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大学的精神,但是,其内涵随着时代的更迭而演变。如今,博克的这一观点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大学自治与政府约束的冲突,以及大学维护学术自由与承担社会服务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大学难以回避现实,不得不寻找新的平衡点。”
西方大学素有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以维护其学术研究和教学自由的历史传统,由此,人们称大学为“象牙塔”。但二战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有的人为此感到精神振奋,也有不少人表示忧虑。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大学走出象牙塔?在现代社会,大学在难以回避社会影响的条件下如何保持其基本学术价值?大学应该如何对社会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这些问题既是高等教育理论界探讨的焦点,也是大学实际运作经常面临的难题。对此,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家博克(Derek Bok,1930年出生,1971—1991年任哈佛大学校长)在《走出象牙塔》(Beyond the Ivory Tower,1984)、《高等教育》(Higher Learning,1986)等著作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被高等教育学界广为引证。因此,探讨他的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学术自由的界定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机构,大学在人类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美国著名的高等教育家科尔(Clark Kerr)曾经指出:“大学在维护、传播和研究永恒真理方面的作用简直是无与伦比的;在探索新知识方面的能力是无与伦比的;综观整个高等院校史,它在服务于先进文明社会众多领域方面所作的贡献也是无与伦比的。”[1]许多学者认为,大学之所以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与其具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密切相关。
(一)学术自由的内涵
博克认为,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言论自由通常有两个重要依据。首先,言论和发表权利有助于丰富和激励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使之拥有充分参与智力交流活动的机会。这种智力交流活动有助于培养人的价值观,有助于人们认识世界,有助于发挥最具人性特点的思维和想像力。其次,言论自由是公民重要的社会权利。博克指出,言论自由对实现大学的使命至关重要。因为学术自由不只是社会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反映形式,而且是捍卫大学和学者利益的一个必要前提。能否享有言论和写作自由的权利,对教师和学者来说关系重大,因为他们的一生都在致力于发展和阐述新思想。大学如果失去言论自由,其聘任最具创造力的科学家和学者的工作就会受阻。对大学的横加干涉最终会危及其对社会所做出的最具特色的贡献——知识的探索和新的发现。
我们知道,为了保护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1915年,美国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该会的成立《宣言》陈述了学术自由的主要原则:教授作为教师和学者有权利自由发表言论;除非不称职或有道德缺陷,教师的职位必须得到保证;教授受处分前具有申诉的权利。后来,学术自由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除了保护教授个人之外,学术自由逐渐把学校在教育政策方面的自由权纳入其范畴。大学坚持认为,课程设置、学生政策及学术标准等应该由教师而不是外界组织确定。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也认为,大学的四大自由包括大学自身决定谁能教、教什么、如何教和谁能学。为了保障社会的利益,除非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政府必须避免干预学术自由。
在英国著名学者阿什比(E.Ashby)看来,学术自治涉及更广泛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6个要素:在院校管理中免受非学术性干预的自由;分配经费的自由;补充教育并决定其工作条件的自由;选择学生的自由;课程设置的自由;设立学术成就标准以及决定评估方法的自由。美国著名教育史专家孟禄(PaulMonroe)在其主编的《教育百科全书》中,给学术自由下过这样的定义:“学术自由是指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教学并证明真理的自由,或探求真理而不受政治、官僚或宗教权力干预的自由”[2]。
瑞典教育家胡森(T.Husen)在《国际教育研究百科全书》中说:“学术自由一般被理解为追求真理而不受妨碍的权利。这种权利既适用于高等教育的机构,也适合于高等教育机构里的学术成员。学术自由的成员的理由基于这一假设,即知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因而不受非专业人士干预的教学、研究和出版的自由是追求知识的必要手段。当然,各个国家对学术自由这一概念的阐释和限制有很大差异,这要视每个国家系统的政治性质以及它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而定”[3]。
1988年9月6日至10日,联合国在利马举行大会,发表了著名的《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和自治的利马宣言》,该宣言指出,“学术自由”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无论个人或集体,在通过探查、研究、探讨、记录、生产、创造、教学、讲演以及写作而追求、发展、传授知识的自由。“自治”是指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前的独立性,在其内部管理、财务、行政方面做出决定,并制定其教育、研究、附属部门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政策。
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学术自由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的研究与传播,其合理性是由高深学问的性质决定的。正如美国教育家布鲁贝克 (John Brubeck) 所言:“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神秘的知识,那么,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4]。
然而,对学术自由保护的限度是什么?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指出,学术自由只限于学者的专业领域。对此,博克颇不以为然。他认为,从历史上看,许多知识分子的作用已经超出了其专业范围。而在如今专业划分非常细致的时代里,当教授们寻求扩展自身的研究领域,并将自己的知识应用于解决新的问题时,他们应该得到鼓励,而不是受压制。他指出,既然大学是致力于自由探索知识的一个机构,那为何对教师言论自由的限制要严于那些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下的公众呢?
