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10月12日),《环球时报》发表了评论员文章《不应将陈光诚事件意识形态化》,是近年来中国传统媒体首次提及被海外媒体广泛报道的人权活动家陈光诚。
《环球时报》的上述文章说,计划生育是中国“复杂大环境”的一部分,而陈光诚“不顾一切追求那个‘理想状态’时,对当地社会秩序形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从而带来陈的“人生曲折”。最后此文呼吁,对陈光诚事件要“去意识形态化”。
东方早报作者说,“文章写得云里雾里,陈光诚何许人也?他到底遭遇了什么?”
2003、2004年多家媒体曾经报道过陈光诚,2003年陈持盲人证在北京乘地铁,未享受免费待遇,因而状告北京地铁,最终为“全国残疾人讨了个说法”。
从2004年来,国内媒体并没有对陈光诚现状做过报道,环球时报该文是关于此事件的唯一声音。这种“环球时报独唱”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作者所指的,应该是指艾未未事件。上半年,艾未未不知所踪数月后,国际媒体广泛报道,但仅有《环球时报》独家以“特立独行”评价艾未未,并证实他已被警方关押在不知名场所。
2006年8月,山东沂南县(属临沂市)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他与今年下半年出狱,并与妻女一起,被软禁在家中。
在此前后,如黑洞一般,中国媒体上“不再见到陈光诚的踪迹”。
2009年,一位和陈光诚熟识的资深调查记者(当指记者王克勤)想看望他的家人,刚下公路就遭到不明身份者围殴。
最近的10月5日,新华社旗下某媒体的一位记者去探望已经出狱的陈光诚,在路上被临沂有关部门羁押和殴打,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四个小时之后,才被送回原籍。
上述故事在中国大陆的传统媒体上不见报道,仅有外电和网络有报道。
《东方早报》作者质疑《环球时报》上述文章,所谓陈的“人生曲折”,是说他遭依法惩处,还是公安机关的“法外施刑”,践踏其正当权利?若真有所谓“软禁”,法律依据何在?
《环球时报》承认,当地处理陈光诚达不到“严格的法律及人权标准”,却又认定陈光诚已经造成“法律法规无法接受的干扰”。而反复强调所谓的基层“小环境”,难道不知道,国家的法律不该为地方“小环境”而弯曲?
作者最后呼吁,“媒体只需要客观、全面地告诉公众“陈光诚是谁”就可以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就记者所知,至少最近,中国宣传部门并未就陈光诚事件下达明确禁令,对陈光诚事件的集体沉默,更多程度上,与中国媒体的自我审查与阉割有关。
耐人寻味的,今天,东方早报网站上已经删除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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