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环球时报》发表社评:《社评:刑诉法修正草案并非“倒退”》http://news.sina.com.cn/pl/2011-09-01/082823086844.shtml,针对中外舆论对刑诉法若干条款的质疑,为刑诉法修正案辩护。认为舆论的质疑并不专业,“西方一些媒体对修正案草案“通知家属”条款的攻击,是对AWW案不满的情绪残留。中国少数人跟着起哄”。 “宣称修正案草案是刑诉法的“倒退”,是不实事求是的典型表现”。对此,作为执业律师,无法对《环球时报》此论调说YES

《环球时报》认为“修正的大方向显然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这个大方向是中国社会这十几年对公平正义不断追求的结果,今天中国人对程序正义的觉醒是空前的。”在这一点上,《环球时报》说得不错。但国内舆论对刑诉法修正案的质疑,正是中国社会十几年来对公平正义不断追求,今天中国人对程序正义的空前觉醒,绝大多数国人对人权保护的要求已经与世界同步结果,而不是所谓跟着西方媒体起哄。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承诺:“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该公约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此次刑诉法修订,对此条规定没有任何积极的响应。就刑诉法而言,是原地踏步;对严肃的国家承诺的而言,无疑是一次“反动”与“倒退”。

该公约还规定,被刑事控告者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试想,按照我们刑诉法的不通知条款,一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自由,不通知对于家人而言则是此人失踪,他如何实现选择律师辩护的权利?刑诉法十多年一修订,这次修法不与国际公约接轨,又怎样实现“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

自从《联合国人权宣言》诞生以来,人类人权事业不断走向文明与进步。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0612月在联大获得通过,将强迫失踪作为侵犯人权行为予以禁止。该公约于20101222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80多个国家签署、20多个国家批准。我国虽然拒绝加入该公约,但作为联合国创始国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义务维护联合国宣言以及公约的权威,在立法上应当避免与之直接对抗。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定规定:“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拜改革开放之赐福,国人之人权观念迅速地与时俱进,“强迫失踪”作为一种反人类罪行的观念已经被国人普遍接受。这可以从舆论对若干“被失踪”案件的声讨得以印证。时代在进步,民众的人权意识不断觉醒。原有的的刑诉法不通知条款与国际公约以及国际通行的人权标准、时代和民众的要求背道而驰。此次修法对不通知条款予以保留,反而扩大到指定监视居住上,不是倒退又是什么?

尽管刑诉法草案把强制措施不通知条款限制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但却留下一个“等严重犯罪”的后门与口袋,方便了警察任意实施。更为严重的是,在否定权力制衡体制的中国,只要存在缺口,公权力就可以把缺口予以无限制的扩大以至于摧毁大坝;只要有不通知条款的存在,警察就有办法让通知的义务形同虚设。谁能保证警察不会以莫须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借口将嫌疑人失踪,最后以其他罪名予以指控?《环球时报》不应该忘记自己评论所提及的AWW案偷税案。该案有没有什么部门对警察对不通知家属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有无责任人为此受到制裁?

《环球时报》是由人民日报社主办,号称是中国权威的国际新闻报纸,除了眼睛看着国内以外,更加应该以全球眼光、普世价值的标准来引导舆论而不是与之对立。比如一个小偷,以前不管证件还是现金一起偷走,现在改成只偷现金而不偷证件,在大家谴责偷窃的时候《环球时报》是不是要赞美小偷的职业道德呢?

环球时报社评:刑诉法修正草案并非“倒退”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1日08:28 环球时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民意,这是现行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正,修正内容有可能超过原条文的1/4。修正的大方向显然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这个大方向是中国社会这十几年对公平正义不断追求的结果,今天中国人对程序正义的觉醒是空前的。

然而中外舆论对刑诉法修正案并未报以掌声,反而围绕“拘留通知条款”提出并不专业的质疑,认为修正案对就拘捕通知家属的几项例外规定,是为“秘密拘捕”埋下的伏笔,一些人宣称这是刑诉法的“明显的倒退”。

“倒退”说肯定站不住脚,因为对于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在24小时内就拘捕通知家属的规定,在以前的刑诉法里一直就有,修正案草案将这种特殊情况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在AWW案引发关于是否及时通知了家属的争议后,尽可能保障家属的知情权,避免案犯哪怕在一个短时间内去向不明,显然与刑诉法的修正目标是一致的。

西方一些媒体对修正案草案“通知家属”条款的攻击,是对AWW案不满的情绪残留。中国少数人跟着起哄,宣称草案“太可怕”,或者是没搞懂刑诉法“通知家属”条款的来龙去脉,或者是跟着西方舆论的调子跑惯了。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程序正义上的进步比比皆是,比如它对非法取证做了严厉排斥,意在杜绝刑讯逼供。它还为保障律师的权利做了诸多规定,而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在保障犯人的权利。草案对逮捕条件等程序也做了修正。

刑诉法公布修正草案,就是让社会广泛提意见的,包括“通知家属”条款的例外规定,未必就“修正”得很到位。但中国当前应大力倡导实事求是,减少情绪化、简单化以及标签化的政治口号,避免加剧社会内部的对立。宣称修正案草案是刑诉法的“倒退”,是不实事求是的典型表现。

然而从立法机关的角度说,社会的任何质疑,包括情绪化的质疑都值得重视。中国社会目前对法律的程序正义还缺少信心,而“通知家属”条款,涉及刑诉法最基层的感受,它也是复杂诉讼程序中,老百姓最容易听明白,一旦出问题也最容易引起不满和理解混乱的地方。西方近来不断宣称在中国有异见人士“失踪”,仔细琢磨这是偷换概念,被司法关押,只是有的通知家属稍慢了点,但怎么能算是“失踪”?然而这个词的确蒙蔽了世界上不少人,包括一些中国人。

中国拘捕嫌犯后通知家属的实际平均速度,的确比司法发达的国家慢,一方面这是中国法律基本建设仍不充分的表现,这完全不是中国现阶段的政治故意。另一方面这应成为中国加强司法程序正义最重要的突破口之一,中国公检法系统应像打一个战役一样,力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仍算不上是一个法律很健全的国家,但朝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前进,是中国全社会最没有争议的共识之一。舆论不要动辄把一个问题做恶意解读,司法机关不要对已有的进步自满,而要对各种尚存的问题“零容忍”,这样说起来似乎有点理想化,但没有理想的社会,是否更可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