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德国《日报》(9月1日)发表评论,对监视居住的内容提出批评。该报写道:”持不同政见的艺术家艾未未4月初在北京被警察带走后,在他失踪的81天里,警察从未通知他的家人艾未未是在何处。司法部门和警察从而自己违背了保护中国法律的义务。

“此前,它们以类似的方式对待后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刘晓波, 从今年春季开始也是这样对待数十名异议人士的。这种违法现在要通过计划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予以合法化,尽管中国与西方国家有过许多法制对话。”

评论指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中国假议会的网页上,8月30日发表的一份修正草案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种软禁)这种温和的逮捕形式包含着令人不安的例外。人权问题专家罗森茨威格(Joshua Rosenzweig)对《日报》解释说,迄今为止,只有当事人在远离家乡的地方被抓时,他们被拘留在警察的’宾馆’(’黑监狱’)-而不是在自己的住处-才是合法的。

“不久前还担任美国的人权组织对话基金会驻香港办公室负责人的罗森茨威格说:’按照这个草案,那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者较为严重腐败的人很快就会被合法地羁押在不为人知的地方,而且在有碍侦查时也就没有义务通知家属。罗森茨威格称之为’将被强迫消失的行为合法化’。”

“强化警察的权力”

该报引用中国维权网(China Human Rights Defenders)的王松连在接受采访时的说法:”维权人士常常被谴责是对国家安全的危害,这个法不是更好地保护个人免于国家政权的侵犯,而是强化警察的权力。这是让人不安的。”

评论接着写道,”照罗森茨威格看来,当局今后无需再像正式逮捕那样最迟在30天以后出示逮捕令,而是可以在任意地点逮捕,并拘押当事人长达6个月的时间,这就会让滥用权力合法化。他认为,该法进一步强化的一点是,监视和电话监听的指令今后可以由较低层级的行政当局下达。”

对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中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已有罪的规定,《日报》的评论表示肯定,但是同时也对能否得到执行表示怀疑。该报写道:”具有积极意义的是,今后不许再使用刑罚强迫招供。然而,如果正式允许将嫌疑人带走,从而剥夺被绑架者的任何合法保护,将不可能核实供词事实上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的。”

编译:林泉

责编:叶宣

(以上内容摘自或摘译自其它媒体,不代表德国之声观点)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