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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01日 11:13:02
刑诉法修改需反映社会进步
十年磨一剑,霜锋未曾试,今日把示君,谁有不平事?《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就是一把利剑,既打击犯罪,又保护无辜的人,司法该是侠之大者,以公正的司法,服务于任何一件不平事。
何止十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酝酿修改,离上次修改96年,已经有15年,这15年,我国社会的变化,真不可以光阴计。96年离邓小平南巡不远,是思想再次解放的初期,这15年中,我国经历了入世(2001),2004年修改《宪法》增加依法治国,以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2007年制定《物权法》。200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已经是全球第二。政府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日渐丰盈,相反,社会组织化,却与日雪融。原子化的社会,慢慢显现。除了国企,很少有人视公司为归属单位。即便国企,企业办社会现象,逐渐消失。人们鸡犬相闻,邻里不相往来。
在刑事司法领域本身,由于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发生,导致中央高层也非常重视对死刑案件,刑讯逼供等的关注,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制定了两个理念先进的司法解释,这些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2011年8月,在浙江宁波终于有了第一例的非法证据排除,理念先进的法律,由纸面走入法庭。
这是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社会背景。众所周知,刑事司法是国家机器的强力手段,在我国一贯称之为刀把子。如前所说,我国的公民越来越原子化,缺乏宗族、单位、阶层、社团的组织化保护,完全是个体对利维坦,应该说,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诉讼的规则,更应倾斜于保护个体的权利,毕竟,我国也是认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可能是赵作海,佘祥林,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规则,倾斜于保护人权,应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的旨归。然而,具体看全国人大公布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全文,笔者看到的是相反的立法宗旨。
刑诉法草案,增加了公安、检察部门的窃听权,且窃听内容可以作为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批准窃听的层级很低,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长。这就意味着刑事技侦(窃听且不止窃听)将广泛用于刑事司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刑事诉讼法的平衡是不够的。刑诉法草案,默认了现实中一些非法行为,如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指定的非羁押地点,名为监视居住,草案将其合法化。草案将传唤滞留时间从现在的12小时,改为24小时,回到了96年修改前,时光倒流,让人咂舌,且不符合传唤不过夜的国际规则。刑诉法草案中亮点不多,诸如将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从律师变为辩护人,然而代价是,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要批准,实践上,一般是不批准。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就消灭了。既不利于保护人权,也无法钳制侦查机关办错案。
在长达15年的社会进步后,全国人大修改的刑诉法草案却看不出,其应反映的社会进步。刑诉法草案在酝酿阶段,关门修法,公检法博弈数年,最终的草案反映了一个规则,赢者通吃,有博弈能力的部门拿到最大,如公安、检察,得分多多,作为嫌疑人的代表律师,民众群体的意见,并没有多少体现在草案中。而全国人大给全社会反映意见的时间只有一个月。这种立法资源分配上的不合理,毋庸说,加剧了草案乃至最终法律内容的不公平。
笔者理解公安、检察打击犯罪的良苦用心。但是,加强打击犯罪的重点,应该是侦查机关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和技术,而不是在剥夺社会个体的合法权利上。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侦查机关仍然依靠刑讯逼供那些陋习,不去提供自己的破案能力,恐怕,即便你剥夺了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最终仍可能造成冤案。
我国逐渐步入公民社会初期,公民个体对国家的制衡是相当弱的.托克维尔说,平衡社会原子化的方法是,公民结社,在我国这点显然未开放,因此,在我国刑诉法的规则更应倾斜于公民个体。以强大的国家资源,来对付原子化的个体,国家本该胜券在握,和法治国家一样,应该规定嫌疑人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和国际人权公约接轨,这些才能体现我国社会的巨大进步,而如今,草案规定甚至回到96年前,这种开历史倒车的立法,和社会进步现状之间的撕裂,必将影响我国的未来社会走向!
刊于南方都市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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