我们并不能因为肖伯纳(G.Bernard Shaw)只是一位剧作家,伯特兰•罗素 (Bertrand Russell) 只是一位逻辑学家,就认定他们不应对时代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因此,任何限制学者在本专业研究领域范围外言论自由权的做法都是荒谬的。
在博克的眼里,大学的使命并非为社会规定和推行道德和政治标准,而且,大学也不具备能够有效执行这个标准的权力。大学的功能在于从事高质量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当大学偏离了这项任务,试图通过对一系列政治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来替代政府官员的职能时,就会使自己处身于各个组织或派别的压力中,濒临着莫大的危险。
其实,教授在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中并非是完全自由的。相反,知识探索的过程一直受到研究人员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时间和经验的限制,渴望博得同行认可的潜意识,传统范例和思维模式的压力等。现代生活条件又为知识探索活动设置了新的压力和约束。在这种形势下,大学所能做的惟有努力使学者们免受大学本身的不必要的约束,努力保护教授言论自由的权利,使其不受大学外界敌对压力的侵扰。即使这样的努力不能创造出绝对的学术自由的氛围,也仍然是非常有益的。
(二)现代学术自由的新困境在现代社会,大学的学术自由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困境。
首先,大学对外来经费的依赖性增强。随着大学规模和影响的扩大,它的财政需求也相应增加。二战以后,公立和私立大学都在积极谋求外来经费。联邦政府增加拨款支持大学开展研究、添置新设备、设立学生助学金等。公立大学成立了专门机构,并设专人向基金会、公司和校友寻求资助,私立大学则更勿庸赘言。显然,随着大学越来越依靠社会资助以支持其日益增多的经费开支,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已经把大学和社会其他机构连接起来。
50年前大学经费上相对独立,学者们几乎很少能够获得联邦政府研究拨款,也不屑于为公司和政府机构开展咨询、充当顾问,也不为经济利益向慈善基金会提任何建议。由于教授的收入不高,研究项目的范围受到限制,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外部世界。现在似乎一切都已改变。绝大多数大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师没有外界经费来源几乎无法开展科学研究。他们的个人福利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为公司充当顾问、政府的暑期津贴和基金会补助金。通过与外界的广泛接触,教授们的收入有所增加,研究范围有所扩大,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但是,为这些利益的获得也付出了代价。如:由于大学研究人员依靠外来经费开展科学研究,他们所选择的研究课题受到其经费来源的影响。因此,大学传统的中立地位受到人们的质疑。
博克指出,否认金钱和世俗欲望对学术研究的影响是不现实的。他甚至断言,在这种背景下,大学是象牙塔的说法已经过时了。随着研究型大学的影响不断扩大,学术独立性的标准已不复存在。
其次,大学不能回避其社会道德责任。大学必须履行文明社会任何一名成员都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如大学必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大学还应该竭力避免给他人带来无端的伤害。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如果研究人员所采用的实验会给接受试验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同时事先又未经被试者本人同意,那么,大学不仅无权批准教师开展此类实验,而且还必须阻止此类实验活动,或应该对被试者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也有人对大学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研制具有惊人杀伤力的武器表示怀疑。
二、大学自治和政府约束的矛盾
在博克看来,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时可以对大学做出适当的约束。但是,这种限制应以不妨害学术自由为限度。否则,它有违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
(一)政府对大学自治约束的必要性
博克指出,尽管大学人竭力呼吁学术自由权,但几乎没有人否认政府制定相应制约条例的必要性。因为大学的运行未必都是理性的,其表现为:
(1)学校或许会因财政压力等因素提供无价值的教学内容;
(2)教授或行政管理者的行为可能因为粗心、判断错误、歧视或偏见等缺乏公正性;
(3)当学术课程或项目与其他价值观发生冲突时,教育工作者未必是解决冲突的最佳裁决人。
因此,有的人主张大学享有自决权的同时,又提出政府有权力保护那些由于大学明显错误的做法而蒙受伤害的人。
因此,学术自由并非意味着教师想教什么就教什么,任意向学生灌输自己的思想或信仰。其实,即便是教授本身也并不都认为学术研究应该有完全的自由。如:美国197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教授当中,百分之十八的人提议对智力差异和遗传基础这样的研究应该被阻止,因为它很容易使种族歧视现象进一步恶化。
实际上,大学“四大自由”业已成为联邦政府制定众多审查制度和条例的对象。它表现为:
(1)在选择学生方面,美国政府已宣布因种族、肤色、性别和国籍原因的歧视行为为非法;最高法院因为倾向于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而削弱了大学招生人员的权力。
(2)在聘用教学人员方面,大学不仅必须符合“鼓励性积极计划”的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守禁止种族、性别、国籍、宗教信仰和年龄歧视的有关规定;国会还采取了一些影响大学课程计划的措施,如鼓励牙科学院的学生到卫生服务水平低下的地区锻炼六个星期。
(3)在开展各种与人有关的课题研究方面,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已发布了详细的操作性保护措施;联邦法律禁止开展某种胎儿实验;等等。这些新的管理条例往往作为大学接受联邦经费的附加条件。
因此,美国学者布朗(William R.Brown)指出:“近年来,高等教育越来越引起公共权力部门的关注……各级政府的倾向是试图在官员们司法权力的控制下,以他们的意图为确定大学和学院的目标。”[5]
博克认为,政府官员们通过制定条例而使公众受益的思想往往适得其反。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很大,付出的代价也很大。由于那些制定和解释法规的官员对大学认识不足,他们可能会把那些适用于企业的规定不切实际地强加在大学身上。他们也可能迫于政治压力做出令人置疑的决定。他指出,如果单个大学出岔子,其后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然而,如果联邦政府官员犯了错误,其危害则是巨大的。因为政府往往会把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学术机构。因此,一旦决策失误,即使不是百分之百,也仍有许多学术机构受到负面影响。
