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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05日 18:07:15
“以伪证伪”无助于还原历史(足本)
——“中苏密约”伪造文本源流考
香港《开放》七月号刊登了《中苏特别条约曝光》一文,作者署名铁流。不久朱宗康先生在网络上发信力争作者名份,铁流先生亦声明自己不是作者,于是《开放》网站将作者名字更正为朱宗康。遗憾的是,朱文引用的所谓来自“前苏联解密档案”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其实是伪造的。
一 1950年中苏秘密协定的真实内容
1950年2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同时签订的除《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两个公开协定外,还有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全文如下: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
这个秘密协定产生背景,是谈判期间(2月6日)国军战机袭击上海。中方要求苏提供空中保护。斯大林答应给予支援,条件是签订一个秘密《补充协定》,意图乘机将东北、新疆变成苏联势力范围。中方被迫接受,但要求将苏联中亚共和国和远东地区列入,以示对等。当时中方要求公布《补充协定》,但苏方坚持不得公开。事后毛泽东曾多次表达对《补充协定》的不满,认为“按照斯大林的提议,满洲和新疆实际上变成了苏联的势力范围。”[1] 上述秘密协定内容,冷战史学者沈志华的《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已收录。同时可参考维基百科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词条。沈志华根据其搜集的大量前苏联政府档案,已经做了公开披露和详尽的研究。关于《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的签订的背景、争议及妥协过程的第一手资料,可参考《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除上述一个条约三个协定外,根本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十九条密约”。
二 伪造文本来自网络
我曾为此致函朱先生,指出“十九条密约”是伪造的。他也承认所引文本来自网络,但坚称密约的存在,并出示了从博 讯网下载的《中共党刊证实:中苏1950年确实签订卖国“秘密协定”》[2]一文,其中所谓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看罢不禁哑然失笑。该文发表于2010年9月26日,其中所谓十九条“秘密协定”内容,转载自海外法 轮 功的大 纪元网站,题为《震惊:中共毛周卖国密约曝光 原文在此》[3],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17日,该网站的公信力如何,则无须我置评。
博 讯称:中共党刊《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发表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证实了1950年中苏十九条秘密协定的存在。刚好论文作者栾景河博士是我的前同事,文章以前就读过,根本不存在十九条秘密协定的内容。这篇论文前后共发表过两次,博 讯引用的34个注释的版本,是栾博士于2003年“中俄关系的历史与现实”会议上提交的同名论文[4];另有一24个注释的版本,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不是博 讯所说的第3期)。博 讯将栾博士的论文与大 纪元的所谓“十九条原文”嫁接在一起,以增加作伪的可信度。
三 伪造文本的前世今生
经检索,“十九条密约”在被大纪元、博 讯发布以前的更早版本,是2009年1月12日聚友博客的一篇博文[5],此时尚未经过“学术化”加工,但已形成十九条文本。
这个所谓的“十九条密约”,其母本皆出自20世纪50年代伪造的冷战时期宣传品。其中包括1947年5月“哈尔滨协定”十三条[6]、1948年12月“莫斯科协定”七条[7]、1949年12月26日“中苏协定”十三条等等,收录于靳宗岳著《史达林征服世界阴谋的解剖》。作者靳宗岳说,前两份文件1949年8月16日中央通讯社发自东京,后一个版本为1950年7月16日中央通讯社报道美国对华政策协会所公布的“中苏协定”。
这三个文件的共同特点,即发布者均为国民党喉舌中央通讯社,消息来源据称都来自国外,均无可质证的同时期证据材料,实际上只是冷战时期常见的“阴谋论”宣传品而已。其中前两份文件,曾收入台湾学者吴相湘的《俄帝侵略中国史》和张玉法的《中国现代史》,此外再无国内外研究者引用。张玉法先生还健在,可以向他质证,我相信如果他的书再版,上述引文也不会保留了。
其中第三个文件,即所谓“中苏协定”十三条,是当下流传的中苏“十九条密约”的直接前身,内容如下:
一、苏军驻防中国以应付第三次大战。
二、中国海空军基地交付苏俄,东北各港口交苏军使用。
三、由中共负责征服东南亚。
四、中国军队应置于苏联统帅之下。
