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把“南京彭宇案”的相关法官绳之以法!


——熊飞骏

20111013下午,佛山南海黄岐某五金城发生一起车祸:年仅2岁的小姑娘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压?她躺在地上的7分钟内,经过的18个路人无一施救。直到58岁的拾荒老人陈贤妹经过时才将她扶起,随后送往医院……

201193上午,武汉市一位88岁的老人在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


小悦悦悲剧发生后,“中国人素质低,国民道德滑坡”的谴责声不绝于耳,那
18个见死不救的冷血路人更被网民痛骂了个狗血淋头。


哪些大骂
18路人该杀该剐的网民,你们可曾来个冷静的换位思考:如果你当初也是路过者,你会不顾一切去抢救小悦悦吗?


当然有不少人会这样做,但肯定不是全部?


所以“罪恶的根源”不在那
18个冷血路人?


18个路人难道天生“冷血”、“没人性”吗?如果不是,是什么力量造就他们骇人听闻的“冷血”和“没人性”?

中国人面临社会大问题总习惯在“素质”和“道德”上去找原因?

中国人难道天生“素质低”?天生“道德败坏”?


如果小悦悦是在台北大街上被撞倒,过往的
18个台湾人也会“无一施救”吗?


当然不会!我想第一个路人就会“条件反射”般上前施救了。


可台湾人也是中国人啊?

个体的堕落缺德也许源自“人性之恶”,但群体的“道德败坏”一定是社会体制出了大问题!

人类世界极少天生的“天使”和“魔鬼”,多数人都表现出“双重人性”,身上同时潜伏着一个“天使”和一个“魔鬼”。

多数人表现出来的“人性”何者占优势?主要是由社会体制决定的。

好的体制抑恶扬善优胜劣汰,群体潜在的“顽恶”被体制有效地压制,更多表现出“良善理性”一面。

坏的体制奖恶惩善劣胜优汰,群体的“良善”品质在社会上处处受制,“顽恶”则借助制度之力滋长蔓延。

当一个社会整体堕落邪恶时,不是“人之罪”而是“制度之罪”!


人性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做好事”容易招祸并且没有力量主持公道,多数人就会远离“好事”选择冷血旁观。
18路人并非无一不想对车祸小女孩施以援手,而是担心“好心得不到好报”。


下面有必要回顾三则“做好事招祸”的悲剧:

20091114,重庆市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不料老人及其子女竟诬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赔偿三万多元医药费。后因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诉?

20117月初,海南某镇。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完成测绘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宿营地途中,看到一位老大爷晕倒在路边,急忙拨通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老大爷送到医院,使老大爷转危为安。不料,老大爷的亲属赶来后,硬说小刘是肇事者,不但要求他赔偿医药费,还扬言到部队告他。小刘百口莫辩,只好从银行卡中取出3000多元付了医药费,后虽经部队努力还原真相讨回公道,但因此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却无法消除。


前不久,一名小学生拾到三万元现金后拾金不昧,在原地等待丢钱者被人冒领,结果被“失主”告上法庭。法院居然判决小学生家长赔偿“失主”
6000元?


…………

层出不穷的“扶跌倒老人被起诉”和“老人讹诈好心人”的社会悲剧,终于把多数中国人推向“见死不救”的“冷血怪圈”。

特色中国为何有那么多良心被狗吃了的老人?是什么力量把一个又一个本应“宽厚良善”的老人推向狼心狗肺那一边?

悲剧的根源来自五年前“南京彭宇案”的判决:

20061120早晨,65岁的徐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时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刚下车的26岁小伙彭宇赶紧扶她起来并送医院,并自行垫付了200元医药费。


事后徐老太恩将仇报,为了转嫁昂贵医药费,居然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079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从常理分析,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就应该抓住撞倒徐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法院认为彭宇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于是认定彭宇撞倒了老人,对彭宇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院的推理,彭宇送徐老太太上医院并垫付200元医药费的行为纯属做贼心虚。

200794,法院一审宣判: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

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就应该抓住撞倒徐老太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这样的话居然出自共和国法官之口,真的让人幽默不起来?


由此可见,主审法官的司法水准和责任心“低劣”到何种程度!


如此低劣法官坐在审判台上,除了“败坏公正”和“草菅人命”外还能干什么?


是什么力量把如此劣品推上神圣的司法岗位?


给社会造成如此巨大负面影响的恶劣司法判决,相关责任人员事后为何没受到必要的法律追究?


有人说鼓楼法院的一审判决让社会道德倒退了30年!


中国社会本来就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南京彭宇案”打开了道德领域的潘朵拉魔盒。制度对正义的粗暴产生的示范效应,把越来越多的老人和国民推向邪恶或冷血的陷阱。


于是越来越多的老人尝试做恩将仇报的徐老太了;越来越多的国民成为见死不救的
18路人了。


…………


“公正”是健康稳定社会的基石!


司法则是维系社会公正的最有力武器!


特色中国的不少地方法院则背离了维护公正的司法初衷,陷入了恃强凌弱的“权钱陷阱”和不负责任的“省事陷阱”。双方地位悬殊时“认权钱不认理”;地位差别不大时“简单省事”至上。


“南京彭宇案”显然属于后一种情况:怎么简单怎么判?怎么省事怎么判?怎么“方便”怎么判?居然一再轻证据“按常理分析”?丝毫也不顾及一个“恶性案例”有可能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


这是一种不可救药的不负责任!


人类文明的进退与司法判决关系重大!


“南京彭宇案”将成为新中国影响最恶劣的司法案例!


米兰达法案则是二战后最伟大的司法案例,极大地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下面有必要回顾一下“米兰达法案”,以提醒国民对社会代表案例司法判决的必要重视:社会代表性案例的判决关系到国民的共同命运,每个国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案件当事人。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及由此推演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询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将这一原则推到了极至。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这么一说,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
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只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的惟一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另外
3个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这个复审过程,在实质上,就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释。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重审结果是米兰达依旧有罪。

…………


当今中国,一个道德和公信全面崩溃的社会面临巨大风险,拯救“公德”和“公信”已成为共和国的当务之急,重要性和紧迫性远远大于GDP


拯救“公德”和“公信”只能从制度层面着手,“精神文明”教育最理想的效果也就“隔靴骚痒”。


作为司法制度变革的第一环,“权钱司法”和“不负责任”应该是重拳出击的地方司法痼疾。


作为给社会造成巨大危害的“不负责任”司法典型代表,有必要以“渎职罪”对“南京彭宇案”的相关司法人员绳之以法以儆效尤,防范类似影响恶劣的司法悲剧再度重演。

 

 


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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