(二)政府干预的限度
大学在履行其学术功能时究竟应该拥有多少自治权?政治的干预应该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政府采取措施时,在最低限度减少对学术事业损害的前提下,应该运用哪些条例和方法实现其目的?这些问题不仅是大学关注的,而且对整个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大学是社会接受新知识和高等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正因为高等教育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政府才越来越想干预大学事务,以确保学院和大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处理它与大学的关系呢?博克认为,通常有四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发布命令,强迫大学停止某项工作,或遵守一系列规定和准则。二是要求大学对某些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或要求大学仔细研究某些特殊问题。三是通过提供津贴鼓励大学做出政府期望的一些行动,诸如建设新的设施或开展某项具体研究等。四是通过加强市场力量,依靠更激烈的竞争实现其目标。博克指出,上述任何一种办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风险,因此,政府官员应该投入足够的时间仔细考虑如何选择最合适的办法。为此,他提出了一些改良建议:
第一,防止不合理的干涉行为。
有两类联邦法规对学术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第一类规定是政府试图对大学探索、传播和学习的知识内容进行管制的有关条例。如:卫生教育福利部在1974年提出大学必须审核教材,“以保证教材不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显然,这样的要求将会迫使学校管理者对教授的教学情况进行审查,从而忽视和违背了公认的学术自由原则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第二类是政府试图左右大学的学术事务,其结果必然会损害高等教育的质量。这些规定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二,增加新的服务补贴。
政府有时为了实现某个公众目的,对大学增加新的服务补贴。例如,社会需要更多的医生、开展更多的能源研究工作时,为了使大学提供满意的服务,政府通常对大学提供补贴。
第三,采取预防性管理措施。
为了防止低质量的教育对学生造成损害,防止公众受到不称职的专业人员的影响,防止无价值的学术课程或项目给政府奖学金造成浪费,政府可采取一些补救办法: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政府可要求每一所大学向公众提供较为准确的课程设置和专业信息;可通过禁止学费退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使学生能够不受阻挠地离开不符合自己期望的学校;对专业设置实行适度的检查和许可制度;等等。
博克指出,如果大学非常平庸,那么,尝试更多的政府干预行为可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美国已建立了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高等教育体系,它虽不完美,却是美国的宝贵财富。因此,政府不宜过多地限制和削弱大学独特的功用。
三、学术自由和社会服务的冲突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大学为社会服务机会的日渐增多,人们对它是否影响了大学的学术自由提出质疑。博克论证了学术自由与社会服务的关系,指出两者并非截然对立的。
(一)多元化功能对传统功能的冲击
二次大战以后,美国高等教育机构从政府、企业得到了大量的经费资助。多元化大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博克称之为具有美国特色的创造发明。英国教育家阿什比爵士也曾称赞说:“美国对高等教育的贡献是拆除了大学校园的围墙。当威斯康星大学的范海斯校长说校园的边界就是国家的边界时,他是在用语言来描述大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罕见的改革创举。历史已说明这是一次正确的改革,其他国家现在已开始纷纷效仿这种美国模式。”[6]这种大学之所以被称为多元的,是因为它肩负着传统大学没有或很少的社会服务的功能。
大学功能的扩展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赞成者认为,社会服务与学术研究是相辅相成的。当实用性教学、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研究和教学相结合时,大学的研究与教学可以借此跨上新台阶。反对者认为,维护纯粹的学术研究和知识学习的传统是最重要的,为此,大学即使牺牲一些社会服务的功能也未尝不可。博克似乎支持前者的观点。他指出,反对者的观点乍看似乎有理,其实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二)对传统主义者指责的辨析
传统主义者认为,大学因过分追求社会服务而步入了误区。激进主义者甚至指责许多大学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机构、公司等确定的议程来为社会服务。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其表现就像是“被租用的枪”,如:大学为了帮助军界,批准了预备役军官训练团培训项目,等等。
20世纪60年代末,哥伦比亚大学学生运动的领袖也曾这样指责大学:“多年来,哥伦比亚大学的董事们把平民赶出家园,通过城市协议攫取土地,解雇试图联合起来的工人。多年来,就像有关后备军训练队的文献资料所记载的那样,他们训练的军官在越南本土杀害越南农民。在为国防研究所和中央情报局的秘密工作中,在为作战部的生化战研究工作中,这些董事使自己的大学卷入了种族灭绝的大屠杀。据资料记载显示,他们自始至终对选民撒谎,打着学术独立的幌子出版中央情报局的书。”[7]显然,他们将矛头指向大学的服务对象,指责大学沦为某些具有破坏性和不人道的政府项目或政策的同谋。
在他们看来,不少大学正是通过做出诸如此类的“贡献”而放弃了自己的中立立场。他们疾呼,大学必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减少参与社会问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和学术研究上。否则,大学会因接受越来越多的“相关”任务而丧失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历史传统。
博克指出,这种担忧并非是最近才出现的,为了抵制大学追求功利目的,至少早在一百年以前就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在他看来,传统主义者似乎夸大了现代大学的缺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多元化大学的学者们与实际世界保持了一定的距离,而且,社会科学家们也在尝试结合基础研究解决当务之急的实际问题。即使有些教授撰文著述时有不够严肃,甚至出现了丧失某些客观原则的现象。但是,美国一流大学的学术水平并未下降。当然,大学在履行其社会责任时,必须竭力维护传统的价值观念——学术自由权利的维护,高学术水平的维持,学术事业免受外界的干涉等。
