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李思华的申诉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是什么样的力量推动李思华老师做出鸡蛋碰石头式的抗争呢?江西新余当局剥夺李思华获选人资格的种种借口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人大应该如何处理李思华的审诉状?就以上一系列问题我们先后采访了李思华老师本人以及他的律师王成。
李思华老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他之所以要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的原因:
李思华: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做当选的打算,我们知道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我们所重视的是这个过程,我们只希望能够积极的参与,相信如果每个人都积极参选,那么,就必定能够推动中国的民主选举的进程,不过作用的大小,只要参与就必定会起作用。今天选举打架,提出选案诉讼也是期待提供过程能够向社会做一个宣传,给公民一个展示的机会,最终达到撤销选举结果的目的,因为按照逻辑来讲,既然是违法的,就应该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就应该撤销,我们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要求,但是,实际上,我们也知道获得这样的结果是几乎不可能的。我们江西新余市在全国人大选举中走在别的省之前,条件可能要恶劣一些,包括我们这些独立候选人遭到非法绑架、强迫旅游以及非法软禁、炒家、停水、停电等非人道的待遇,我们希望把这些非法的行为公布于众。
法广:请您具体的介绍一下您的参选过程以及在其中所遇到的困难,包括当局以什么样的理由剥夺您候选人的资格等等?
李思华:我参选的决定其实有一定的偶然性,我和我的朋友刘萍讨论人大代表选举时正好有许多平时和我一起维权的村民在场,这些村民是我老家村子的民众,他们长期受到当地政府非法征地的危害,我因此多次无偿帮助他们维护他们的权利,我们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许多违法的现象,我们也遇到许多困难,因为直接面对的是政府的机构,村民的诉状送到法院经常无人理睬,这样,我们就希望有一个更好地为农民讲话的平台,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刘萍和我说到人大代表选举的事,村民当时都支持我参加选举,当初有村民和我一起报名参选,但是,后来由于受到重重压力,他们都放弃了。
法广:但是,您没有放弃。您最终获得了多少人的推荐呢?
李思华:我认为既然开始了,就应该做到底,不管结果如何。我最终获得了228个选民的推荐。推荐人的签名人数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十人以上要求。当时选举委员会以种种理由阻拦,先是提出推荐我参选的选民不属于我所在的选区,说跨区推荐不合法。我把全国人大的有关选举的规定拿出来给他们看,他们先是拒绝接受,之后在我们反复要求之下,不得不接受我们的要求。原以为事件就此告一段落,就在他们表示接受之后的第二天,他们又到推荐我选举的村庄录口供,说有村民的推荐签名并非出于本人,而是由他人代签。因此推荐书无效。我后来发现确实有那么五个人,但是他们往往是在一家人之间,父子之间或者是夫妻之间的代签活动。即使是他人代签,也是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做出的。再说,即使这五个签名无效,其余的两百多个都是有效签名,并不影响我本人的参选资格。我把这个意见反映到区人大选举委员会,以及新余市选任联工作委员会,但是,他们都不予理睬。最后,我们不得不采取另选他人的方法。
法广:另选他人是什么意思?
就是选举候选人之外的人,按照中国的法律,选民可以在候选人之外写上别的人的名字,如果这位被另选的人获得的票数足够,也应该可以当选。按照法律另选他人的方式是有效的,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们这里的地方官员就明确告诉当地的村民,你们不用头李思华的票,他是不可能当选的。
法广:您于九月九日向中国人大以及省人大和新余市人大递交一份举报信,举报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李思华:就是举报整个选举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因为他们所有的程序、所有的选点、所有的环节都不符合中国的选举法,我们俗称这次举报活动为选举打架。
李思华老师所说的选举打架一案有没有申诉的希望,按照中国的选举法,中国全国人大以及江西省人大应该在什么时间期限内处理李思华的申诉?我们为此采访了李思华的律师王成,他十分遗憾的表示:
王成:至少从我们现有掌握的情况来看,全国人大的选举法以及江西省的地方选举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作出了做出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这应该说是选举法的一个很大的缺陷。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法广:您负责李思华老师的选举打架案个人有没有受到一些压力。
王成:有当然是有的,当初我们有三个律师提议为江西的选举提供法律咨询,要成为一个律师观察团,为人大选举参选选民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说是某种形式的维权吧。但是当时大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压力。
延伸阅读 |
03/07/2011 – 特别专题 08/05/2011 – 要闻解说 |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