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中,我们都能看到治外法权一项。所谓治外法权,在当时亦称领事裁判权,是指若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时享受治外法权,那么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这在中国的历史书里成了一项耻辱——中国人居然不能审判红毛鬼子,岂不是任由红毛鬼子烧杀奸掠,为非作歹。

西方列强提出治外法权,有个背景故事。美国考虑犯罪动机时,比较重视个人主观愿望,故意杀人是谋杀,意外和没有预谋的杀人则会受到较轻的处罚。1821 年,一名叫泰拉洛瓦的美国水手,他不慎从甲板上扔下一只瓶子,砸死了一名中国妇女。美国商人把水手交给了清政府,自然是不管动机按律当斩,很快被绞死。美国和西方人自然无法接受,中国法律太落后,自己的公民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任由落后的法律来凌迟绞杀。于是,“治外法权”成了后来签订条约的必列条目。直到1943年完全废除相关条约时,治外法权一直存在,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裁判权。

这一点在历史上被故意民族主义化,没有把一种先进文明和落后文明的巨大差异考虑进去。费正清对此的评价是,它使在中国的美国人享有特权,同时也避免了许多敌意。清朝政府也在外国获得过这种特权,1882年,清廷与朝鲜签订章程规定,中国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

在今天,治外法权同样存在,但有了变化。它在维基百科被解释为: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与的,主要包括:外交豁免权、国家元首的官式访问、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一些国际机构的总部如北约、联合国、欧洲原子能研究组织等都享有治外法权。

至于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有个活生生的例子。当年老江被小布什邀请去白宫吃饭时,被珐X功示威者以酷刑罪、反人类罪起诉成功,闹得很大。

近读费正清《观察中国》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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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瘦米中文网:做一个有态度的青年! | BY 朱景 | 查看评论(0) | 投稿 | 官方新浪 / 腾讯微博 |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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