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或“《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是在试图“离间”婚姻,也许有点过头。但它通过对婚前财产的“明晰”界定将男女之间的结合变得像合伙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确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司法解释把《婚姻法》朝《物权法》或《公司法》的方向大大地拉了一步。
如果你认为这是尖刻的讽刺,那是对我的冤枉。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想避讳这一点,它称此次解释主要是要解决《婚姻法》与《物权法》的衔接问题。
由于事关每一对夫妻潜在的切身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经公开,便自然而然在全社会引发了空前的争论,而且它衍生出来的新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例如,南京市地税局就敏锐地从中嗅到了“商机”——据报道,它将对夫妇一方在另一方的婚前房产的产证上加名征收3%的契税。这事成为近日街谈巷议的热点,人们普遍担心,原本应该为“人民服务”的各地政府税务部门都像南京市地税局那样,更愿意做与人民讨价还价的生意。
仅从夫妻两方面对家庭财产的权利的角度来审视,我认为眼下社会上激烈争辩的两种对立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都有各自的逻辑缺失。这里不便赘述这些观点,但我想要强调两点:第一,对“新司法解释明显偏向于强者因而不公正”的批评,我是不能同意的。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法律的确应当对弱者施予额外保护,但这种援助主要应当来自政府和社会,而不是强迫其他个体去实施。一个贫困人士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恰当资助,这是善法;但假如一个穷人仅仅因为他贫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还(或少还)他欠另一个富人的钱,我丝毫看不出这样的法律有利于公平正义。第二,那种“只要有真情就不必在乎房产证上写不写名字”的道德呼吁,是更加不可取的。这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虚无主义”(相对于把人和社会都想象得一无是处的“消极虚无主义”)态度,它把人性幻想得比真正情况高尚得多,并借助这种幻想逃避可能出现的矛盾。按照这种逻辑,所有的事关契约的民法(比如《继承法》)都是不必要的。
但即便如此,我还是要强烈反对这次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说老实话,我很怀疑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自己根本都没有搞清楚《婚姻法》追求的目标究竟应该是什么?
我不是法律业内人士,但根据自己的10多年婚姻经验,我认为,作为一种规范人际关系的法律,《婚姻法》追求的最高目标显然不应当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所谓“权利”和“公平”。因为说到底,在一桩基于感情结合而非金钱交易的正当婚姻中,夫妻双方的付出和收获是很难用“公平公正”来评价的,这里包含了大量不可量化的情感成分。在我看来,《婚姻法》更多地应当向社会传递某种价值导向,即鼓励适龄男女慎重结合,组成家庭,并鼓励婚姻家庭的稳定与持久。这是由于,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婚姻家庭之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基于此前提,因离婚而付出适当代价是理所当然的。简言之,《婚姻法》应当促进夫妻双方更好地融为一体,而非保障和鼓励他们在婚姻内“各顾各”的权利。但显而易见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这种理想全然背道而驰。
当然,随着社会财富以及人们对它重视程度的增长,家庭财产问题确实日益复杂。正如我在前面已经提及,我们对此不能假装没看见,相信最高法也正是顺应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吁,才会出台上述“与时俱进”的新司法解释。但问题在于,就像政策有明确的指向性一样,任何一部法律,都只能解决一个核心的社会规范问题。如果不切实际地指望用《婚姻法》来解决财产问题,那就必然导致目前这种乱象——从最近两周以来房地产市场上的不正常骚动来看,法律的变动非但没有成为引导人们更好地生活的指南,反而使人茫然无所适从,这还不包括它给原本和睦平静的婚姻中平添的不快、猜忌甚至裂痕。照此逻辑进一步推演下去,如果一对夫妻中的一个人月收入2万,而另一个人月收入只有2千,那么前者就有权利主张:一旦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他(她)应该占有绝大多数。如此一来,则《婚姻法》就真的可以被《公司法》完全取代了。
如果有些富裕者确实对未来的婚姻及配偶缺乏信心,那么他(她)完全可以到政府的公证部门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当然,这需要他(她)支付一笔不小的额外成本,但婚姻是奠定一个人一生幸福的最重要的基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人生最大的一次“赌博”(只是赌注不是金钱,而是感情和幸福)。我们都知道,任何赌博都是有风险的,既然一个人既想要得到婚姻的好处,又不想冒损失财产的“风险”,那么社会让他(她)支付这点成本又何尝不是天经地义?
现如今,《婚姻法》为了帮助这些婚姻怀疑论者省下这个成本,却轻率地背离了它本应鼓励稳定而持久的婚姻的根本目的,实在不知道最高法院那些法律专业出身的饱学之士是怎么想的!
写于2011年8月25日,发表于2011年8月26日《新闻晨报》,略有删改。见报标题:婚姻法新解过于强调了经济理性;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b/html/2011-08/26/content_643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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