五、中国设置海军交苏联管理。
六、中苏以货易货,中国土产,特别是粮食,应尽量输俄。
七、苏联在中国享有特别贸易权。
八、苏联享有东北铁路管理权。
九、苏联控制中国的矿权,包括整个中国领土。
十、苏联在中国划定若干居住区,苏联人民有自由居住权。
十一、中国将内蒙新疆西藏让予苏联。
十二、中共应征发劳工一千万人供苏联使用。
十三、中国应设法减少人口一亿人。[8]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所谓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如苏军在中国驻兵,中国军队指挥权交苏方、内蒙、新疆、西藏主权、减少人口一亿人等等内容,在所谓“中苏协定”十三条中均已存在,可以说“十九条”是“十三条”的扩展本。
四 伪造文本的荒谬之处
所谓的中苏“十九条密约”,内容荒诞不经。
第三条“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对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毛泽东来说,是根本不可能将军事指挥权拱手让人的。当时共产国际已经解散,后来苏联也未在华沙条约组织之外,再搞什么国际红军。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毛泽东一贯以人口众多自雄于天下,减少一亿人口的方案不符合毛泽东的人口观。1949年建政之初,中国人口政策仿效苏联提倡多生,树立多产妈妈为“英雄母亲”,人口增长迅速;有人举大饥荒饿死数千万人的后果,来倒推这一条的存在,落入了毛时代“动机效果一致”的“阴谋论”怪圈。大跃进的国策错误导致大饥荒,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不是预定的阴谋。
第十七条“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也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共自“二大”以来的历史文件,均主张联邦制和民族自决。1949年秋起草《共同纲领》时也曾设想仿效苏维埃联邦制。后来李维汉给中共中央写报告,认为不符合国情,于是决定废弃,《共同纲领》及后来的历次宪法文本,均采用民族地方自治制度。此“十九条”号称1950年2月达成,距《共同纲领》通过仅4个月,居然出现“建立内蒙、新疆、西藏共和国”内容,显系作伪。当时毛泽东还向斯大林提出,希望苏军航空团“继续留在中国,为给准备进攻西藏的刘伯承部队运送食品提供帮助”,斯大林的回复是:“你们准备进攻,这很好。必须把西藏拿到手。至于航空团的事,我们同军方商量一下,再答复你们。”[9]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外交其实都是交易,任何主权割让也都是买卖而不是单方赠予,统治者不会无缘无故做对其利益共同体不利的事。正如沈志华所分析的,毛泽东在中苏条约谈判中争取主动,放弃了事实上已经失去的外蒙主权,为新政权换取其他好处,令斯大林颇感意外。
“十九条”中诸如中长铁路、贷款、口岸使用等内容,系将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配套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中的公开内容,当作秘密条款窜入了“十九条”。
五 “以伪证伪”无助于还原历史
中国人的“国民性”中有一些很极端的思想,
一曰非此即彼:例如毛粉认为后毛时代不好,就以为毛时代一定好;国粉不满意中共治理下的中国,就以为国民党时代一定好。右愤中有些人在毛时代受过迫害,对网络流传的任何批毛资料,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不允许对其真实性有任何质疑,否则就是“立场问题”,相当于某领导提倡的“政治正确”。
二曰不择手段:强调目标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百年中国的党派政治,皆由会党政治演化而来。自以为目标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以往党派斗争惯于以谣言相互抹黑,都是在奉行“政治斗争无诚实可言”的信条。当前网络流行“以伪证伪”,诸如“邓颖超日记”、“杨尚昆日记”、“老同志谈话”等,均为其同类手法。伪造的“中苏密约”出炉后,一些网友发帖质疑其真实性,结果成了乌有之乡等左派网站攻击“右派造谣”的证据,弄巧成拙授人以柄。
三曰党同伐异:“和尚不亲帽儿亲”,只讲派别,不讲是非。凡是“自己人”说的,都是正确的;凡是不同意“自己人”观点的,都要打压。个别网友以左派网站指责“十九条”作伪为由,反证“十九条”是真。这种思维模式,与“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毛式逻辑同出一辙。
还原历史的前提是真实性。我曾提示朱宗康先生,既然他说“十九条”来自“前苏联解密档案”,就该“谁主张,谁举证”,结果他提供了一篇来自网上的伪造文件。有朋友建议他了解一下沈志华先生的观点,我也在信中附上了沈先生的论文,并提醒他:“沈志华先生长期是一位体制外学者,曾独立搜集了大量的前苏联档案。”但朱先生的回答是:
你提供的沈志华先生的证据是不可信的……沈志华先生有着幸福的家庭,可观的收入,他难道为了这关系到共产党声誉的证据而做出不利于党的事来吗?他要不要保住家庭和可观的收入?
