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行政抗法涉矿事件9大热点问题综述

作者:奚正仁 2011年09月02日18:32

  【奚正仁按】近日关注北海事件、刑诉法大修等热点之余,偶然发现陕西涉矿系列案件,感觉这很可能又会成为举世瞩目的一个新热点。在此先声明:

  1、本博文所引用资料均来源于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和网络信息,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核查;

  2、本博文的观点和评述,乃个人观点,不能也应当不会对任何人尤其是相关断案人员构成任何影响。

  

  一、陕西涉矿事件有何特点?

  1、这是一个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于一体的事件

  这一事件主要围绕着一家私营企业—-陕西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凯奇莱)而发生。民事案件—-凯奇莱诉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应属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在最高法院二审审理之中;行政案件—-在民事官司正在进行期间,榆林市工商局以虚报注册资金为由撤销凯奇莱的公司登记,凯奇莱不服,向榆林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复议程序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今年8月份,榆林市公安部门以涉嫌虚报注册资金罪逮捕了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目前尚在侦查阶段。

  2、这是一个被视为涉及矿产价值成百上千亿的事件

  据报道,涉矿约15亿吨煤储量,也有报道说约20个亿煤储量,如按现时煤炭价格,涉案矿产的价值的确惊人。当然,涉矿价值应该不能等同于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额,因为民案争议的是双方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而且,涉矿权益好像只涉及探矿权,尚无采矿权(西勘院有探矿权,当年持此权益与凯奇莱签约合作勘查,凯奇莱主要负责投资。约定:假如经勘查若地下确有煤矿,则西勘院和凯奇莱对探矿所获权益,按二八开持有。笔者个人初步认为,此事尚不涉及采矿权,而且探矿权也未真正涉及转让的最后程序)。当然,无论以何种标准计算,这一民事案件争议标的的价值都应当是特别巨大的,也许在中国民商事审判历史中,其争议标的价值是“空前”的,也不排除有“绝后”的可能。

  3、这是一个已经引起广泛关注或将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006年,凯奇莱称因西勘院单方终止履约、“一女二嫁”而诉至陕西高级法院,当年陕西高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约,凯奇莱胜诉,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2008年,在最高法院二审期间,有媒体曝光“陕西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加压力”,当时曾引起热议;之后,最高法院在长达两三年的二审审理之后,于2009年底裁定本案发回陕西高院一审重审;2011年3月,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后,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由西勘院返还凯奇莱当年的投资款及其利息。这次,轮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据说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26日开庭(后来好像开不成),但在原定开庭日期的一周前即8月19日,凯奇莱的法人代表赵发琦在榆林被公安机关逮捕。对这一变故,赵委托的律师杨金柱称之为“釜底抽薪”,即:凯奇莱不仅在重审一审时反胜为败,而且把你的公司给撤销了,还把你的法人代表给抓了,看你怎么打官司……。今年8月31日,《新京报》率先对该系列案件的最新情况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主流门户网站随即跟进转发了这一报道,引起读者和网民的新一轮广泛关注及热议;9月1日,《南方都市报》以《权力干扰面前 司法靠什么hold住》为题发表了社论。可以设想,如果今后不被“封杀”,这一事件应该会持续发酵,成为新的法律热点大事件。

  4、这是一个又有“一大帮敢说敢干的律师”参与的事件

  据目前的网络信息,重新“执证上岗”的杨金柱律师受托担任凯奇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担任凯奇莱申请行政复议的代理人,号称“我国第一个专门承办行政案件”的律师袁裕来出任另一代理人;杨金柱还担任赵发琦刑案的第一辩护人,曾担任凯奇莱民案一审重审代理人的北京律师浦志强出任赵发琦的第二辩护人;这两天,好像李庄漏罪案的出庭律师上海的斯伟江也已加盟,和浦志强正在榆林的看守所会见赵发琦;此外,杨金柱在赵被抓的次日即组建了有杨学林、朱明勇、周泽、伍雷等律师参加的10人律师团,来参与这一系列案件。估计后续还会有律师加盟。历经李庄案、北海事件之后,这些敢说敢干的律师们的影响力不小,有他们的组团参与,这一事件想不成为热点都难,除非“被和谐”。

