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将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团制

陪审团对民众来说比较陌生,除非在电影里。

即便在电影里,也不如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来的熟悉,一是因为这句规则说得比较多,二是在抓人的时候念对自己不利的“咒语”还是比较新奇。而陪审团则不同,虽然法庭上好像也是他们说了算,可习惯性的,我们还是把目光投向法官。何况,涉及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一般民众并不太熟悉里面的细节,也不理解何以有法官了,还让一群几乎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民众在一旁指手画脚。

一如将主持审判的那个人翻译成“法官”,他们也被翻译成“陪审团”。这个翻译绝对是中国特色的,早有论者指出,法官、检察官这些带官的译法达、雅兼具,惟独在“信”的层面上颇有歧义。所以,公民陪审团其实也应该翻做“公民主审团”才是。

他们不在一旁,而是位居中央,他们绝不指手画脚,而是乾纲独断,审理着一切。

让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以权利对抗权力,防止司法独裁和个人专断是公民主审团的用意所在,尽管这个制度的使用率还不到全部案件的5%,但已然成为法治国家的标志,蕴涵着深刻的哲理。

其实,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对司法独断有着深深的警惕,毕竟司法的目标是寻求最大的公平与正义,制度设计必然服务于价值目标。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参审制为主,是名副其实的法官主审,人民陪审的路径。

特别注意的是,人民与公民一字之差也是颇有深意的。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陪审员的选定确实不是超越阶级分别的“海选”,不是随机选取式的人人有份,而是有敌我之分的政治内涵的,所以,在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上与西方陪审团制度是有根本差别的,这一点,尽管我们一直在辩白,解释与西方有多么的不同,公民主审与人民陪审,从字义到内容内容确实是很不相同。

而河南高院的人民陪审团既不同于公民主审,也不同于人民陪审,在名词上是两者的重新组合,在实际运作上则迥异于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大大契合着我们早已有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按照张立勇院长的话说,甚至高于一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他的丰富和发展。

这个丰富和发展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弊端来说,确实有所提升。人民陪审员虽然规定与法官有同等权力,可在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当下,莫说陪审员,即便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法官也常常是“法庭上坐着稻草人”。所谓,陪审员的陪而不审,审而不决就不是什么新闻了。如今,人民陪审团施行,依然是陪而不审,但这个制度的“新意”却在于,在陪审的基础上加了一道——评审。参与者是审判的列席者,也是评判者,是目击审判、监督审判的人。人大加政协,不伦加不类,算是人民陪审员制度里的特别监察员吧。

而从操作程序来看,参审者不能直接作出裁定,仅能够提供参考,判决之前加了一道人民陪审团的意见,以确保司法公正。

尽管无从定义,无法归类,但作为一个新的尝试,我们切忌贴太多的标签,及早定性不但是思想的偷懒,也会使任何为建立美好制度的努力归于无形,这个毛病我们一直在犯。

另外,新制度确立说起来容易,其实涉及到观念更新、制度重组,利益调配,必然有诸多不适应、反弹,要给试验留有余地,切忌及早定调,切忌把话说得太满,把事说得太好,要谨慎、矜持,不宜先声夺人,不宜投鼠忌器,一句话,要对新事物的成长怀有耐心和善意。

操刀者切忌头脑发热,大话炎炎,以往的改革往往是一改则豪气冲天,势不可挡,出试点,出经验,一推就死,而是要潜心用力,聚精会神,力求实效。旁观者也切忌冷嘲热讽,诛心之论,帽子棍子乱飞,而是给尝试着以时间。

司法权历来被认为是一个国家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在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司法为民旗帜高扬的今天,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所以,“兹事体大”,惟有充分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司法理念,立足国情而又不改司法的本质属性,那尝试才是有益的,也才是有效的。

审判开始,人民来也,无论是参与其中,还是监督其外,寻求司法正义的冲动一直激励着勇于探索的人们,让我们为着可贵的探索加油,即便它不伦不类,即便它充满了不确定性,本着最美好的期待,还是静观其变也乐观其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