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厅9月1日宣布修订版《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称,根据规定,公务员如醉驾将会被开除公职、党籍;醉驾者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法官、检察官、警察、新闻记者,入党将受到影响。
在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被“双开”几成“奇迹”的现实语境下,广东这一规定自然而然受到公众的热捧——“动真格了,这比记大过严重N倍”、“这一做法深得人心,应该全国推广”……从网上留言来看,无不掌声阵阵,颇多赞美之词。
应当说,网上的一片叫好声中,不乏一些对公务员这个群体的情绪化声音。但是,相关部门对“犯事”的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惩处力度过于轻飘,却是普遍性的坚硬事实。据《检察日报》披露,有66%的贪官和80%的滥用职权的官员,仅仅受到行政处分,逃脱了刑事制裁;而从 2003年到2005年,共有3.3万多名服刑腐败官员被保释。
综观近年来相关部门对官员的问责,无不呈现出这样一种共性特征: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给人“留口饭吃”的。能不施以“国法”的,就尽量用“家法”解决;而在“家法”层面,则更多的是诸如“记过”“免职”“撤职”等无关痛痒的“行政处分”,稍稍严重点即所谓“开除党籍”。官场问责生态中,放眼望去,“免职”“撤职”已泛滥成灾,而开除公职只是依稀可辨;至于所谓“双开”,更是稀有东西。
不难发现,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处标准,表面上看似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比如,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其他叠床架屋的种种法规条文,都有类似“情节严重”“行政处分”等模糊而拥有灵活操作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说到底,一个“犯事”的官员,该领受怎样的惩罚标准,很多时候与“国法”并无太大关系,而是“党纪”在发挥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党纪面前,法律是不存在的。一个官员沦落到了被“双开”甚至被追究刑责的田地,用坊间的说法则是,这是被组织抛弃的结果。
因而,以此视角来审视广东这一规定,则让人有“水中之月”的观感。看起来很美丽,但实际可能并不务实。理由很简单,如果刑法对“醉驾入罪”没有设置这样一条底线,即:公务员酒后驾车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应首先革除公职,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谁来界定“情节严重”?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并具操作性,所谓“情节严重”,则很容易成为公务员醉驾时规避责任、法外开恩的“护身符”。
虽然将不守法的公务员,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既使公务员队伍得以净化,又加快了公共职位的流转速度,这自然是利国利民之好事。但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双开”,触动了体制的神经。在中国,“饭碗”,不仅意味着个体生命的部分甚至全部,而且本身就是“体制”。公务员这只“饭碗”,金光闪闪,哪是那么容易就被端掉的!再者,如果仅因为醉驾就将公务员的饭碗端掉,而比其更为严重的违法乱纪官员,“饭碗”却安之若素,这显然有失公平。当然,这并非说醉驾严重者不该开除公职,而是在公务员“只进难出”的体制下,这种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很可能只是个噱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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