博克在总结美国高等机构迅猛发展的经验时曾指出,机构设置的充分自由是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的学院和大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学和学院“可以未经政府许可自由任命教授;私立院校可以自由选择学生,公立院校也具有同样的权力,至少在研究生院和专业学院是这样;虽然颁证机构对专业学院规定了比较宽松的最低标准,但是,教师可以决定自己的课程。”[6]这种自由权促使美国在19世纪建立了数百所学院。到1910年,高等教育历史短暂的美国已经拥有近千所大学和学院,三十多万学生,而历史悠久的法国仅有十六所大学,四万多学生。显然,在博克的眼里,美国大学的自治权是一个值得保留的优秀传统。
那么,大学领导应该如何应对目前的新困境呢?作为举世瞩目的哈佛大学的校长,博克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大学领导者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怎样使大学以一种尊重各方利益的方式对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反应。笔者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作为深受多方势力挤压的现代大学,只能在合力的状态下维护其必要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这样才能推动学术研究、高等教育的发展乃至社会的进步。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如何依法自主办学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大学的自主权与西方不无相似之处。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我国高校主要拥有以下七个方面的自主权:
1.招生权。根据招生年度的社会需求状况、本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及其他生活设施的条件和水平、以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本校的招生方案,并可以自主调节系科的招生比例。
2.专业设置权。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专业目录》所列十大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自主调整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还可以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分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其他专业。
3.教学权。包括:(1) 教学计划制订权;(2) 选编教材权;(3)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权。
4.科学研究权。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5.对外交往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开展和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6.校内人事权。它包括:(1) 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配备合适的人员;(2) 自主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3)调整学校内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津贴和工资分配。
7.财产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款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另外,高等学校还享有下述权利:(1)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3) 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4)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但是,这些权力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高校应该如何用好自主权,高校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还迫切需要哪些权力,政府与学校权力应如何进一步分配,权力重新分配后会带来什么后果等都值得进一步的研究。因此,探讨博克的有关思想,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不无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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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 Paul Monroe (ed.). A Cyclopedia of Education: Vol.2 [M]. N•Y: The Macwillian Company, 1925.
[3] T•Husen (ed.). Th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Education Research and Studies.Vol.1 [M]. Oxford: Pergamon Press, 1985.
[4] 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5] William R•Brown. Academic Politics [M]. Alabama: The University of AIabama Press,1982.
[6] Derek Bok. Higher Learning [M]. Cambridge Massachusettes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7] 保罗•罗克韦尔.哥伦比亚声明[A] .伊曼纽尔•华伦斯坦,保罗•斯塔尔.大学危机选读:第1卷[z] .纽约:蓝登书屋,1971.
(徐小洲,现任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外教育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原文刊于浙江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原文链接: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CN/article/downloadArticleFile.do?attachType=PDF&id=9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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