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调查时,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应当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 This entry was posted on , 2010年4月28日at 8:53 下午and is filed under …