判死缓,云南省强奸杀人犯李昌奎前天(22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又被判处死刑。李案的一波三折,反映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及中国法院在“杀人偿命”与“慎杀”理念间摇摆不定,也引起公众针对死刑问题的大讨论。

今年29岁的李昌奎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的普通农民,2009年5月,他因为感情纠纷而强奸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杀害了王家飞与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

据法院审理的结果,李昌奎曾到王家飞家提亲遭拒。案发当月,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纠纷,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省回家,在途经王家飞亲戚家门时遇到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与王家飞发生争吵并致扭打。

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在她醒后跑开时,又用锄头打击她的头部使她倒地。随后,李昌奎提起3岁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在用绳子勒住二人颈部后逃离现场。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姐弟均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四天后,李昌奎投案自首。2010年7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他犯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人民币(约5700新元)。

这个判决今年3月出现第一次转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原判量刑失重。鉴于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又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所以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按照中国司法惯例,“死刑”改“死缓”的一字之差,意味着李昌奎将免于一死。

这份判决书表现了中国司法近年来“慎杀”、减少死刑的判案导向。在与社会“杀人偿命”传统碰撞后,这判决书如同烧红的火炭,砸得舆论火星四溅。

许多人认为李昌奎作案凶残,情节严重,“不斩不足以平民愤”,二审判决有失公正,社会抗议声不断。

今年7月6日,当李昌奎案引发哗然之际,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曾坚定地回应公众质疑称:“杀人偿命的陈旧观念要改改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但不出一个月,云南省高院就决定再审该案,而且表示“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最终,李昌奎案成了另一种标杆——确定“杀人偿命”刑罚标准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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