除了像我们这些被中共关押和打压达五十多年之久,已经把生与死置于度外的人,才说出被共产党隐瞒了几十年的真相,也只有那些没有被中共控制的国外正义感人士,才会发出对毛泽东和中共滔天大罪的谴责。而在大陆谁敢对共产党说声“不”字?谁敢对共产党做出不利的事情?
沈先生是共产党员,你一定也是共产党员,在中国要混到一个教授或历史学家,起码首先要成为党员,成为党的自己人。共产党员能提供不利于自己党的证据吗?
文明社会的价值观,不会信任信口雌黄的人。长期以来,沈志华先生和我均为独立学者,这种毫无根据的指责,是对我们的污蔑。看来朱先生挨整多年,不知不觉被体制同化了,一副苦大仇深、舍我其谁的革命者气概,信口开河搞起了诛心之论。此类党见加派性的极端思维和抹黑手法,如果不是故意为之,就只能是被长期洗脑的后遗症。
多年来,目睹一些朋友在遭遇历史巨变后,思想言行从此定格,成了某个逝去时代的活化石。对此,我只有表示惋惜。
2011年7月28日 风雨读书楼
参考文献:
【附件 1】 沈志华:《1950年中苏条约的签订:愿望和结果(根据俄国的档案材料)》,《东欧中亚研究》,1998年第4期。
【附件 2】 沈志华:《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历史研究》2001年第二期。
【附件 3】 沈志华:《关于中苏条约谈判研究中的几个争议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附件 4】《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
【附件 5】沈志华:《中苏同盟条约后期谈判的情况及结果》,《俄罗斯研究》2010年第1期。
【附件 6】栾景河:《〈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注释
[1] 沈志华:《关于中苏条约谈判研究中的几个争议问题》,《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2] 博 讯网:《中共党刊证实:中苏1950年确实签订卖国“秘密协定”》,2010年9月26日。http://www.boxun.com/news/gb/z_special/2010/09/201009260441.shtml
[3] 大 纪元:《震惊:中共毛周卖国密约曝光 原文在此》,2010年9月17日。http://www.epochtimes.com/gb/10/9/17/n3027279p.htm ;
[4]栾景河:《〈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之比较》,《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http://jds.cass.cn/ztsjk/xscg/2010/11/15/9999.html ;(PDF版下载)
[5] 鱼.子:《1950年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认真看唷)》,2009年1月12日,MySpace 聚友博客。http://blog.myspace.cn/e/403441649.htm
[6] 所谓“哈尔滨协定”内容如下:一、苏俄允诺在外交及军事上,全面支持中共。二、苏俄中共全面合作,发展东北经济。三、中共承认苏俄对于东北陆路与空中交通,享有特殊权利。四、苏俄允许经常供给中共军用飞机五十架。五、苏俄允许将日军投降缴交或掳获之日军武器装备,分两期全部给予中共。六、苏俄允将现在东北由苏俄控制之弹药及军用物资,全部平价售让中共使用。七、中国红军在东北局势紧急时,可取道北韩退入苏境。八、苏俄军队一旦遇国民党军队对东北发动两栖登陆攻势时,应秘密协助中国红军作战。九、苏俄允许中国红军在北韩建立空军训练站。十、中共应对苏俄提供有关国民党及美国在中国行动的情报。十一、中共应以东北产物包括棉花大豆以及其它战略物质,除去本地所需用者外,全部供应苏俄。十二、苏俄协助中共,夺取新疆的控制权。十三、辽宁安东等省,特别规定区域,划归北韩军驻扎,在将来适当时期并入朝鲜(有研究者指出,这个所谓协定签字者中的谢觉哉和彭真,当时都不在东北)。
[7] 所谓“莫斯科协定”内容如下:一、中国领土内的矿权,应优先给与苏俄开采,组织中苏共营的中华商业公司。二、苏俄可以在东北和新疆驻军。三、在另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中国红军应和苏军并肩作战,由苏俄选派最高统帅。 四、建立共同的中苏空军。五、远东共党情报局设在中国。六、一旦大战在欧洲爆发,中共应选派远征军十万人,劳工一百万人助苏。七、苏俄在最近期内,装备并训练中国红军十一个师。
[8] 靳宗岳:《史达林征服世界阴谋的解剖》,转引自: http://go.paowang.net/news/3/2005-05-18/20050518223118.html
[9] 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记录(1950年1月22日),《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党史研究资料》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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