  5、这是一个有众多国内顶级法学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的事件

  据杨金柱致陕西省政府及省长的律师函中披露:行政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行政法专家教授应松年、马怀德、姜明安等出具论证意见;刑事案件,已由中国顶级的刑法刑诉法专家教授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等出具论证意见;民事案件,猜想也会有中国顶级的民商法专家教授出具论证意见。据说,有司法机关向来对专家论证意见颇有微词,因为认为专家们往往是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仅凭有限的书面材料而出具意见。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基本材料真实,那么,凭着这些响当当的专家们的人格和学识,他们应该不会出具不负责任的意见,对专家们的观点也许司法机关应该也不会完全视而不见。

  

  二、看似普通的一份合同,何以演变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交集的大事件?

  据报道和网讯,此事件的简要经过是:现年45岁的赵发琦,早年通过做建材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03年,他想寻找些投资项目,无意中看到西勘院的招商、合作勘查的信息,于是,双方接洽、谈判,最终形成合作合同,同时,为了合作,他筹备并创立凯奇莱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合法拥有探矿权的西勘院主要负责出技术、凯奇莱主要负责出资(总共约1500万);如探出有煤,其权益由西勘院和凯奇莱二八分成。用赵发琦的话说,当年他是在“赌”,如果探出有煤,他可能就发了;如果没有,他将血本无归。合作初期,双方合作顺利;探出有煤之后,开始有纠纷,政府部门曾主导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凯奇莱不服,上书省政府反映,在省府和国土厅的协调下,双方又达成继续履约的协议;不久,还是合作不下去,西勘院与其他公司合作了。凯奇莱遂诉至省高级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约。省高院支持了凯奇莱的主张。西勘院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期间爆出省政府致函最高法院施压一事。最终最高院发回重审。陕西高院重审一审,凯奇莱反胜为败,期间,凯奇莱公司被撤销登记,凯奇莱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时对撤销公司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院原定今年8月下旬开庭,但8月19日凯奇莱法人代表被捕。法人代表被捕后,凯奇莱的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不知会受到多大影响。

  

  三、我们应当关注这一事件中的哪些问题?

  1、凯奇莱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应该逮捕?据资料显示,凯奇莱于2003年成立,当年确实存在注资不到位的问题,但一年之后即2004年底已自动缴齐,那么,在时隔七八年之后再追究其刑责是否正确?

  2、凯奇莱是否应当被撤销公司登记?工商局是否应当在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由上级撤销该处罚,并且由原作出处罚的机关加重处罚?

  3、当事人双方当年所签的合作勘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4、如报道属实,陕西省政府当年给最高法院发公函是否正当?是否涉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如当年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是否属于影响陕西“稳定”、“发展”、“大局”的问题?是否会造成以及如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陕西省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的行为?

  6、山西省的相关行政部门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复性”执法的问题?西勘院“一女二嫁”的后嫁对象涉及的三家“益业”系公司是否属于凯奇莱的利益冲突方?这些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如果涉嫌,那么目前只追究凯奇莱而不追查这些公司是否公平?陕西相关方面是否存在涉嫌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民事案件当事人的问题?

  7、陕西高级法院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为何如此截然相反?到底哪一份判决才是依法公正的?

  8、最高法院能否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重新一轮的二审审理?陕西省政府当年的公函是否会对最高法院的依法公正审理构成压力和影响?

  9、在人们的新一轮关注中,已有广泛而重大影响的这一事件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司法机关,最终能否给广大读者、网民、公民、人民,尤其是各方当事人,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语

  1、笔者和不少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们一样,不提倡、不崇尚“民意审判”、“舆论审判”,因为这似乎属于“人治”的范畴;我们特别推崇执法者、司法者完全地、严格地依法依规执法、司法。但是,现阶段,有不少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尚存不放心、不信任的心态,这也是不必回避的现实。故此,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内,在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博客时代、微博时代里,一切都可能暴露在阳光下,所以,“阳光审判”,依法公开透明,接受舆论监督,可能更加有利于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2、但愿,这一事件的相关各方都能保持冷静、理性、克制、秩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一系列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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